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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篇一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满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___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是:_________。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上市公司篇二
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其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篇三
一、工作要求:
充分制定好20xx年的工作目标,特别是计划措施更要细致、可行,坚决打赢“十二五”攻坚战。
各部、各经理要充分准备在总结会上的发言,并把自己好的经验介绍出来,把有效的办法措施制定出来。
二、年终总结工作的时间安排。
1、各部、各公司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部公司的年终工作总结,做好20xx年计划。
2、会议定于20xx年1月1日几点点在哪里召开,会议几天。
三、参加会议人员。
1、各部总经理。
2、各公司经理。
四、其他要求。
1、各部门员工将本人20xx年工作总结(包括:个人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改进措施,20xx年计划和合理化建议等)于20xx年12月25日之前以书面打印形式上报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进行交流总结。
2、各部门经理将本人以及本部门年终总结于20xx年1月1日之前以文字材料形式上报集团董事长,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0xx年工作成绩(完成业绩、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解决的途径、培训学习内容,20xx年工作计划及实施具体办法和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制度的建议等。
上市公司篇四
公司各部门:
xx年,各部门围绕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认真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了回顾工作,总结成绩,提炼经验、改进不足,尽早谋划明年工作,经公司决定,请各部门、领导、中层、职工对xx年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于xx年12月26日前上报办公室。
二、总结内容:
1、部门总结:各部门要围绕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重点体现部门工作特点、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和201x年工作思路。
2、个人总结:个人围绕自己的岗位职责,就一年来的思想观念、学习、工作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明年的工作思路等方面来写。
三、几点要求:
1、这是年终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总结材料要全面、实在、内容详实,要体现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2、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的指导、检查和把关工作,主管领导做好审核工作。
xx市热力公司。
二一xx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市公司篇五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制定了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市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五)前24 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 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 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二)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 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 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
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的能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核查的过程和依据,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二)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 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二条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 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条 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协议收购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 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 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 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篇六
**股份今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这是企业发展历程中一次质的`飞跃,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成果。为此,省供销合作社党组、理事会特向山东**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表示热烈的祝贺!
**股份是省供销合作社的骨干出资企业,也是全国棉花机械装备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从70年前加工棉机配件起步,到自主研发出被誉为“中国棉花加工技术里程碑”的“棉花加工新技术”;从改革开放初期年销售额十几万元,到如今国内市场占有率遥遥领先,国外市场逐年扩大;从最初几十人的小作坊,到现在以生产棉花加工整套设备为主业,集“科、工、贸”于一体的现代化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在70年的发展历程中,**股份以铸造国际棉业机械装备第一品牌为愿景,始终坚持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科技研发和产品结构调整,积极转变经营模式,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一举取得了令国内外同行业瞩目的骄人业绩。这次**股份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体现了资本市场对**股份发展成就的充分认可和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充足信心,我们为此感到自豪。
**股份在沪市a股挂牌上市,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提供了宽广平台,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形成倒逼效应。衷心希望**股份以此为新的起点,加强管理,规范运营,着力科技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积极推进资本运作,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地履行为农服务职责,真正建成具有一流核心竞争力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为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祝贺!
