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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保证金制度篇一
建设工程保证金可以说是考验承包人实力的第一道关。工程实务中,承包人要想参与工程竞争进而成功承揽项目,第一个问题恐怕是要解决工程保证金的问题。因为工程实务中,无论你参与投标、从总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保证金都是绕不过去的一个话题。我国正大力提倡和推广工程建设担保机制,从而为解决工程保证金的问题提供了尝试性和可供选择的参考。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工程保证金的具体实务问题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引起工程实务中认识不一,发包人、承(分)包人、律师、法官各有各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操作结果。本人试结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以及实务中遇到的案例,对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实务问题简单谈点个人理解。
一、 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1、投标保证金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
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疑,似值得商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参与单位,以及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要求,陆续制定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制度。这些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设市场主体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保证工程质量,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的不断深入,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逐步建立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制等基本制度,并积极探索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由于市场环境因素,工程担保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在工程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保证金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普遍推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范承包人违约风险,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有关部门规章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最高限额以及采取的形式。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财政部、原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法及比例。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原建设部于2004年联合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区普遍要求建筑业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施行,使得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增加了违约成本,促使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金还可对潜在的参与者进行优胜劣汰,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
1.对推动工程质量建设水平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实施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筑企业优化施工方案,提高施工工艺水平,减少质量缺陷,使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质量的内涵不断扩展。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来讲,提高工程的质量水平,降低缺陷率也是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途径。所以,从经济上可以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2.有利于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金制度能够确保在市场经济中“守约获利、失信受惩”的理念得到遵循和发扬。有效减少了建设招标投标中的串标、陪标行为以及中标后不按规定签定合同,签定合同后不按规定履约等行为。
3.有利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建筑业行业形象,特别是在农民工工资拖欠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措施。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比较符合现阶段的国情,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打击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
4.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使失信者付出经济代价
保证金制度是确保建筑市场主体利益、强化行业监管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具有操作简便易行的特点。在建筑市场中,市场的主体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保证金可以用来优先保障受损失方的利益;不按规定提供保证金就难以进入建筑市场,起到净化建筑市场的作用。
二、保证金制度施行情况调查分析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课题组成员对我国建筑业各类保证金施行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一是选取有代表性的北京、上海、江苏、陕西等地区的重点企业进行访谈式调查。在调研中,主要依托地方协会,集中组织施工企业进行座谈,并走访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主管部门等单位。二是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共涉及企业88家,其中特级企业28家。其中质量保证金收到有效调查问卷涉及67家企业;投标保证金收到有效调查问卷涉及66家企业;履约保证金收到有效调查问卷涉及65家企业;农民工保证金收到有效调查问卷涉及63家企业。可以说,调查有较好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能够反映各类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情况。
(一)投标保证金
据对66家企业反馈数据统计,2015年至2011年期间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50308个,约占62903个参与投标项目的80%,且这一比例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招标活动中,采用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经十分普遍。
1.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以现金为主
从上述企业5年来缴纳投标保证金项目的缴纳方式来看,采用现金形式的占到85%以上,保函形式占到13%左右,担保形式的数量仅在1%左右。
2.投标保证金的占用时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期限与投标有效期是一致的,投标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要考虑自投标截止到合同签订所需要的时间。上述企业每年逾期未按规定或约定返还投标保证金的项目,约占缴纳保证金项目的3%左右。另据对58家企业统计的投标保证金平均占用时间进行分析,占用少于1个月(含1个月)的有15家,1个月到2个月(含2个月)的20家,2个月到3个月(含3个月)的15家,3个月到4个月(含4个月)的5家,4个月以上的2家。
3.投标保证收取主体与退还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招标人的利益而采用的一种保证制度,从理论上讲应该由招标人收取,但在调查中存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往往退还不及时。特别是投标保证金的利息问题,普遍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不计算利息。
上海采用的是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设立统一的投标保证金交存账户,对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具体的做法是: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提交窗口,由某银行 保证金托管银行 负责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工作;制定了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等细则性文件。通过以上措施上海市的投标保证金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返还、支付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制度施行的基本情况
据对65家企业反馈数据统计,2015年至2011年期间中标项目合计27343个,其中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合计15921个,占项目总数的59.36%。其中,需交纳现金的项目为6536个,银行保函的项目为9007个,担保的项目558个。
履约保证金主要的形式是银行保函,平均占到55.4%,现金的平均41.1%,担保的平均占到3.5%。
2.履约保证金的占用时间及金额
根据上述企业反馈情况,5年来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占用时间平均450天左右,具体时间的长度与项目的复杂程度有关。根据有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施行中也有少量项目履约保证金超出合同标的额10%的现象。
(三)质量保证金制度施行的基本情况
据对67家企业反馈数据统计,2015 2011年竣工的23575个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项目达21642个,占92%。5年来这一比例均在90%以上。因此,质量保证金制度也是建筑业一项普遍推行的制度。
1.质量保证预留比例另据52家企业13106个项目的数据分析,截止2011年末,竣工项目中预留质量保证金3%(含)以下的项目2157个;3%~5%(含)的项目7359个;预留5%以上的项目3590个,分别占16.46%、56.15%、27.39%。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情况
据对上述企业截止2011年末竣工的8848个项目分析,工程竣工结算后2年 含 以内全额返还质量保证金的项目3586个;2~5年 含 全额返还的项目4646个;超过5年未返还的项目616个,分别占40.53%、52.51%、6.96%。
据对67家企业反馈数据的统计分析,2015 2011年各年用于支付缺陷责任期内维修的费用占已竣工结算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分别为6.38%、5.83%、6.10%、6.41%和5.60%。若质量保证金按结算总额5%预留,则用于发生需要承包人承担的维修支出占结算总额不足0.3%,大量的资金闲置或被发包人无息占用。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行的基本情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般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劳动、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会组织实施。有的地方按项目缴存,多是针对外来承包企业;有的按企业缴存,多是针对当地工商注册企业。缴存的金额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相对于其他保证金而言根据具有“地方性”。往往设区的城市统一管理。有的地方则存在城市与所辖区、县分别收取,甚至层层收取的现象,造成缴纳范围扩大化,与国家的政策要求不相符合。
据对36家企业反馈的2720个项目数据统计发现,其中按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1344个,按项目交纳的项目1376个,约51%的份额是按项目交存的。
