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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管理的通告篇一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水火无情,要充分认识到火灾给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要进一步提高加强火灾防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社区(村)主干做为消防工作的责任人要按照责任书的具体内容明确职责,很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充分利用墙报、标语、横幅、宣传单、网络化平台等渠道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各社区(村)要于11月底前进行一次防火演练,不断提高防火意识,增强处置火灾发生时的防范技能。
三、加强巡查,消除隐患。各社区(村)于11月20日前组织人员对辖区各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的企业、车站、娱乐场所等重点火灾防范单位进行巡查,不留死角,彻底消防火灾防患。
四、督促整改,确保平安。对巡查发现存在的消防设施不完善、线路老化、“三合一”场所等消防隐患及时 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消防部门,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一方平安。
各社区(村)于20xx年1月31日前将秋冬火灾防范工作书面报四鹤街道经委和防火办。
特此通知
延平区人民政府四鹤街道办事处
20xx年11月3日
加强学校管理的通告篇二
一、城区河道和河岸工程设施、绿地是城区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保安、净化环境、美化市容的综合功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河道管理用地,不得损害河岸工程设施和绿地,不得擅自在河道内搭建河埠头、瓜棚等违章建筑和设施,不得恶意阻扰对河岸及河道配套设施的修缮、改造和建设施工。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拆除、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污水及其他脏物,不得实施污染城区河道水质的行为,不得在河里实施电捕鱼、放置地笼等违法捕鱼行为。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视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自觉爱护河水、爱护河道、爱护水环境,不在城区河道内洗涤衣物、拖把等,不在城区河道随意停放船舶,并积极参与沿河洗涤和抛洒陋习的现场劝导,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社会风尚。
特此通告。
越城区人民政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xx市公安局
xx市环境保护局
xx市建设局
xx市水利局
xx市城管执法局
x年12月4日
加强学校管理的通告篇三
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受理复检的书面材料等资料。
二、复检机构不得接受有委托检验关系的申请人的复检申请。
三、复检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复检申请。
四、复检样品应当由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五、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更为灵敏、精确的检验方法。复检机构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复检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检样品状态、拆封情况、样品前处理、检验关键点等情况。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六、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出具被检样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
七、复检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复检结论同初检结论一致。
八、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复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复检机构有不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终止复检,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不执行本通告相关要求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对复检机构在复检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复检机构被要求终止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更换复检机构。更换复检机构的,应当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
十一、本通告适用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复检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7月21日
加强学校管理的通告篇四
第一条 广场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统一规划、专业队伍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划分为:
(一)市公安局负责广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查处。
涉及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应按法定条件进行移交。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广场市政设施、照明设施、花坛、树木、花草的维护和养护,以及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广场范围内经营门市的规范管理,督促经营业主规范经营,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广场范围内噪音监测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市容市貌管理,对在广场及周边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违法行为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广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及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应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服从广场秩序管理,讲究文明礼貌和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广场内随地大小便、乱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或向绿地、水池内扔废弃物品。禁止将有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动物带入广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广场用途和性质,不得在广场及周边搭棚和从事游摊、骑门摊、儿童游乐设施等摆摊设点、违规占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凡在广场内举办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活动,必须依法审批。
第六条 广场内严禁随意停放各种机动车辆及板架车、纸车和人力三轮车。
第七条 广场内严禁从事卖艺、算命、乞讨等影响市容的活动。禁止在广场内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舞、教拳、流动演出、剪影、刻字、贩卖书画和音响制品活动或进行杂耍、民间说唱、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八条 严禁损坏、践踏和破坏花草、水池、绿地、树木、围栏、果皮箱、石凳、雕塑、灯器及各类电缆线路等市政公共设施。
(二)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三)在广场内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五)在广场举办坝坝舞等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音量超过60分贝的。
第十条 进入广场游玩、休憩,应自觉遵守广场管理规定,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对故意滋事闹事,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民在广场内开展健康有益的集体体育健身活动,以北京时间6:30至8:30分、18:00至21:00时为限,且音响不得超过60分贝,其余时间不得进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广场范围内进行非经营性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时,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分贝的音响设备。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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