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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职责:
1.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海运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关信息。
2.甲方应根据出口货运委托书的要求,填制内容正确、完善、真实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装船舶或船公司则应在委托书上注明。
3.乙方应对甲方的出口货运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根据甲方要求的装箱,效期及备货情况进行配船,并及时将配船舱回单交甲方以便安排有关事宜。
4.甲方负责按时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资料及相应的配合(资料:收货人全称、地址、电话、货物名称、型号、数量、毛重、净重、立方数、目的港、单价、总价、海关编码、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以便我司做单证用)甲方须提前7天提供给乙方,如提供资料等迟延原因而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方如要求更改资料,须出具书面更改单,在船开航前天通知乙方,如因变更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费用与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当月海运费及有关费用。
(1)付款放单(2)备用金(3)转帐(4)汇票。
2.甲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海运费及有关费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货物、提单和有关单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船开航后第二天,直接将电放提单传真给贵司。并在35天内,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将核销单退给乙方。
三、其它条款:
1.出口货运委托书是协议的组成部分,是本协议分期执行协议标的的要约与承诺。
2.协议的海运费及国内段有关费用,如遇国家颁布价格和船公司运价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作好相应调整。
3.本协议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4.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或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篇二
______(简称甲方)
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 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 表 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订立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篇三
地址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海运出口业务代理人,具体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二、责任与范围
2.1甲方责任
2.1.1甲方必须准确及时提供托运的货物及相关单证,并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2.1.2订舱时,甲方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方正确之托运单,并加盖甲方“订舱公章”或“公司业务章”。甲方对所提供指示、唛头、标签及联系方式的正确性负责。
2.1.3甲方订舱,亦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应提供有关出口报关文件,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应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主、被动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文件。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
2.1.4甲方委托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以书面等方式通知乙方,并与甲乙方操作人员电话确认,甲方承担因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若情势已发展至无法更改,或违反船公司、海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变更要求。
2.1.5甲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时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远洋运输。
2.1.6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及其防护措施和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
2.1.7甲方所出运之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品和国家不允许出口的物品。
2.1.8甲方如因本协议第2.1.1至第2.1.7条款各方面责任之一存在缺陷造成的货物遗失,灭失或损坏,甲方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2乙方责任
2.2.1乙方负责代理甲方所委托之出运,包括:
2.2.2乙方依甲方要求安排出运,正常情形下,开航日起30-40天内乙方得按时将有关文件,单证归还甲方。
2.2.3乙方对已签收之甲方单证文件负有妥善保管责任,不得遗失。
2.2.4对于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遗失,灭失,损坏或延迟,甲方作为托运人无权向乙方索赔。
乙方因其过错确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于损害发生后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对于有保价的货物,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货物没有保价的,乙方按《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三、结算条款
3.2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应立即核对金额。如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确认发票金额。乙方垫付的费用,甲方实报实销。
3.3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三十日内结清费用。
3.4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
四、特别条款
4.1乙方遇船期更动、体积、重量、件数不符,应于货物进港前主动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电话通知确认,甲方亦得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动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乙方有权将货物正常出运。
4.2拼箱货物,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付款暂以乙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运抵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正确体积,重量为准,采取多退少补之方式双方共同确认运价。
4.3甲方付费必须按时结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之任意单证及货物直至甲方结清应付费用。
4.4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时未提货或放弃货物,目的港所产生之额外费用及退运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五、在执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经协商不成后,依法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日起一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执行一年。在协议期内,双方从事得所有海运出口代理业务完全遵照本协议之规定,不再另签单独协议。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付款账户:________________
美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付款账户:________________
美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篇四
国际货运代理读后感: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所谓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受进出口的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人。通常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不是“运输当事人”,即承运人,他有自己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充当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并依此处理货物。从传统的运输形式看,发货人和收货人作为一方,承运人作为另一方,货方可以直接找承运人安排货物运输;而国际货运代理的出现,充当了两者之间的中间人。因此,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就是具有中间人性质的运输经营者。这在过去显得尤为突出,但如今货代的性质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充当货方的代理,在很多情况下,货代逐渐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国际运输中,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发挥更为独特的作用。