(五)其他类型保证金制度施行的基本情况
除以上提到的保证金外,在建筑业内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保证金,如:登记备案保证金、信誉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廉洁保证金、差额保证金等等。这几种保证金多为地方性政策规定,或特定建设单位作出的约定,有较大随意性。但主要是有些地方主管部门以保证金代替严格监管的产物。
三、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及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一)各类保证金制度存在的共性问题
1.保证方式单一,多要现金保证
从调查问卷数据统计情况看,除履约保证金外,绝大多数施工项目的保证金采用的是现金方式。这是现行保证金制度存在的普遍问题。
2.有关保证金法律和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
现行法律法规有的对工程建设保证制度缺相应规定;有的对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不够全面、清晰;有些法规尚待建立,现行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约束力有限。这些不利于规范和创新工程担保制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合理选择工程当担保方式。
3.保证金的计取比例偏高,偏离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
建筑业企业面临的保证金不仅名目繁多,有些保证金的计取比例也偏高。这既有制度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也有发包人擅自提高保证金数额的因素。
4.对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对保证金制度的规范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对发包人随意提出保证金要求、擅自提高保证金数额或比例,排斥潜在中标人,以及拖延归保证金、不支付利息等违规行为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不规范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1.占用企业大量资金,增加企业经营负担
各类保证金多以现金形式缴纳、预留,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特别是数额大、留置时间长的质量保证金,对企业影响最为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2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工程结算收入为12.888万亿元,如按照5%的比例估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6440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建筑业利润总额的135%、流动资产总额的7.5%。而质量保证金实际使用比例在6%左右。在大量资金被建设单位,或闲置或无息使用的同时,企业为了生存或扩大再生产,不得已还要通过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的不足,额外增加了经营成本,直接影响了生存和发展。
2.增加企业管理成本
面对名目繁多的各类保证金,不仅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企业还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投入很大的精力进行保证金筹措、回收等管理,从而增加了管理成本。
3.影响行业信用建设及健康发展
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的方式不能广泛推行,不利于利用现有的商业信用机制,有效地限制资信差企业进入建筑市场,也不利于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
四、国际工程担保制度对完善保证金制度启示
(一)国际工程中常用的担保模式
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银行向权利人签发的信用证明。若被担保人因故违约,银行将付给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银行保函是欧洲传统的担保模式。
2.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模式
由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函。美国是这种“美式担保”的主要国家。在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90%以上的工程担保由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有3000多家,大多设有担保部 承担;保险公司和专门的担保公司都由财政部批准。专门的担保公司一般规模都不大,按资金实力实行分等级担保。
3.同业担保模式
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担保人,或者由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日本的《建设业法》规定: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如果工程价款全部或部分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可要求建设业者在预付款支付之前提供保证人担保。
4.“信托基金”模式“信托基金”模式,即业主将一笔信托基金交受托人保存,并签订信托合同。若业主因故不能支付工程款,则承包商可从受托人那里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新工程合同条件》 nec 规定了信托基金的做法。
(二)国际工程承包中担保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是完善工程保证制度的关键
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反映到建设工程承包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承包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资信审查与管理办法,现行的资信审查与管理往往流于形式。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当前建筑市场中诚信缺失,大行保证金制度的治本之策。
2.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从国际通行的惯例来看,工程保证制度中少有行政性保证担保(如我国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多是承发包双方信用保证的自我选择。考虑到我国当前改革的实际情况,会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3.在担保形式上以保函为主
保函是国际工程保证担保的主要形式,很少有我国普遍实行的保证金担保(现金或支票),对提升企业竞争力,减少不必要的融资成本,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机制都有一定的作用。
由于我国专业担保公司力量较为薄弱,以银行保函为主或银行、专业担保公司相互结合的方式。
4.培育专业担保和保险市场,丰富担保制度
国际工程中较为普遍的采用了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制度,有一批针对工程领域的专业化担保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也都有工程专业化业务部门。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国内以保证金为主的模式,必须要培育相应专业化的市场机构。
5.对公共项目实施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做出强制性规定
公共项目主要是由政府事业机构从事的为社会大众提供便利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为了保证投资效果,确保公共利益和项目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需要制度保障。
五、对策及建议
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要立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我国建筑市场的现实,通盘考虑,在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建筑市场各主体的利益,也要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成本,为企业减负,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一)总的原则
从长远看,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应遵循国际惯例,充分利用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制度,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取消或弱化当前实施的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广泛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的项目,应优先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进行保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公平交易、风险共担,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理利益。建筑市场主体应合理选择保证方式,使用现金保证方式的,均须计付利息。
3.完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控制各类保证金的交纳范围、比例及返还,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同时可以考虑为建筑市场承发包双方提供延伸服务,如设立统一的交存账户等。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筑业企业发起设立担保机构,通过建立同业担保机制,探索健全和完善工程保证制度的途径。
(二)完善各类保证金制度的基本思路
(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部委颁发的规章制度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的比例、额度上限、返还的期限和利息的支付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并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优先采用保函的方式。
(2)质量保证金应根据有关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质量缺陷期维修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适当降低预留比例。随着工程保险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参考工业产品保修办法,取消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制度。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要加强管理、区别对待,建立以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取单位,实施本地区统一的管理办法,同一企业在其辖区内施工有效。收取的比例或金额还要与企业信用挂钩,实行有差别化管理。
(4)其它如信誉保证金、登记备案保证金、廉政保证金等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应予以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完善各类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建议
1.招标保证金
(1)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招标文件合规性的审查力度,大力推行采用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鼓励和引导招标项目采用投标保函的方式,并限制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的项目以现金的方式缴纳保证金。
(2)建立统一的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模式。由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窗口,指定某家银行作为保证金的托管银行,开设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对发包人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托管银行,并持托管银行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由托管银行直接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1)积极试行工程担保制度。目前应广泛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逐步取代以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做法。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的项目应率先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的方式。
