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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维护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歧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八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完好、美观、整洁,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拆除。
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灰渣、废水以及废气的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牌匾、指路牌、阅报栏、宣传栏、亭棚、雕塑等,应做到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使用期满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新建实体围墙。
临街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中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管理部门应维护和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街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挖城市道路必须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 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况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负责整治、清除,保持其清洁完好。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挂乱吊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各区管委会负责。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及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三)机场、车站、港口、停车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城市水域废弃物清捞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六)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牌匾、画廊、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洗刷、保洁。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物、污水,乱扔杂物。
(三)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区、镇、街道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垃圾实行统一管理,有偿集中消纳、处置垃圾。
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须送到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房(箱)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第二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以及涉外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消纳、处置的,或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处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地点、时间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广场、大型市场(店)住宅小区、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各类车站、机场、港口和群众活动频繁处等公共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兴建、改建公厕,应建成符合标准的水冲式公厕。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因建设确需占用、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易地建设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以及人流密集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废物箱。
单位大院、住宅小区及居民分别由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废物箱、垃圾房(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三)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四)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生活垃圾,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一)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二)未经同意,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的;
(三)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八)在沿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机和排气扇的。
第三十八条 在市区运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至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的;
(二)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专用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辖三县建制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农村生活居住环境 ,促进农村环境卫生 面貌根本好转并得到长效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街道)村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人民政 府(街道)对本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和农村负责,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协助镇(街道)做好所属村庄、村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街道)成立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村以村庄为单位聘请或指定保洁员,负责本镇(街道)、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日常保洁工作。
第三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 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张贴各类宣传品(单);不得有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 标语等有碍乡村容貌的行为。
第四条镇(街道)辖区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镇村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批准。需要挖掘的应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复。
施工 单位对挖掘乡村道路、维修或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污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第五条镇(街道)要保持辖区内道路、沟渠环境整洁,道路无粪堆、柴垛、土堆和建筑垃圾等,沟渠护坡平整,无垃圾杂物。
第六条镇(街道)、村内主要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
第七条镇(街道)、村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同意。
废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村容、污染 周围环境。
第八条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虹灯等设施,必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破损、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保证其完美和整洁。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九条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镇(街道)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建设。
第十条农户院墙门楼应当规范、院落应当整洁卫生,生活区、生产区应当隔离,无乱堆乱放现象,杂物摆放整齐。
第十一条村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不得乱泼脏水,不得乱倒垃圾,不得乱堆杂物。
第十二条禁止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圈舍、堆放垃圾、粪堆、柴草、杂物等,利用道路打场晒谷。
第十三条村庄内禁止散放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畜家禽。因特殊需要饲养的,需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批准。发展养殖厂(场)需经县环保部门评估同意。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村保洁员由村确定。保洁人员工资、垃圾清运费、环卫设施维护 费、垃圾运输车辆燃油费等由镇(街道)村两级自筹或从收取的环境卫生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费由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研究收费标准,报县物价 部门审批确定后收取,由镇(街道)统一管理。镇(街道)所在地各单位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村环境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可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经镇(街道)上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后收取。
第十六条对镇(街道办)村的生活垃圾,由保洁员将垃圾集中收集到村垃圾站,镇(街道)统一配置垃圾清运车辆,负责收集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和保洁员应当定期维护垃圾车、垃圾屋(池)、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镇(街道)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要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制定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门前三包”责任制,村制定村庄环境卫生公约。
第十九条积极引导和支持村民在自家门前栽花、种树,开展乡村的绿化、美化活动,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镇(街道)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镇(街道)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村民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履行职责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县生态 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总结篇二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1、每位员工应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2、办公室内摆放的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3、使用文件柜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4、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时间不使用电脑设备时,应关闭电脑,显视屏不允许使用节能模式,以保证电脑的使用年限及节约能源。