从公元10世纪起,国际货运代理就开始出现。随着公共仓库在港口和城市的建立,随着海上贸易的扩大,以及欧洲交易会的举办,国际货运代理逐步得到发展。以后,国际货运代理逐步地发展成为中间性质的、独立的行业。到了19世纪,一些发达国家相继成立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此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务的管理,也促进了他的健康发展。不仅如此,在1926年5月31日,16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奥地利的首都维也纳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即fiata,进一步加强了国际货运代理的国际合作。现在,国际货运代理已经成为从事海、陆、空多种运输方式的代理,甚至有80%的空运货物由空运代理所掌握,并且随着集装箱运输业务的空前发展,也占据了海上运输的极大比例。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市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逐步拓宽放开,也使得国际货运代理显得异常活跃。活跃的市场主体给行业带来了生机。但是,有市场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发展中出现了非法经营的现象,损害了广大货主的利益,扰乱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经过国家的大力整顿,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开始走向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然而,要进一步地发挥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运输中的作用,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制度及其法律法规,营造一种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运输业在经历了大规模的重组后,运输集装箱化的发展,单一运输方式向多式联运的转变及国际物流服务的拓展,使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那种在运输中努力扮演主角而又不愿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状况已经逐渐被选择承担承运人责任所代替。然而由于各国做法不一,业务性质,法律责任和风险也不同。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与委托人或承运人之间往往没有规范性的合同,即使有,也比较简单。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尚无国际货运代理的专门法律。有些国家虽然制定了,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而造成了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中出现了不少混乱和不协调的局面,因而明确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具有现实的意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主要指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货运中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还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国际货运代理以不同身份出现时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由于实际的情况较复杂,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往往不是一目了然的。在传统的国际运输中,常常会简单地把货运代理看成是货方的代理人,而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货运代理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充当中间人。其业务主要是接受货方的委托发送货物,其中涉及订舱、报关、报验和报检等具体行为。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实际上提供着更为多样化的服务,所以也要求货代承担更大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区分与认定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必然是当事人与代理人之中的一个,然而重要的是在实际的情况下,如何去区分和认定。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来判断它的法律地位。
1.从签发提单的方式区分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无船承运提单一般会被视作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实际上,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实际承运人也会签发提单,在这样的情况下,货代的法律地位往往需要通过货代与托运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来确定,若合同清清楚楚的约定货代仅仅作为承运人的代理,并且限定了货代的代理责任,这样货代便不能被视作为承运人。
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货代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自己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就一定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也是值得商榷的。我国的《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对多式联运也作了特别的规定:多式联运是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运输方式。然而在实践中,虽然货代表面上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理应被视作为承运人。其实不然,实际上负责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组织多式联运全程运输的还是公共承运人,货代的性质和作用并未发生本质的变化,也就是说现阶段的货代还没有完成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转变。不仅如此,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有时远远超出了货代的能力范围,因而货代也会与实际承运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实际承运人承担其所负责的运输区段,以此减轻货代的责任。
2.从利润来源的方式区分
之间的委托合同一定要写明:委托人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是代理业务,所收取费用是代理佣金。这种通过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做法是十分明智的,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争议的产生。
总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针对个案,分析判断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还要结合不同方法,从不同的角度综合的加以认定,不要指望能以一种一目了然的方式去判定货代的法律责任。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简称nvocc,在我国的《海运条例》中称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我们说,无船承运是一种经营业务,也可以是一种经营资格,因为只有取得无船承运资格才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根据《海运条例》^v^对无船承运资格进行审批。从无船承运人的性质看,nvocc被视作承运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但显然他不负责实际的运输。另外,无船承运只涉及到海运,一般不涉及其他运输方式。
如今,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正在走向融合,很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具有无船承运资格,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毕竟,两者的经营范围非常相似,相互都看到了对方的长处。当然现阶段,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准入的门槛要高一些,但不管怎样,两者相互融合的趋势是不容改变的。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通常,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但在发生纠纷时,货代往往不愿意去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为作为承运人无论本身是否有过失,都要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延迟、毁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代理人只需克尽职责的完成代理事项,除此之外概不负责。货代若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与发货人签订运输合同,其赔偿责任则采用运输合同所适用的制度,此类运输合同往往受国际公约或国内货物运输法的制约。自前,无论是水路、陆路、海运、空运或者是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制都是比较清楚的。
另外,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签发无船承运提单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提单应当具备四个特征和功能;1.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2.货物的收据。3.物权凭证。4.在目的地提货时必须提交的单据。无船承运提单自然也应当提单的特征和功能。那么,货代签发的运输单据是否具备提单的全部功能呢?通常情况下:货代的运输单据只是一种合同性的单据,只具备了提单的部分功能。更重要的是,货代的运输单据不能作为物权凭证。因为物权凭证只能通过国际惯例或者制定法来设立,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约定。所以合同性的货代单据不能作为物权凭证。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就应当以《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代理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过失责任制,货代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时,因其本身的或其雇佣人员的疏忽和过失造成的货物毁损承担代理过错的赔偿责任。