(2)大力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没有工程预付款的情况下,应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质量保证金
(1)理顺有关规章制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管理部门出台统一的、更具有权威性的部门规章,废止过时的和相互矛盾的有关规定。
(2)减低质量保证金的计取比例。短期考虑适当降低质量保证金的计取比例,建议按2%计取。
(3)从长远看,应通过建立专业的担保制度或者工程保险制度,逐步取消质量保证金的留置制度。
(1)实行统一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缴纳,全区域通用,改变按项目缴纳保证金的做法。
(2)不同企业差别缴纳,不搞“一刀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界定缴纳企业。对信誉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减、免收取;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以惩罚性收取。
改进管理方式,保障缴存人的合法利益。建议借鉴江苏省淮安市农民工工资缴存办法,即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清欠机构指定的银行自行开户,存入项目工资保障金,此账户资金受所在地清欠机构、银行、施工企业三方监管。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清欠办或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动用项目工资保障金清偿农民工工资;项目竣工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解封,利息等所有收益归施工企业所有。
信托保证金制度篇二
(一)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保证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于收到申购标的金额的第二天将投标人应交的保证金额度通知到招标部,由招标部协助保证金的催收工作,所有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足额到达本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标当天由招标部将投标人《保证金到账确认函》统一交给财务部,经财务部盖章确认后,再由招标部将盖有投标人及招标机构公章或财务章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交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此《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作为招标机构收到保证金的凭证和招标人申请退回保证金的有效凭证。
二、每周星期一为招标机构财务部对外收取《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及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日期,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7号转账退还保证金到投标人指定的账户。若投标人不慎遗失《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原件,则投标人必须提供遗失声明和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申请退款。
三、财务部会计将审核无误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招标采购项目表、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一并交由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将签批后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交由出纳付款,出纳在当月27号办理退款手续,并在招标采购项目表中做好付款记录。
五、此保证金管理制度由**年7月1日正式执行。
(二)
一、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深员工对岗位责任的认识,特订立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与直接参与生产、质检、仓储工作的人员。
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
1、金额: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整。
2、收取对象:车间主任以下管理技术人员(含车间主任),质检部主管以下化验人员(含主管),仓储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车间生产操作人员(含动力系统工人)。
3、收取时间:新进人员于试用期满后两个月内收清(可分两次)。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或30日)前将本月新进试用期满人员名单送交质量管理部,由质管部填发“质量保证金收缴通知单”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劳资员凭单据从当月工资中扣缴质量保证金,并由财务部出具收据。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质量保证金属专项暂收资金,由财务部开立专项账户,质量部应建立详细收款及扣罚台帐并全权负责跟踪管理。
四、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员工在职期间凡因个人差错造成质量问题,由质量部视情况从员工质量保证金中扣罚,质量保证金扣完后应重新补缴,所有罚款由财务部出具罚款收据。
五、质量保证金退款规定:员工获准离职或调离生产质检仓储部门以后,其所缴交之质量保证金应视情况予以退回。
1、管理技术人员及动力车间、合成车间、制水岗位员工离职之日即可凭缴款收据及罚款收据将剩余保证金一次领回。
2、制剂车间工人(粉针及固体)离职,需自离职之日起一年以后方可凭缴款收据及罚款收据退回质量保证金余款。
3、涉及公司内部调岗者,自调岗当日起计算满一年后方可凭上述单据退回质量保证金余款。
4、所有退款者必须先经质量部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涉质量事故,方可到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信托保证金制度篇三
;摘 要 近年来,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一员,信托業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和创造国民财富的重要载体。我国于2001年正式引入信托制度,颁布实施了《信托法》,随着信托行业的蓬勃发展,信托业务的不断创新、规模急速增长,截至2019年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1.6万亿元,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没有针对信托业务征税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创新多样的信托业务只能套用一般性税收政策,这给信托公司的经营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特别是信托纳税主体不明确、重复征税等问题,尤其严重制约了如reits等财产权信托业务、慈善信托业务等的开展。在全面深化税收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应积极建立一套适用信托业务的税收制度。本文尝试在《信托法》基础上的信托业务特征,结合我国目前现有税收体制,对信托的纳税主体地位、信托税收制度安排,涉及纳税税种及对应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以更好的支持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 信托 税收 重复征税 税收优惠
一、我国信托涉税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信托制度是以信托财产为前提,以信用为基础,以受托人为核心,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典型的信托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构成。信托制度强调了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为了他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特征。实务操作中,信托业务只能套用一般性税收政策,导致其缺乏专门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监管。金融业营改增后,税务部门试图对大资管类业务出台专门的税收政策,如2016年出台的财税140号文,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务操作中也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纳税主体错配问题
1.信托纳税主体不符合信托法规定。税务部门只允许法人机构有唯一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受托人(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汇总信托产品的增值税及附加,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与信托公司自有税款一起申报缴纳,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法中的信托资金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相隔离的管理规定严重冲突,并且纳税申报表体现非信托公司财务状况。
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收益和信托财产收益在同一税号缴税,实质上违反了《信托法》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隔离的立法精神,影响信托公司法律遵从度。
2.信托管理人被认定为纳税人而非代扣代缴义务人。2016年财税140号文规定,将信托管理人定为信托项目的纳税人而非代扣代缴义务人,信托公司收到融资方的融资成本、分配给投资,该过程仅收取小额的信托报酬,却要为整个融资成本作为税基缴纳增值税,存在纳税主体错配问题。
(二)信托重复征税问题
1.信托公司重复纳税。按照2016年财税140号文规定,信托财产运营期间获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2016年财税36号文规定,信托财产的增值税税后收入再分配形成了信托公司信托报酬,该信托报酬作为信托公司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再次缴纳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财产权信托重复纳税。根据信托法“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在整个信托过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委托人或第三方(出售该不动产),根据《信托法》规定的两次产权转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分别按照产权转移交易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因为《信托法》的要求,非真实产权交易的两次重复纳税。极大地提高了该类业务(如国家鼓励发展的reits业务)税负,严重侵蚀了受益人的利益。限制了该类信托业务的开展。
(三)信托收益税负不公平问题
截至2019年末,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规模1.96万亿,占资金信托比重为10.92%,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对资本市场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和稳定作用。该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法律关系、资金来源、投向、管理角色及内部管理机制均一致,目前暂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面临税收不公平问题。
