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自律和自我管理,才能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未来。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可以参考一些相关的范文和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总结的要点。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并改正一些不良习惯或错误思维方式。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一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工地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使职工除了解应注意的事项外,还要充分熟悉自己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3、由工地技术人员作相应的施工技术交底,并把必要的数据规范地向班组长进行书面交底。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二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付的安全职责。
2.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配备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安全员。
3.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5.制定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办法,并严格落实执行。
7.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执行。
8.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对查出隐患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从而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
9.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10.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制度,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11.建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需要。
12.建立施工机具和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机具、机械设备使用安全。
14.建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15.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符合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16.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及时抢救、事故快报、调查处理、事故分析,从而达到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目的。
17.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确保职工每天工程施工前了解当天工作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防止违章作业,从而保证作业安全。
18.建立健全安全档案,掌握安全动态,对每个时期的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
第二节: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生产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4.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6.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
7.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施改进措施;
8.做好本项目工程的劳动保护工作,保障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措施。
(三)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2.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3.负责提出安全技术项目和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4.监督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5.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四)安全科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并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本科和各级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劳动保护法规学习。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医务劳动鉴定工作。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7.在安全管理上不断探索新方法,逐步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8.对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负责逐级上报,对一切违章、违法行为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
9.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政策。
10.参加企业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
(五)班组长安全职责。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2.不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上级部门违章指挥。
3.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4.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做好纪录。
5.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员报告。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三
1、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应妥善处理泥浆水,不得将有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3、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工地现场融沥青或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
4、高层建筑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5、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二十二时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使用噪声大的施工机械。
6、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必须进行清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马路,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运到规定的地点卸放。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四
1、食堂距离厕所、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的场所30m以外,并做到四周场地平整、清洁、无污。
2、食堂内设置通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
3、食堂外墙面,抹灰刷白,内墙面局部贴面砖,抹水泥地面,安装纱门窗。
4、生熟食品分开并设有标记,有防蝇设施,室内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5、食堂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饮食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饮食和生活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六
1、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编制安全检查防护用具及临时设施费用使用计划。
2、工地积极开展施工现场防护用具打假工作。
3、把好使用关,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确保工人安全。
4、要积极做工作,争取建设单位的理解,获得多一些的'资金,把安全工作做的更好。
5、按规定及时填写“安全防护及临时设施费用统计表”该表主要为了考核安全防护用具及临时设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该表由防护用具管理人员填写,安全员监督。
1、提高认识坚持实行准用证制度。
2、不买、不租、不使用无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3、对假冒伪劣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要积极抵制,配合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打假。
4、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要定人、定责任把好各个关口,做好预防事故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七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科。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八
施工现场应供应开水,饮水器具要卫生。夏季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凉饮料供应,暑伏天可增加绿豆汤,防止中暑脱水形象发生。
饮水管理。
1、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饮用井水河水时,要进行消毒。
3、施工卫生场所设专人供水和设饮水桶,防止污染。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九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每个职工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有必要时上报公司安全科。
xxxxxxxx公司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十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认真贯彻消防条例、规定、规范办法和上级机关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布置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改善安全消防条件。
五、把消防生产纳入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之中。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现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责任,从法律的层面上给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保证。第二,现行政策建立的约束机制,使参建各方重视安全管理,强化了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意识。第三,现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促使行业内整个安全生产监理水平的提高,使一些责任心比较差的监理企业意识到危机。第四,现行政策对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使监理过程有法可依,为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监理人员的作用。
2.1建设各方主体的经济和社会属性。
从现行政策对各方法律责任的要求来看,建设单位属于消费者,施工单位则属于生产者,监理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者。
2.2事故致因规律的理论认识。
在安全事故的统计中,无论是美国的osha,还是我国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都使用的是直接事故原因统计,如高空坠落、挤压、触电、物体打击以及坍塌等类别。
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面临着利润空间被极度压缩的不良生存环境。
3.1安全责任分配制度设计应从事故致因及其各方控制能力的角度出发。
安全与质量密不可分。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没有事故,质量管理的目标则是没有废品,在造成事故和出现废品的复杂原因中,存在着大量的共性因素且交互影响。
3.2制度再设计中应体现建设单位作为生产者属性的政策前提。
由于建设单位(业主)是建设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强势地位,对包括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在内的生产管理活动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3.3制度的导向应注重激励和积极引导。
根据安全事故致因理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十三
1、食堂距离厕所、拉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的场所30m以外,并做到四周场地平整、清洁、无污。
2、食堂内设置通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
3、食堂外墙面,抹灰刷白,内墙面局部贴面砖,抹水泥地面,安装纱门窗。
4、生熟食品分开并设有标记,有防蝇设施,室内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5、食堂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饮食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饮食和生活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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