五、结语:国际货运代理的自我保护
国际货运代理明确了自身的法律地位后,就应该充分的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既然货代是介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一方,保护其利益只能从妥善处理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着手,明确货代与这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是十分重要的。合同条款若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出现纠纷时就很容易认定各自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委托合同往往过于简单,没有约定货代的法律性质,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在认定货代法律地位上遇到困难。因此,有必要提醒那些有意以无船承运人身份行事的国际货运代理,在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意识到风险责任的相对加大。由于现代社会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而国内的立法却相对的滞后,所以,货代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充分利用合同这一有效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力求使自己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又是航运大国,在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已经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国际货运代理关键是要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必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和迎接更为广阔的前景。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一、运输方式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装备),应甲方请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光,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接洽到达港批准部署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筹备接受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功课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结束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标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当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告诉甲方做好卸货预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累赘。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期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进程中,因气象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品质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领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障原装原运,除因船舶保险前提所产生的丧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目跟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全船运费为________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矩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达到港办理。
九、用度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支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把柄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分各存一份存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交通厅海上运输治理的有关规定充足协商,作出弥补规定。补充划定与本合同存在等同效率。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破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篇六
甲方:xxxxxxxxxxxx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订舱及承运
第一条甲方在开船前七天,用传真委托书或正本委托书的形式,向乙方进行委托订舱。
第二条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后,应及时确认是否可以按照甲方要求的条件订舱,并以传真形式确认船名、航次、提单号及场站信息。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操作每票业务时,都应严格执行海运出口货物操作规范。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一条甲方提供之出货委托书,必须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地港、交货地、唛头、件数、重量、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海运费支付方式、国内段运输及支付方式、运输装箱方式、委托单位名称(需盖公章)、联系人、电话、传真及特殊装运要求。
乙方按照甲方的运输委托,办理有关订舱、放箱事宜。由甲方签字盖章的货物托运委托书一经乙方确认,将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和提单、发票一起作为承运方向托运方收取运费的有效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甲方在给乙方提供清关用报关文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如有任何违反“海关法” 的规定,乙方可以不予报关,甲方承担由不实报关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方在单证修正方面的任何更改,倒签,预借、电放提单都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通知。
第四条甲方应根据承运人确认的船期制定运输计划,提前5-7天通知乙方以便安排箱位、舱位。货物装箱后,应及时将有关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体积等如实提供给承运方。如需提供特殊或附加服务的,如安排拖车、代理报关等必须在托运单上详细列名,因所提供数据错误,造成的单证错误、延误或其他责任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装箱,出单。并提供空箱,及时清关转运,如由托运人自行安排拖车报关的,乙方应将报关船名、截关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给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如发生不可抗力除外)。
因乙方操作失误或无故延期的,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按时装船,及时准确地提供船名、航次、开航日、预抵港时间、中转港等相关信息。并在确认货物装船后核对提单资料,正本提单应在甲方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寄出。货到目的港后,应及时将到港通知告知甲方指定代理,如任何一方需要更改代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得到双方认可才能执行。
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在掌管货物的责任期间对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且铅封完好无损。因启封造成的全部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海关、海上缉私队、警察、动植检等政府部门开封查验除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三章费率及收费期限
第一条海运费、空运费费率以双方确认的价格,或船公司的确认为准。运费费率应按照市场行情随行就市,进行费率调整时,双方都必须在十天之前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新的运费费率。
第二条人民币费用乙方将按实际产生的订舱费、陆运费、装箱费、报关费、及其它费用向甲方收取,乙方不承诺为甲方代垫关税。
第三条在出运过程中所发生的冲关、船放、加固、查验、商检、熏蒸、船放等额外费用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确认无误后邮寄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提单正本和运费发票后,按照协议期限将运费,付到乙方指定帐户上,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有委托乙方报关的海关单据退回后,包括核销单、核销联及退税联,都必须及时返还甲方,如单据丢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间的任何纠纷、索赔,应做为个案以书面形式解决,同时应有确凿地证据(如货物照片、费用帐单、保险理赔单、公证行证书等等),在协议付款期内(xx天内),乙方不得采取暂扣提单、暂扣货物等制约行为。甲方则不得采取拒付运费、暂扣运费及其它杂费等制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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