(四)慈善信托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信托法》第六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信托公司通过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在发展教育、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保护环境等各类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但由于慈善信托的目的是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主,需要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慈善信托的各个收入环节进行税收优惠,以鼓励信托公司有更高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目前税收制度对慈善捐赠人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企业捐赠可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个人捐赠可享受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收减免。依据《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慈善信托文件在民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目前财税部门还没有出台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慈善信托捐赠税前扣除方式存在不确定性,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
综上,由于上述税收政策与信托业务的不匹配,在减税减费的大环境下,信托业仍存在重复纳税、税负不公平等现象,过重的税负已严重制约了多类业务的开展,也深刻地影响了业务创新。积极建立与信托行业相配套的税收制度,避免信托公司承担不公平的税负,降低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保障我国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建议
(一)明确纳税主体、遵循受益人负担原则
明确纳税主体是梳理和完善信托税制的前提。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我们理解该条例限定了代扣代缴义务仅针对境外企业。2016年财税140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该政策意在资管产品源头管制税款。但根据“谁收益,谁纳税”原则,税负承担人主要为受益人,管理人应执行代扣代繳义务,但由于上位法的限制,管理人无法被认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以直接被认定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收益的增值税的税源来自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既然是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征税,那么资管产品应作为纳税主体,管理人仅仅充当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人角色。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信托公司是信托产品的扣缴义务人,税负由投资人承担。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分配收益时直接扣留增值税将对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增加了信托公司的涉税风险和合规性问题。
建议税收政策应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为征税。税收政策应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由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承担,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
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业务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且混淆了纳税主体。
1.明确信托公司的再分配环节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信托环节缴纳增值税,分配环节不产生增值,因此不论保本或者不保本或者是否转让都不应该再缴纳增值税。根据现有政策为了避免收益重复征税,信托合同务必明确“不保本投资收益”条款和持有至到期以回避重复纳税。
信托公司收到税后分配的信托报酬,还需要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基本原理,增值环节缴纳增值税,分配环节不产生增值,信托公司收到的信托报酬理应不再缴纳增值税。
我们建议,税收政策应明确信托的纳税环节为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后进行的分配,收益人收到的投资收益和信托公司收到的信托报酬均不再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以避免重复纳税问题。
2.明确财产权信托“形式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纳税环节。信托项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资产。税法对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中往往不区分信托财产“形式转让”和“实质转让”,对转让行为一律征税。
建议税收政策关于信托财产转移权属是否纳税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课税原则”,增加对产权实质转移和形式转移的区分,形式转移非真实的产权交易,应不属于应税行为。信托登记非真实意义上的不动产转让,只是信托法律意义上的管理需求。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征收相关税收。只有当该不动产业务结束,产权非转移回委托人,而是按照委托人要求出售该不动产产权,以收益作为分配时,该产权交易为实质产权交易,应缴纳产权交易相关税费。受益人作为信托收益的享有者负有纳税义务,信托只是实现管理的通道,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尤其对于reits业务,借鉴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成熟经验,对于分红收入仅在reits项目公司层面征收一次所得税,投资者通过spv间接投资在税收上应作为透明体被穿透,以及明确法人投资者通过spv取得的项目公司分红收益参照直接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纳税,降低交易成本,为我国标准化reits市场的长远发展注入活力。
(三)信托收益税负公平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二十二)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证券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经过国税机关备案,进行免税。我国现阶段实行金融分业监管模式,证券投资信托是指经过银监会备案,投资范围为资本市场的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信托模式完全相同,为避免资管行业税赋不公平,建议证券投资信托比照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享有同等政策,并在国税机关进行免税备案时可以提供银监会报备资料。
(四)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原则
慈善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而非营利性。国家征税的目的之一,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慈善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税收政策的一个惯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慈善法》正式实施生效以来,多家信托公司借政策落地的东风,将慈善和信托相结合,大力推出慈善信托业务。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慈善信托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投资人捐赠业务需获取慈善机构开具的收据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但税法只规定了民政局每年的抵扣清单中的慈善机构捐款才能予以税前抵扣。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为了投资人能享受捐赠税前抵扣政策,一般与慈善机构合作,信托公司主要扮演了受托人的角色,慈善组织则扮演了多重角色,包括:委托人、项目执行人、受托人,甚至出现了同时扮演多个角色的情况。当慈善组织不涉及善款的具体花费时,慈善组织将不接收资金,此时将无法开具捐赠票据。当慈善组织涉及善款的具体花费时,尽管其接收的资金来自慈善信托资金专户,但真正来源方仍是委托人。在实践中,只要委托人与受托人对资金来源做出协议说明,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可以基于穿透原则,将捐赠票据直接开具给委托人,基于穿透原则向委托人开具了捐赠票据,税务总局并未对此给予明确答复。因此,这种行为存在涉税风险。
建议税务部门针对慈善信托专门推出具体的优惠政策,准予信托就接受捐赠行为开具专用收据,作为投资人税前抵扣凭证。使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具有同样的税收效力。
三、信托税收政策的展望
信托环节的税收涉及流转税,如增值税及附加;也涉及财产税,如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还涉及行为税,如印花税等。信托环节的税收政策应明确在什么环节征什么税、谁是纳税人、税源来自哪里等问题。信托税制框架的建立还涉及《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等多部法律之间的协调,以及多个行政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信托税制的立法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建议税务部门在深入信托行业充分调研、(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与多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构建信托相关税收制度。
(作者单位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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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的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成本、控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法律移植所具有的只观其行、不见其核的固有缺陷,导致我国的保证金制度并不完善。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证金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
开户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在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时,必须交纳的最低存款金额。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入市买入或卖出黄金时,即开盘买卖时客户账户所必须具有的保证金。
伦敦金:1000美元/手,伦敦银:650美元/手
3、维持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是指在持仓过程中,客户的保证金能够维持交易账户继续持有敞口头寸的最小金额。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为30%时,系统便会对其强行平仓。
伦敦金:300美元/手,伦敦银:195美元/手
4、锁仓保证金
锁仓指客户做了产品相同、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锁仓保证金是指对锁仓的头寸部分所收取的保证金,系统中的锁仓保证金是按单边收取的。
5、可用保证金
可用保证金是指客户账户的保证金净值减去已用保证金的余额。
6、追加保证金
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小于等于100%时,便会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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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时交易,买卖可随时进行。
利息回报率高(股票每年最多只派息四次,而外汇则是若投资者持有高息货币合约者,每天都可享有利息)。
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少量奖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奖金。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货币奖金缴纳,可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不得使用银行保函等折抵期货保证金。