上市公司篇七
截至20xx年4月30日,沪深两市20xx年已上市的2,827家公司(其中a股2,808家)均按时披露了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抽查审阅了563家上市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xx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控规范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公司存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不正确、财务及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公司对外投资性质的认定与分类不正确,对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主体投资、委托受托经营、处于清算中的子公司等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不合理;少数公司对企业合并及股权处置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准则规定。
二是在卖方提供信贷支持销售产品、土地一级开发、网络游戏等新型销售模式和特殊行业,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
关于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披露不规范问题也较为突出。
部分公司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披露较为原则,未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进行描述,对借壳上市等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收入确认政策披露未作相应调整。
三是对修订后职工薪酬准则执行不到位,部分公司对辞退福利和离职后福利的分类不正确,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是金融负债的确认不充分,针对认购有限期限劣后级信托计划、附回购条款的增资或签发卖出期权等新型金融工具或交易,部分公司未就清偿或回购义务确认金融负债。
一些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的公司,未充分考虑仍保留的风险,仅凭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形式上无追索权的保理协议就提前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五是部分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不正确,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到位。
六是部分公司对资产减值的计提不充分,也有部分亏损公司大幅提高减值计提标准,存在“洗大澡”的嫌疑。
七是部分公司对股份支付准则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对负有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未在授予日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对于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的股份支付,少数公司认为非控股股东不属于企业集团范畴,未将其作为集团内股份支付处理。
八是部分公司披露的内控评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未严格遵守相关编报要求,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评价结论表述不适当,内控缺陷及其整改情况披露不充分。
部分公司内控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对于年报审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与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配合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违反会计准则和内控规范要求的,按照有关监管安排进行处理。
三是针对会计准则具体规范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调研,推动财政部制定准则指引;针对会计准则执行中的理解和操作问题,逐步制定发布有关监管口径,同时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
四是基于市场的信息需求和资本市场改革要求,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披露,改进财务信息的更正披露要求,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与列报。
上市公司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按照前款规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董事或者监事的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出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遵守国务院有关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风险,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自我检查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负责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自我评估进行评价。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向被激励人员发行股份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用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证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进行奖励(以下称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上市公司不得对其实行股权激励:。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对其独立董事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违反前条和前两款规定实行股权激励,或者受激励人员采用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得股权激励的,受激励人员由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审议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当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该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及信息披露事宜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通过其所属企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上市公司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上市公司篇九
本报记者李映宏。
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公认的目标,应该是通过主业经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从而达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种种迹象显示,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偏离了这一目标,取而代之的是募集资金最大化。证券市场股权融资的容易性,已经使被上市公司掌握的资本产生了惰性。资本逐利本能的下降,令人们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产生质疑。本报从今天起将以系列报道的方式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首创股份2001年年报显示,截至2001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面上共有以现金和银行存款状态存在的货币资金19.1亿元,占其流动资产19.25亿元的99.3%。另据数据显示,该公司2001年共实现净利润48202万元,其中补贴收入45000万元,财务费用为-1283万元(在利润表中最终体现为收入,这种收入主要来源于银行支付的利息)。这些数据说明,该公司主要依靠补贴和利息收入来支撑利润,而占流动资产99%以上的.资产却以现金状态存在着。
类似的情形远不止首创股份一家。据全景网络统计,仅货币资金额最大的前100上市公司,就有1480亿元的资产以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方式闲置,这一数字相当于我国证券市场一年的募集资金量,平均每家公司闲置资金高达14.8亿元,明显高于一家企业正常的货币资金存量。许多公司的货币资金不但绝对数大,而且相对于流动资产的比例也大得惊人,比如歌华有线货币资金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98.5%,沪宁高速为81.7%、华北高速为85.7%。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这样的资产结构对一家经营实体来说,意味着资源的巨大浪费。
可见,从整体上看,上市公司并不缺钱;相反,许多公司还出现了为钱所累的苦恼。
显示上市公司资金充裕的另一个财务指标是资产负债率。2001年年报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总体的资产负债率仅为50.9%,低于全部工业企业10个百分点。如果将诸如资产负债率高达1358%的st宏业等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以及那些已经根本不具备投资价值的高负债上市公司剔除,那么,处于正常状态下的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大约不足30%。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是非常充裕的。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奇低,最低的只有1.17%,其它如通化东宝为5.35%、潜江制药为5.83%。据统计,在资产负债率最低的前100家上市公司中,益鑫泰的负债率最高,也只有19.12%。很难想象,作为一家现代企业,居然能够甘于只靠自有资金,而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负债,来进行生产经营。事实上,轻易就可以从证券市场上取得大量无成本资金,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不屑利用财务杠杆的现代经营手段的主要原因。
另一组更能说明上市公司资金大量闲置的指标是,许多公司一方面负债率极低,同时账面上又存在着巨额货币资金。比如林海股份的资产负债率仅为13.18%,其货币资金数为23340万元,占其流动资产的比例高达71%;桂冠电力、盘江股份、洪都航空、联通国脉等,都属于此种类型。
上市公司现金充裕,会形成诸多弊端。其一,一些公司将成为无心经营主业的食利阶层,他们仅将巨额资金存入银行,靠利息收入就可以得到丰厚利润;其二,大量资金(主要是募集资金)被以委托理财等方式,重新回到二级市场,加大了资金风险;其三,直接导致相关上市公司资产利用效率低下,比如资产负债率仅为10.17%的浦东不锈,净资产收益率只达到0.75%,类似的例子还有沪昌特钢、江南重工等。
对种种迹象的分析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偏离了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将追求募集资金最大化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中心。这种严重背离市场初衷的非理性行为,以及导致上市公司作出这种选择的制度性原因,很值得我们深思。(证券时报2002.05.29)。
上市公司篇十
欣悉你公司于6月11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为山东省首家在纽交所上市的民营企业,实现了境外直接融资。值此,谨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公司全体干部员工表示亲切的慰问!
