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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悔过保证书篇一
(一)政社不分问题
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事务。他们在介入社区事务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专业技巧,常常用自身惯有的管理模式来解决问题,因而社区成员很难买帐。尽管社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但这种强力的政府推力不仅降低了其自身的工作效率,而且客观地抑制了各类社会服务的成长和发展,阻碍了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从而导致社区组织很难有机会一展拳脚,放心大胆地完成目标。
由于社区自治力度本就薄弱,社区之外的社会服务组织还很难介入到社区工作的过程之中,我国的社会服务组织大多呈现出半官方性质。所以多数事务还是通过社区居委会承理,社区也仅仅是多了职能,相应的权利并未增加。这些情况都不自觉地产生了政社不分问题。
(二)社会认可问题
可见,也有工作人员是相信他们的工作价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感觉自己无论多么努力,自己的职业多么有意义,在旁人眼里都只是无用功。这种心灵的挫败感是社区工作职业化的一个极大阻碍。
通过参与社区事务,我发现这个专业并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广为人知。社区内近三分之一的居民甚至都不知道社工站的存在,更别提参与社区活动了。稍有了解的居民认为这就是居委会大妈的工作,不用专门训练也可以做的很好。况且工资那么低,一点儿盼头都没有。如果子女要考大学了,他们都不会建议让孩子去报考社会工作专业,而是应该考虑那些更有前途的专业。
(三)人才缺失问题
认罪悔过保证书篇二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xx]4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五种罪犯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城关,实现奋力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镇成立由镇党政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城关司法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认罪悔过保证书篇三
2015年,西把栅社区矫正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区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增强矫正工作的整体力量、构建科学的矫正体系、推动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培育社区矫正工作的亮点”的要求,着力深化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及区司法局的指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进一步提高全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
二、工作目标
用心建立健全党和政府的领导管理与社区群众自治有机结合的矫正工作机制;坚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严格管理,充分落实定期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动态制度、进一步规范矫正对象个人档案登记,利用手机定位等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杜绝矫正期内重新犯罪。西把栅司法所现有社区矫正对象40人,男38人,女2人。
三、工作任务
2、用心探索志愿者参与矫正的新模式。一是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群众团体的资源优势,优化社区矫正志愿者结构;二是用心引入一些法律、教育、心理学专业人员,制定专业矫正个案,给矫正对象个别教育和帮忙、扶持,对矫正对象实施心理、行为矫正,三是探索兼职和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完善社区矫正队伍知识结构,提高矫正工作队伍整提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工作规范化。
1、进一步强化请示报告制度。村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状况采取边处置边报告,预防脱管、漏管现象、重大事件发生。
2、执行严格的社区矫正奖惩机制。要充分用好表扬、评比矫正用心分子和减刑等奖励措施,激励矫正对象的改造用心性;又要对矫正对象严格管理,加强重点人头的管控力度,对个别对抗管理教育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矫正对象,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着力增强管控潜力,初步建成社区矫正安全保障体系。
1、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全镇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重点人头,防止脱管、漏管,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认真落实分类管理和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犯罪类型、年龄等状况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可能性因人制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等级管理。
3、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各村和相关单位要用心探索、总结管理经验,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审批职责,消除管理盲区。
4、建立社区矫正管控平台,对重点人头实行适时监控,掌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及重大事件发生。
(四)全面总结系统提炼,致力探索社区矫正方法的新体系
1、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测评工作。结合矫正对象实际状况,对其犯罪背景、家庭状况、性格特征及再犯罪可能性进行严格测评,确定矫正对象的管理等级,落实矫正个案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和成效。
2、引入心理矫正理念。实行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的办法,与专业单位(部门)筹划,开设心理矫正场所,由我所专业人员为矫正对象带给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3、强化个案矫正。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个案质量,增强社区矫正个案的针对性、改造质量与成效,重点强化个案的矫正质量。
4、强化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一是加强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思想帮教,培养其是非观念;二是开展青少年的文化教育的技能培训,为其谋生和就业创造条件;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增强其自律意识和社会职责意识感。
一要进一步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
二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性。加强与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协调,做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构成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4)
三要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性。透过普法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展示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让广大群众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好处,支持、配合试点工作。
四要把握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稳妥性。社区矫正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既要广泛宣传,用心推进,又要慎重稳妥,对社区矫正对象要管得了、控得住,确保安全、不出事。
认罪悔过保证书篇四
以党的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脱管,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
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
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四、工作措施
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另外,特别是对于个别不服从管教的,依法予以严惩。
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对象实际困难入手,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坚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作、安全稳定,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效率和科技含量,强化对重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
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是社区矫正报到制度,矫正对象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办理各项矫正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保证书。二是工作例会制度,通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和矫正对象动态,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三是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要求矫正对象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每月定期参加公益劳动。四是考核奖惩制度,每月对矫正对象的学习情况、公益劳动表现和遵章守纪情况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评分。五是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建立规范的矫正工作档案,对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社区矫正的有关资料进行统一保管,一人一档,单独立卷。
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认罪悔过保证书篇五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特殊人群管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二、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奖惩分明,不迁就照顾,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进一步完善定期会议制度,镇矫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形成例会制度。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落实排查、走访制度
每月以及重大节日和社会敏感时期,对辖区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排查走访,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再犯新罪、被刑事拘留、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以及需要与周边地区协调或不能准确把握的事项等,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
(五)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档案要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
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三、工作任务
(一)对新进入社区服刑的对象要把好“入矫关”
对法院新判决和xxx释放的对象,力求要做到“三个一”:即进行一次谈话教育、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切合其特点和实际情况的矫正方案。同时落实社区矫正监督人,签订相关协议书。
(二)着力解决矫正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
尤其要将暴力犯罪、盗窃等财产性罪犯、未成年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以及请假外出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措施到位,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危险控制和行为监管力度,既要以人为本,又要强化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防止脱管、漏管。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
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五)从严要求,加强管理
每月主动了解矫正对象具体工作地点、基本活动情况,凡是矫正办组织的重大活动,矫正对象必须无条件服从(不论是学习或劳动),特殊情况经批准的事后须补课。无故不参加或找借口的,视情况按考核扣分规定执行,直到行政治安等处罚。
(六)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
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
四、保障措施
1、司法所在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且会同公安派出所抓好此项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反映。
2、申请矫正对象发生突发事件,由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启动《群科镇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认罪悔过保证书篇六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
五、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二)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八、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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