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否则期货公司将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保证金制度是实施工程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和经济工具,保证金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的一面,为维护建筑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与诚信起到了相应的有效作用。
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转向市场,政府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不仅依靠规章制度同时应用经济手段监督管理施工企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担保法等法律要求,并结合实际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对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返还做出了相应规定;二是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扣减或没收保证金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例如,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预防和解决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在20xx年开始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各地方和行业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相关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推广和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保证金制度得到了普遍应用,而且渗透到了建设过程的若干环节,其种类繁多,有的甚至已经成为建设方排除潜在投标人的一个堂而皇之的门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的保证金主要有以下种类:
企业注册保证金。企业注册保证金是施工企业到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注册,当地政府为了提高入住门槛,或者防止企业的违法违规,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约束,向企业收取的保证金。一般按施工企业资质收取,各地标准不一,一般在30-100万元之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3%。
工程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资金。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出现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提前收取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标的5%到10%不等。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一般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安全生产保证金。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的保证资金落到位。各地收取的标准不一,一般为合同价的1%左右。
工期保证金。是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约束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工程,而缴纳的保证金。合同期内完工,保证金退还施工企业,延期则作为罚金,予以没收。收取比例和行业和各地标准不一,常见为合同价的5%左右,也有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按1%-5%截留。
优质工程保证金。是地方政府或者建设单位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提出明确的工程创优目标,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施工单位实现了创优计划保证金予以返还,不能实现予以没收。缴纳的比例不等,一般都由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
工程建设市场保证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证金制度设置不够合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保证金在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也显现出很多不合理之处。部分保证金是对施工企业的单方面约束,不是建立在建设方与承包方权利对等的基础上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作为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各有其权利和义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按时履约,同时投标人也应该有权要求招标人保证招标程序和过程规范、公平公正。投标人既须支付投标保证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招标人也应支付保证金,防止出现“明招暗定”等不规范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只是招标人单方面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体现,宗旨是利用经济手段引入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进行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是业主为了保证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的义务,要求承包商向第三方(银行或担保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第三方向业主提供保函,一旦承包商违约,由第三方代为履约或赔偿。同时,业主也应该提供支付保证担保,保证业主履行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一旦业主违约,由第三方代为支付或赔偿,确保工程款及时到位支付。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如果承包商一味坚持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很可能就会重新选择承包商,迫不得已,承包商只能面对双方不对等的条件,单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目前按照20xx年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xx]7号)执行,在保障建设工程竣工交用后落实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减少质量投诉,保证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业主单位扣留质量保证金时比例就高不就低,一般均按照5%左右比例扣留。其次,质量缺陷期的执行时间长,质量保证金拖欠额度大,追索十分困难。再次,建设工程也属于商品,应该具有其他商品的属性,市场上所有流通的商品只有建筑商品扣留质量保证金,其余商品都是按照市场价值购买。如果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有很多方法处理,比如说法律手段,双方按合同约定来解决;或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增加补救条款等。一些大的建设项目如果出了问题,5%明显不够赔偿损失的,所以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这一点上存在违背市场原则的不合理性。
工程建设市场上常见的保证金很多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企业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等种类没有上位法的支持,但是施工企业却依然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虽然有上位法的支持,但是除了投标保证金在相应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其余的都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共同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局30号令)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之外,可以使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等。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都要求施工企业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名目繁多,标准不一,严重削弱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建筑施工行业的保证金的存在,本来是为了建立高效率、低风险的行业规则,但由于法律、政策以及其他多方面原因,这种制度很快在市场实际中变形,成为特定主体的牟利工具。据中施企协的调研,目前工程建设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名目繁多,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劳动统筹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等10个种类。缴纳8种以上保证金的企业占10%,缴纳5-8种的占58%,缴纳5种以下的占32%。不同地区要求保证金的比例也不相同,企业只能按照各地方政府和业主单位的规定进行缴纳。
建筑施工行业是微利行业,根据统计,建筑强省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不足2、2%。保证金需要提前交纳或者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属于流动资金部分,流动资金就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生命线,很多企业需要银行的高息贷款,而保证金是没有任何利息的闲置,从资金上说是一种浪费,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加大了企业资金周转难度,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进步。
以一个特级或一级资质企业为例,如每年接20项工程,施工总产值以10亿元计算,履约保证金按照5%的比例缴纳,光履约保证金一项将是5000万元。工程竣工不结算,一拖两三年,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变得遥遥无期。
保证金易造成款项拖欠。虽然各种名目的保证金都有归还期限,但是在实际中zhèng fǔ 部门和业主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保证金名目众多,返还的时候不能全额、返还时间无法保证,已经成为工程建设行业的通病。这样企业的负担会越来越重,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进而影响企业扩充积累,阻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如果在此期间,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可能发生变化,更会为保证金的返还增加了难度。对工程建设企业来讲,保证金的催收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极易造成款项的拖欠。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20xx年,对已竣已结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情况统计:已竣已结工程1630项,施工总额861、6亿元,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额43、08亿元,平均预留比例5%,保证金到期返还总额19、004亿元,返还率44、1%。质量缺陷维修费用3、09亿元,支付维修费用占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比例9、1%。被发包方拖欠和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数额高达24亿元,占预留保证金总额的55、7%。均为无息拖欠。保证金的巨额拖欠,目前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履步维艰的又一大羁绊,制约了施工企业的生存 与发展。