多年来,你公司坚持诚信经营理念,严格内控体系,强化技术创新,以前瞻性眼光和战略性思维,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全国食用酒精行业的龙头企业。你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这不仅是企业从产品经营到资本运营的一次跨越,更是企业发展达到新水平的重要标志,必将对全市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产生巨大的鼓舞和示范作用。
希望你公司以上市为契机,紧抓机遇,乘势而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以优质服务拓展市场,以诚信经营赢得客户,以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成为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共寿光市委。
寿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年六月十二日。
“欣悉股份a股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实现了濮阳市企业上市零的突破。这是你公司抢抓机遇、大力实施资本运营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全市人民的骄傲!”市委、市政府对该公司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贺信说:“近年来,你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工兴市’战略,秉承‘以人为本、科技兴企’方针,团结拼搏、艰苦创业,坚持不懈地抓科研促发展、抓投入上项目、抓管理增效益,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连年提高,谱写了濮阳工业发展的辉煌篇章,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市委、市政府也对该公司成功上市后的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贺信说:“这次股份成功上市,不仅创造了我市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典范,而且为企业自身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希望你们以此为契机,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规范公司运作机制,依托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发挥技术领先优势,搞好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提升自身核心竞争能力,积极攀登世界耐火材料新高峰,努力开创事业新篇章,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股份今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这是企业发展历程中一次质的飞跃,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成果。为此,省供销合作社党组、理事会特向山东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表示热烈的祝贺!
股份是省供销合作社的骨干出资企业,也是全国棉花机械装备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从70年前加工棉机配件起步,到自主研发出被誉为“中国棉花加工技术里程碑”的“棉花加工新技术”;从改革开放初期年销售额十几万元,到如今国内市场占有率遥遥领先,国外市场逐年扩大;从最初几十人的小作坊,到现在以生产棉花加工整套设备为主业,集“科、工、贸”于一体的现代化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在70年的发展历程中,股份以铸造国际棉业机械装备第一品牌为愿景,始终坚持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科技研发和产品结构调整,积极转变经营模式,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一举取得了令国内外同行业瞩目的骄人业绩。这次股份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体现了资本市场对股份发展成就的充分认可和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充足信心,我们为此感到自豪。
股份在沪市a股挂牌上市,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提供了宽广平台,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形成倒逼效应。衷心希望股份以此为新的起点,加强管理,规范运营,着力科技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积极推进资本运作,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地履行为农服务职责,真正建成具有一流核心竞争力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为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祝贺!
