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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职责篇一
1、凡假期校车停运,开学重新投入使用,启用前应提前对车辆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坐椅、安全带等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不可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
2、20xx年8月29日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公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校车超员超速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约束,严禁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载运学生、严禁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3、校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4、校车停靠时,须选择指定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学生依次、有序上下车辆。学生下车后,校车驾驶人在车辆起步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碰撞到刚下车的学生以及附近其他行人。
5、校车行经窄桥窄路、坡道弯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时,驾驶人应当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低速通过,切忌盲目抢行。
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租用具备校车许可的车辆,并与相关校车运营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校车运营企业、驾驶人、校方的各项责任;还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2、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3、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4、随车照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5、老师应当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不要乘坐超员车,不要搭乘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车辆,自觉抵制黑校车、黑车、违法超员车辆,发现违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1、家长要落实安全监护的责任,不租用黑校车接送学生、不租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要教育子女交通安全知识,叮嘱孩子不要在校车上玩耍,注意上下车安全,并做好与校方老师、校车运营方的对接。
2、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运输企业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举报黑校车,发现学生乘坐的校车有超员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并通知学校或者校车运输企业。
3、学生家长在上、下学用私家车接送学生的过程中,不得随意停放车辆阻碍交通。
1、在等校车时,同学们要站在规定好的等候区内等候,不要随意玩耍,耐心等候校车,等车子停稳后再上车。
2、乘车时,同学们要遵守随车照管人员的规定,系好安全带,不要随意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
3、下车时,同学们要留意两边车辆,不要突然横穿马路,不要在道路上站立、追逐。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随车照管人员负责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制止学生在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校车严禁超员、超速行驶,并且要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停车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学生上下车,随车照管人员要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疏散、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大队按照“政府牵头、教育主管、部门有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组织民警走访辖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督促校方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强化校车安全检查,坚决杜绝存在安全隐患校车上路行驶。同时,联合安监、教育部门组织辖区学校负责人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系会议,要求各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负责人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严禁发生涉及学生及幼儿的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大队以学校周边道路及校车通行线路为重点,严格检查校车手续,对未办理校车标牌的车辆及无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责令停运并尽快到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严查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大队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学校重点检查校车有无加装座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应急出口是否畅通及轮胎磨损程度等情况,对安全装备配备不齐全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向学校发放消除隐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大队在前期会同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深入排查校车行驶路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基础上,组织警力再次检查校车车辆通行路线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道路标志标线模糊、灭失,缺少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逐一登记在册,并通知公路部门尽快整改。另外,采取流动巡逻和定点查缉相结合的勤务模式,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在工作中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严管严处严控的高压态势。同时,大队积极建立健全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定期通报制度,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及校车,每月定期通报运管、安监及教育等部门,进一步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规范校车驾驶人的文明驾车行为,推动主管部门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及驾驶人的教育管理。
大队以学校、广场、人员密集区为重点宣传区域,采取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展板、播放校车交通安全宣传公益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倡导礼让校车、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理念。另外,以新学期“第一节交通安全宣传课”为契机,组织学生开展“小交警”活动,让学生以“交警的身份”指挥疏导交通,并对过往车辆、行人重点宣传“按信号灯通行”、“请走人行道”和“靠右通行”等交通安全常识,全面促成学生文明交通安全意识的养成,自觉维护交通安全,自觉杜绝交通违法,自觉监督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
校车安全职责篇二
一、领导全园师生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校车安全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督导、有总结。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有关责任人监督执行。
三、主持召开校车安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管理。深入调查了解幼儿园的校车安全形势,及时解决防范涉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五、明确责任,组织校车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教育部门的工作,实行联动管理。对交警部门及上级机关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上报。
六、组织领导校车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校车安全职责篇三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严禁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和疲劳驾驶校车,不得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校车运行过程中,严禁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严格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严禁超速驾驶。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座位。
2.严禁未取得校车行政许可、校车标牌及未年检的车辆上路运载学生,不得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严禁校车载人超员,校车在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严格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按规定站点停靠。严禁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
3.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二、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2.随车照管员要维护好学生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不安全落座、行驶中离开座位、不系安全带等危险行为,在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校车后方可离车。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身体不适、校车超员等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立即制止校车开行。
3.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本区域内校车运营安全平稳。
2.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校车安全实行重点监督与管理。
3.县政府将对校车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街)、部门实行行政约谈和问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罚。
长沙县人民政府
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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