保证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保证金大量占用了工程建设企业的资金,由于资金不足可能引发一系列隐患:由于资金不足可能导致企业经营能力下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能力不足;部分实力不强的企业只能将资金压力向下传递,拖欠劳务企业的工程款;施工材料减料缩水,达不到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工期延后等问题都可能出现。这些现象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法律案件增多,甚至出现一些民工欠薪讨薪、劳务官司、纠纷等影响国家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发生。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是保证金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建设行业保证金收取的种类、比例和返还时间,这就从源头上给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随意收取保证金的机会。一些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驱动的“土政策”、“土法规”应运而生,使法律缺少了公正性和严肃性,是目前保证金问题的主要原因。
“多头管理”和“交叉执法”造成保证金制度缺乏规范和统一。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部门众多,造成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越权执法、超前执法的问题严重。多年来,绝大多数的工程建设企业,在承受自身体制变动阵痛的同时,还饱受建筑市场多头管理的执法困扰。各种保证金越交越多,接待的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对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已经由原来的“条状”行业管理,变成了现在的“网状”zhèng fǔ 部门集体管理。这种重复执法、过度执法的问题出现,增加了保证金的种类和额度,严重干扰了工程建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政策建议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有许多需要补充和细化的地方,特别是建筑法的修订刻不容缓,以便从源头上依法治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者必究、究则必严。使建筑市场参与的各方主体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减少保证金种类,统一标准。建筑市场上的保证金种类多,收取标准差异大。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有效保证企业合理的生产经营利润,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做工程,加大在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技术储备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入,不断提升工程技术与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明确保证金收取种类,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其他的应全部予以取消;规范保证金收取,规定规范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及返还周期,各地统一标准,并监督实施。
投标保函:又称缔约保函。是指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向开发商开具的,保证在中标后同开发商缔结合同的独立银行保函。投标保函的金额按照国际惯例,一般相当于承包商报价总金额的2%-3%,期限应与报价的有效期相同,即90-180天。
预付款保函:开发商为了使承包商尽快动工,常常会在施工前给付承包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为防止承包商拿到预付款后怠于动工或携款逃走,开发商一般会要求承包商申请银行开具与预付款等额的独立银行保函,一旦承包商未依约动工,开发商即可凭保函向开具保函的银行索赔。预付款保函金额应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数额相同,即合同金额的10%左右(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不高于15%)。
履约保函:为保证承包商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按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要求承包商开具独立银行保函,如果承包商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开具保函的银行将承担给付保函金额的担保责任。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
工程维修保函: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对完工工程有一定期限的维修义务。为担保该项义务的履行,承包商向开发商出具独立银行保函。维修保函一般依惯例及规定为合同总价款的5%-10%。
目前,银行保函在我国建筑市场上的应用有限,很多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不接受银行保函,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用现金缴纳各种保证金。个别地区的银行甚至不给建筑施工企业开具保函,这大大的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造成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探索和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利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逐步取代现行的保证金制度,将风险管理引入工程建设市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式,承保建筑工程质量因潜在缺陷发生的质量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期间,北京市将加强和银监、保监部门合作,在建筑市场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其中,工程质量保险将率先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开展试点。相关部门将会联合制定和发布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将会联合制定和发布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将会联合制定和发布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从切实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结合市场实际,引入社会保险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保险机制和体制。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为了确保履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均需按所在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是交易者履行合约的财力担保金。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其金额按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公布标准向买卖双方、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须以会员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保证金必须与其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落实党的xx大提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但近年来,我市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定执行。
信托保证金制度篇五
银行保证金存款是为取得其他银行服务而为银行提供的风险保证金,比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主要是看你需要办理什么风险业务,银行在看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
开户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在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时,必须交纳的最低存款金额。
最低开户保证金:100美元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入市买入或卖出黄金时,即开盘买卖时客户账户所必须具有的保证金。
伦敦金:1000美元/手,伦敦银:650美元/手
维持保证金是指在持仓过程中,客户的保证金能够维持交易账户继续持有敞口头寸的最小金额。保证金制度。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为30%时,系统便会对其强行平仓。
伦敦金:300美元/手,伦敦银:195美元/手
锁仓指客户做了产品相同、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锁仓保证金是指对锁仓的头寸部分所收取的保证金,系统中的锁仓保证金是按单边收取的。
可用保证金是指客户账户的保证金净值减去已用保证金的余额。
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小于等于100%时,便会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投资外汇保证金的八大优点:
投资目标是国家经济,而不是上市公司业绩。
炒外汇是双边买卖,可买升可卖跌,可避免其中之规限。
可以进行保证金方式交易,投资成本轻。
成交量大,不容易为大户所操控。
t+o交易。
能够掌握亏损的幅度(设定止损),不会因为没有买家或卖家承接而招致更大的损失。
二十四小时交易,买卖可随时进行。
利息回报率高(股票每年最多只派息四次,而外汇则是若投资者持有高息货币合约者,每天都可享有利息)。
信托保证金制度篇六
信托登记的定义:对有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在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完权属登记手续之后,受托人持新的信托财产所有权证明到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对于无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可在实质占有财产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到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信托登记办理后,意味着信托财产被登记到了具体的信托项下,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区别和隔离,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于有权属登记信托财产,信托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意味着信托生效,表明信托关系得到了外部承认,同时,受益人开始享有受益权。对于无权属登记信托财产,其法律效力可以参照日本的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以信托财产为有限责任对抗善意第三人。
信托产品登记及转让交易的现状
目前提供信托产品转让服务的平台包括: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和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多个平台提供信托产品转让服务。将多个平台相比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虽成立时间较早,但发展缓慢。
按照上海银监局和浦东新区金融办的设想,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初期以信息登记为主要建设目标,初步建立数据库和档案库,对风险聚集提供早期预警;中长期目标是实现信托受益权登记和转让;最终,协调工商、证券登记中心、房地产登记中心等,实现信托财产登记的功能。
如今距成立8年时间过去,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仍停留在信息登记阶段。网站显示,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会员数量共41家,登记产品数量12148个。而产品转让栏,仅有7只信托产品,全部来自于华宝信托,转让时间均为今年一季度。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正式下发《信托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拟“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贸区支持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发挥信托登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平台功能”,这也意味着此前业界多方探讨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将正式投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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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系统,提供必要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鼓励登记机构与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间的信息归集、交换和共享。