上市公司篇十一
买方为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卖方为一家同系附属公司及一家联营公司为本集团两家联营公司_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_公司之合营伙伴。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得悉及确信卖方、担保人、_________及_________,连同(倘适用)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均为独立於本集团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一、将予收购资产
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买方将收购_________已发行股本合共_________%。将由_________收购之销售股份相当於_________已发行股本之_________%。_________现有已发行股本馀下_________%由_________拥有。_________则投资於中国合营企业。
二、代价
_________就销售股份应付之代价将为_________元。代价将全数以现金支付,其中_________%订金(“订金”)将由_________于签订收购协议后一个营业日内支付,余额_________%于完成时向卖方支付。代价乃经参考卖方至今於_________所产生投资成本厘定。代价及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乃经订约各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
三、先决条件
收购协议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
a.买方及担保人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并於完成时生效;
c.买方合理信纳收购协议所载全部保证於完成日期仍属真确及准确;
e.卖方向买方交付披露函件。
倘任何先决条件未能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收购协议各方协定押後之其他日期(“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收购协议将告终止,并再无效力,而订金连同按年利率3厘计算之利息将於终止协议後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退还买方,自此协议双方根据收购协议再无任何责任(除有关保密,成本及相关事宜之条文外)。不论上文所述,倘任何买方选择不完成收购协议,其他买方有权(但无责任)根据收购协议条款完成协议。
四、完成
待上述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後,收购协议将於截止日期後第_________个营业日或之前完成。
五、贷款协议
於签订收购协议之同时,_________与_________订立贷款协议,据此,_________同意向_________提供_________元贷款,按年利率3厘计息。完成时,贷款将转换为_________结欠_________之股东贷款。_________将以其届时作为_________股东之身分豁免_________偿付贷款应计之利息。倘收购协议未能完成,_________将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向买方偿还贷款连同於收购协议终止日期贷款应计之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_________%之贷款。
六、有关_________之资料
_________。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8%之贷款。因此,收购及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披露定。载有收购进一步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之通函将尽快寄交股东,以供参考。
七、上市规则之影响
八、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收购”指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
“收购协议”指买方,卖方及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五年一月七日之买卖协议。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萨_________”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放营业之日子(星期六除外)。
“本公司”指蚬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完成”指完成买卖销售股份。
“完成日期”指截止日期後第三个营业日。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代价”指销售股份之代价_________元,根据收购协议须由_________支付。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_________根据贷款协议向_________提供之_________元贷款。
“贷款协议”指_________与_________就贷款所订立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及一名独立第三方拥有之中外合作合营企业。
“买方”指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之统称。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销售股份”指将由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收购之_________股本中_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_____港元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_________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_________,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担保人”指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_________”指_________公司,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於收购前由卖方及_________分别拥有_________%及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及中国合营企业。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指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兑港元乃按1.00港元兑人民币1.06元之汇率换算。
卖方(盖章):_________担保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上市公司篇十二
是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第一年,更是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关键年。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拟在20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开始前召开“上市公司财务工作会议”,就新会计准则执行、ipo和再融资中财务编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提出要求。届时将召开全国视频会议,北京设主会场,各辖区设分会场。北京分会场会议要求如下:
一、报到时间、地点。
年10月18日上午8:00-8:40;。
北京市中原路98号(望京大酒店办公楼3楼大厅)。
二、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10月18日一天。
上午:9:00至11:30。
地点:北京望京大酒店3楼电视电话会议室。
中午:黄河饭店2号楼1楼用自助午餐。
下午:2:00至4:30。
地点:北京市中原路106号黄河饭店2号楼(具体会议室见附件1)。
三、参会人员。
上市公司篇十三
进公司已经近一年,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已经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20xx年即将过去,现总结一下几点:
1.对公司的产品一定要熟悉,只有对产品熟悉,才能根据产品的情况定位市场,当客户提到专业的问题的时候,才能多给客人提建议并且推荐相匹配的产品。
2.对市场的了解,包括客人目标市场的了解以及同行业其他公司的相关信息的咨询,并能推陈出新,给客人提供最新款的产品。
3.业务技巧,客人都喜欢和专业的业务员沟通,因为在和客人沟通的过程中也是一个互相学习的过程,在电话电邮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和客人的交谈来了解客人的需求。
1.诚实守信。
客人比较注重业务的诚信以及事情处理的时效性。
2.热情。
业务员需要对本职工作需要有热情,才能开展好工作,特别是做外贸是一个很漫长的一个过程,需要对客人热情。
3.耐心。
在外贸开发客人的过程中,周期比较长,客人需要持续的跟下去,一定需要耐心,定好工作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
4.自信心。
询盘的客人当中是海量的信息,真正有意向性的客人需要逐步的筛选,真正下订单的也就那么几个,但是需要有信息一直跟下去,因为从客人从不熟悉到熟悉到信任你需要一定时间的接触。
上市公司篇十四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也称公开公司(英语:public company),是股份公司的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种,是指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其公司股票、证券等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把其证券及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众人士可根据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下,自由买卖相关证券及股份,买入股份的公众人士即成为该公司之股东,享有权益。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其上市申请。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1,得到资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
1,上市是要花钱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
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定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定的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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