1、员工按照值班表轮流将所有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办公桌擦拭、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门窗、电器等进行一次清洁。
2、员工应注意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
2、监督提醒部门员工做好环境卫生。
3、部门员工违反公司环境卫生制度三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1、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办公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劝导责任人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责令责任人立刻整改,在公司群里通报批评,并罚做办公室清洁一周;第三次,责令责任人立刻整改,罚做一个月办公室环境卫生,罚款100.00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0.00元罚款,因为部门负责人监管不力,没有进到督导责任。
2、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大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为自己营造一个舒适,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
3、在公司不定期抽查期间,环境卫生达到优良的部门,公司将发放部门环境卫生奖金。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总结篇三
20xx年街道爱卫办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正确领导下,以巩固国家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树立环卫行业新形象为抓手,依照标本兼治、重点突破、整体提高的工作思路,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xx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环卫工综合素质,做到运行体制上求新、在工作方式上求变、在日常管理上求实、在工作效果上求好、在卫生质量上求高、在社会影响上求广,全力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卫生,努力实现xx城乡环境管理工作新跨越。
继续坚持贯彻落实《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照城乡综合环境提升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结合街道实际,立足本职、攻坚克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以环境整治为主线,以历届“吴中市容环卫杯”竞赛活动为抓手,认真落实农村环境“三位一体”长效管理考核,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升社区环境面貌,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打造“人文吴中,财富xx”品牌形象。
(一)积极探索“三位一体”、网格式管理、全过程跟踪、错时式巡查等各项工作机制,实现管理时间、管理区域、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的四大突破,全面展现xx环境卫生新面貌。
(二)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努力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居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觉性、积极性。
(三)继续深入开展市容环境和农村卫生综合整治,做到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美化、规范、有序,基本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
(四)抓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垃圾实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率达100%。
(五)积极配合xx区“市容环卫杯”竞赛活动,增加环卫工人数,使环卫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加强市容环卫督查队伍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的管理力度,实行人机结合清扫,提高清扫保洁质量,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六)加大辖区公厕的管理力度,继续抓好流动红旗评比活动,保证公厕内设施完好,并定时、定人保洁。
(七)加强河道打捞保洁力度,重点清理河道两侧的水生植物,沿河驳岸积存垃圾。
(八)积极落实中心城区沿街经营户环卫责任制,针对主要道路的沿街经营户实行每天两次定时上门收集垃圾,不断提高沿街经营户的环卫责任意识,切实改善主要道路两侧的市容环境。
(九)认真贯彻落实《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落实农村环境“三位一体”长效管理考核,努力做好城管、爱卫日检查和周检查制度。①对所辖管理区域进行分片检查,如发现问题,当天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区,要求社区及时整改。②完善月通报制度、季交流制度,每月检查结束,月底由爱卫办出通报,指出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排出社区检查得分名次,并在街道电子屏幕上公布一周。每季度召开环境卫生工作会议,由各社区主任汇报工作,落实整改思路。
(十)加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保洁人员待遇,提高工作积极性,逐步淘汰、更新、添置部分环卫基础设施。
(十一)严格按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三位一体”的具体要求要求,对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逐一逐条进行整改,做好各项整治工作。
(十二)认真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三位一体”督查指导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健全和完善卫生管理网络,确保“三位一体”考核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
(十三)认真做好各种基础台账资料,并及时、准确上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总结篇四
1、各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设立垃圾清运中转站,定期转运。建立一个垃圾池一个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各小组的保洁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与各组组长对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畜禽圈舍,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5、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6、负责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分类进行管理。设立一个垃圾池和一个垃圾桶,对于可以焚烧处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处理,不能焚烧的垃圾必须入桶,待村垃圾转运人员定期清运。
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天按时清运该村的垃圾到中转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定期从垃圾中转站转运到各乡镇的农村环境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1、各村支部书记为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农户为具体责任人。
2、广泛开展“卫生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卫生保洁创评活动。
3、各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该村环境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按标准评出当月的“卫生文明户”。
4、对“卫生文明户”进行宣传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悬挂流动红旗。对卫生保洁落实较差的农户实行张榜公布。
5、按各村农户10%的比例,在每月的“卫生文明户”中评选出年度“最佳卫生文明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总结篇五
1、加强对社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做好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的工作。持之以恒的`开展周末卫生劳动活动,集中清理乱堆放和清除卫生死角,通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周末卫生劳动带动辖区单位、群众共同参与创建国家文明卫生城区工作中来。
2、继续开展整治乱张贴、非法小广告“牛皮癣”活动,采取包干包段和集中行动的方法,对辖区内所有楼院、小街巷等处的乱张贴进行清理整治。建立长效机制,要求社区保洁员在保洁时,发现一处清除一处,并定期检查。加强宣传,鼓励居民向社区、城管举报乱张贴者等。努力为广大居民群众营造一个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将“治癣”工作推向深入。
3、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4月份是全国爱国卫生月,社区将积极配合巩固各项创卫成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卫生意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搞好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卫生大清扫和除“四害”活动,防止虫媒传播疾病,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
4、加大除害防病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四害”防治覆盖面,有效降低全辖区“四害”密度。组织开展全辖区除四害统一行动。动员全社会参与,组织开展春、秋除“四害”行动以及夏季除害、秋季灭蚊、冬季灭蝇灭蟑周等专项行动,全面控制“四害”孳生、活动的高峰季节。同时,加大公共场所的消杀力度,组织义务消杀队伍定期做好道路绿化带、预留地、待建地等日常除“四害”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病媒生物传染疾病在我辖区的发生和流行。
5、广泛开展社区卫生宣传教育活动,致力提高居民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采取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模式,通过设立爱国卫生宣传专栏、派发宣传资料、刊登宣传专版,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和丰富爱国卫生内容,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信息,提供咨询等服务;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卫生行为。
“绿色环保社区”的创建是一项为辖区居民创造舒适人居环境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具体事务性工作,需要辖区单位、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需要全体社区成员的共同维护。为此社区将积极配合区、街环保、卫生、城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为引导广大社区居民的文明生活方式,社区将组织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活动。倡议广大的社区居民使用环保、无公害的产品,选择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控制生活中的垃圾、噪声、污水、油烟的排放。在社区内各小区和宿舍楼道倡导使用节能灯,公共场所使用节能水龙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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