与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不同,信托登记平台建立最终的目的是推动流转机制,北金所在流转上走的相对超前。而上海地区短时间内推出《信托登记试行办法》,也是希望利用自贸区的优势形成自己的竞争力。
信托登记试行办法推出
信托登记平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在自贸区的成立和探索试点对信托行业意义重大,首先,它增强了信托份额的流动性,进一步盘活了信托资产,大大增强了其金融属性;其次,信托份额流动性提高后,不仅信托机构发行信托产品更加顺畅了,而且信托资产亦由非标资产转成标准资产,可以质押、融资甚至买卖。
根据《办法》,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信托受益权登记是指信托登记机构依登记申请人申请,对信托受益权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载并向社会提供查询的行为。
《办法》并明确,信托机构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以及相关主体查询信托受益权信息事宜适用本办法;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信息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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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试行办法
《信托登记试行办法》显示,为规范信托登记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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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保证金制度篇七
保证金制度是实施工程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和经济工具,保证金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的一面,为维护建筑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与诚信起到了相应的有效作用。
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转向市场,政府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不仅依靠规章制度同时应用经济手段监督管理施工企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担保法等法律要求,并结合实际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对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返还做出了相应规定;二是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扣减或没收保证金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例如,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预防和解决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在2003年开始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各地方和行业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相关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推广和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保证金制度得到了普遍应用,而且渗透到了建设过程的若干环节,其种类繁多,有的甚至已经成为建设方排除潜在投标人的一个堂而皇之的门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的保证金主要有以下种类:
企业注册保证金。企业注册保证金是施工企业到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注册,当地政府为了提高入住门槛,或者防止企业的违法违规,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约束,向企业收取的保证金。一般按施工企业资质收取,各地标准不一,一般在30-100万元之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3%。
工程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资金。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出现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提前收取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标的5%到10%不等。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一般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安全生产保证金。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的保证资金落到位。各地收取的标准不一,一般为合同价的1%左右。
工期保证金。是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约束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工程,而缴纳的保证金。合同期内完工,保证金退还施工企业,延期则作为罚金,予以没收。收取比例和行业和各地标准不一,常见为合同价的5%左右,也有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按1%-5%截留。
优质工程保证金。是地方政府或者建设单位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提出明确的工程创优目标,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施工单位实现了创优计划保证金予以返还,不能实现予以没收。缴纳的比例不等,一般都由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
工程建设市场保证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证金制度设置不够合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保证金在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也显现出很多不合理之处。部分保证金是对施工企业的单方面约束,不是建立在建设方与承包方权利对等的基础上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作为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各有其权利和义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按时履约,同时投标人也应该有权要求招标人保证招标程序和过程规范、公平公正。投标人既须支付投标保证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招标人也应支付保证金,防止出现“明招暗定”等不规范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只是招标人单方面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体现,宗旨是利用经济手段引入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进行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是业主为了保证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的义务,要求承包商向第三方(银行或担保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第三方向业主提供保函,一旦承包商违约,由第三方代为履约或赔偿。同时,业主也应该提供支付保证担保,保证业主履行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一旦业主违约,由第三方代为支付或赔偿,确保工程款及时到位支付。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如果承包商一味坚持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很可能就会重新选择承包商,迫不得已,承包商只能面对双方不对等的条件,单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目前按照2005年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执行,在保障建设工程竣工交用后落实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减少质量投诉,保证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业主单位扣留质量保证金时比例就高不就低,一般均按照5%左右比例扣留。其次,质量缺陷期的执行时间长,质量保证金拖欠额度大,追索十分困难。再次,建设工程也属于商品,应该具有其他商品的属性,市场上所有流通的商品只有建筑商品扣留质量保证金,其余商品都是按照市场价值购买。如果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有很多方法处理,比如说法律手段,双方按合同约定来解决;或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增加补救条款等。一些大的建设项目如果出了问题,5%明显不够赔偿损失的,所以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这一点上存在违背市场原则的不合理性。
工程建设市场上常见的保证金很多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企业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等种类没有上位法的支持,但是施工企业却依然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虽然有上位法的支持,但是除了投标保证金在相应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其余的都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共同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局30号令)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之外,可以使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等。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都要求施工企业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名目繁多,标准不一,严重削弱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建筑施工行业的保证金的存在,本来是为了建立高效率、低风险的行业规则,但由于法律、政策以及其他多方面原因,这种制度很快在市场实际中变形,成为特定主体的牟利工具。据中施企协的调研,目前工程建设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名目繁多,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劳动统筹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等10个种类。缴纳8种以上保证金的企业占10%,缴纳5-8种的占58%,缴纳5种以下的占32%。不同地区要求保证金的比例也不相同,企业只能按照各地方政府和业主单位的规定进行缴纳。
建筑施工行业是微利行业,根据统计,建筑强省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不足2、2%。保证金需要提前交纳或者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属于流动资金部分,流动资金就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生命线,很多企业需要银行的高息贷款,而保证金是没有任何利息的闲置,从资金上说是一种浪费,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加大了企业资金周转难度,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进步。
以一个特级或一级资质企业为例,如每年接20项工程,施工总产值以10亿元计算,履约保证金按照5%的比例缴纳,光履约保证金一项将是5000万元。工程竣工不结算,一拖两三年,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变得遥遥无期。
保证金易造成款项拖欠。虽然各种名目的保证金都有归还期限,但是在实际中zhèng fǔ 部门和业主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保证金名目众多,返还的时候不能全额、返还时间无法保证,已经成为工程建设行业的通病。这样企业的负担会越来越重,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进而影响企业扩充积累,阻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如果在此期间,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可能发生变化,更会为保证金的返还增加了难度。对工程建设企业来讲,保证金的催收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极易造成款项的拖欠。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010年,对已竣已结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情况统计:已竣已结工程1630项,施工总额861、6亿元,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额43、08亿元,平均预留比例5%,保证金到期返还总额19、004亿元,返还率44、1%。质量缺陷维修费用3、09亿元,支付维修费用占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比例9、1%。被发包方拖欠和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数额高达24亿元,占预留保证金总额的55、7%。均为无息拖欠。保证金的巨额拖欠,目前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履步维艰的又一大羁绊,制约了施工企业的生存 与发展。
保证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保证金大量占用了工程建设企业的资金,由于资金不足可能引发一系列隐患:由于资金不足可能导致企业经营能力下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能力不足;部分实力不强的企业只能将资金压力向下传递,拖欠劳务企业的工程款;施工材料减料缩水,达不到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工期延后等问题都可能出现。这些现象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法律案件增多,甚至出现一些民工欠薪讨薪、劳务官司、纠纷等影响国家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发生。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是保证金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建设行业保证金收取的种类、比例和返还时间,这就从源头上给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随意收取保证金的机会。一些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驱动的“土政策”、“土法规”应运而生,使法律缺少了公正性和严肃性,是目前保证金问题的主要原因。
“多头管理”和“交叉执法”造成保证金制度缺乏规范和统一。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部门众多,造成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越权执法、超前执法的问题严重。多年来,绝大多数的工程建设企业,在承受自身体制变动阵痛的同时,还饱受建筑市场多头管理的执法困扰。各种保证金越交越多,接待的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对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已经由原来的“条状”行业管理,变成了现在的“网状”zhèng fǔ 部门集体管理。这种重复执法、过度执法的问题出现,增加了保证金的种类和额度,严重干扰了工程建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政策建议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有许多需要补充和细化的地方,特别是建筑法的修订刻不容缓,以便从源头上依法治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者必究、究则必严。使建筑市场参与的各方主体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减少保证金种类,统一标准。建筑市场上的保证金种类多,收取标准差异大。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有效保证企业合理的生产经营利润,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做工程,加大在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技术储备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入,不断提升工程技术与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明确保证金收取种类,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其他的应全部予以取消;规范保证金收取,规定规范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及返还周期,各地统一标准,并监督实施。
投标保函:又称缔约保函。是指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向开发商开具的,保证在中标后同开发商缔结合同的独立银行保函。投标保函的金额按照国际惯例,一般相当于承包商报价总金额的2%-3%,期限应与报价的有效期相同,即90-180天。
预付款保函:开发商为了使承包商尽快动工,常常会在施工前给付承包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为防止承包商拿到预付款后怠于动工或携款逃走,开发商一般会要求承包商申请银行开具与预付款等额的独立银行保函,一旦承包商未依约动工,开发商即可凭保函向开具保函的银行索赔。预付款保函金额应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数额相同,即合同金额的10%左右(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不高于15%)。
履约保函:为保证承包商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按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要求承包商开具独立银行保函,如果承包商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开具保函的银行将承担给付保函金额的担保责任。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
工程维修保函: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对完工工程有一定期限的维修义务。为担保该项义务的履行,承包商向开发商出具独立银行保函。维修保函一般依惯例及规定为合同总价款的5%-10%。
目前,银行保函在我国建筑市场上的应用有限,很多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不接受银行保函,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用现金缴纳各种保证金。个别地区的银行甚至不给建筑施工企业开具保函,这大大的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造成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探索和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利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逐步取代现行的保证金制度,将风险管理引入工程建设市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式,承保建筑工程质量因潜在缺陷发生的质量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将加强和银监、保监部门合作,在建筑市场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其中,工程质量保险将率先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开展试点。相关部门将会联合制定和发布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将会联合制定和发布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将会联合制定和发布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从切实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结合市场实际,引入社会保险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保险机制和体制。
信托保证金制度篇八
下面小编带你来了解下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请阅读。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1、提供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
2、首次办理退还手续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
2、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一)、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核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到位手续;负责收集并核查退还保证金的单据;负责办理呈送领导审批。
(二)、中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办理退款手续。
为加强榆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管理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均在招标文件中专款约定,要求投标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视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二、发标时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详细告知投标人招标人的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招标管理部门详细填写《榆绥高速公路投标保证金交纳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财务科。投标人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在投标截止日前将资金交纳到管理处指定的账户,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在银行原始单据备注栏内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并复印留存,妥善保管。
三、财务科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开具收据,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资格证明材料之一。
( 一 ) 投标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 二 ) 投标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核查后退回 ) 。
( 三 ) 投标单位通过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原始单据复印件。
( 四 ) 管理处收到投标保证金开具的收据及复印件 ( 原件核查后退回 ) 。
( 五 ) 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信托保证金制度篇九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二、投标保证金的运用
(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1、提供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
2、首次办理退还手续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
2、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一)、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核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到位手续;负责收集并核查退还保证金的单据;负责办理呈送领导审批。
(二)、中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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