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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一
2.每学期(学年)卫生工作要有计划,有检查评比,有总结汇报.
8.做好卫生宣传工作,每学期出4-5期黑板报或卫生保健教育专栏.
学校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二
1、每天早读后各班进行卫生清扫工作,班主任、科任教师、值班教师应到责任区督促学生的卫生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完善。
2、各班负责的责任区内要做到:无纸屑、落叶、杂物、杂草。清理的垃圾倒在垃圾箱内。
3、课间操,各班要安排卫生值日生对责任区的卫生进行维护,针对卫生检查小组通报的情况及时清理。
4、全校师生要养成不乱扔乱倒的好习惯(尤其是饭后),同时要做到见纸弯腰,随时捡起地上的果皮纸屑。教师要以身作则,积极引导和教育学生和子女。
1、教学楼卫生由班主任负责,值日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教室及负责的防区进行卫生清扫。
2 、学生做到门窗轻开轻关,保持门窗干净明亮,桌椅轻拿轻放。
3、学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果皮。更不允许学生在教室打闹,乱扔东西。
4、要保持地面清洁卫生,桌椅摆放整齐,书籍摆放有序,无杂物。
5、课后清擦黑板及讲桌,保持黑板及讲桌干净,槽内无粉尘,粉笔、教具摆放整齐。
6、定时开关门窗,保持教室内通风。
7、保持教室电视机,计算机、投影仪、灯管的清洁
8、要求摆放好清洁工具,及时清理垃圾桶
9、保持室内及走廊、楼梯墙壁的清洁,禁止乱涂、乱写、乱画。
10、爱护教室财产,窗帘、电视套、网线槽干净,无损坏。
搞好食堂、商店、学生饮水的卫生管理。不进腐败变质食品,不进过期食品,不进三无(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食品,杜绝食物中毒,改善学生饮食、饮水条件,经常督促检查从食人员的个人卫生,把住病从口入关。
1、室内空气清新,没有异味。
2、床上用品要整洁干净,被子叠放整齐,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并且干净无尘土。
3、地面干净、无痰迹、无积水、无纸屑污物等。
4、门和玻璃干净,窗台上无杂物,室内无蜘蛛网,暖气上无尘土杂物。
5、不乱拉电线,不在宿舍内使用电器。
1、不准随地大小便。
2、不准将其它物品扔进便池(女生将杂物放在垃圾桶内),以免堵塞。
3、不准在厕所的墙上、门上、隔板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4、不要随地泼水,水龙头要及时拧紧,要节约用水。
5、有冲洗设备,定期消毒,督促清卫员做好厕所卫生。
(1)做到四勤:勤洗手(饭前便后用流动水洗手)、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2)做到六不:不吸烟喝酒、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纸垃圾,不乱涂乱刻墙壁课桌、不攀折花草树木和践踏草坪、不吃零食。
(3)做到五不: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化妆、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学校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三
1、学校各班级教室每日由值日生打扫卫生,办公室每一天安排工作人员值日,学校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办公室和教室每一天要有充足时光打开门窗,持续室内空气流通。
2、学校定期喷洒消毒液或石灰水进行喷雾消毒,防止病菌的滋生和传染。(总务处负责)
3、各班清洁卫生打扫学生每一天负责进行公共环境卫生打扫,定期做好灭“四害”工作。
4、各班饮水机每一天由专人进行保洁工作,由供水部门进行定期消毒工作。
5、如发现校外、社区有类似“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病例,全校各部门按照“防非”、防治“禽流感”时期学校消毒制度进行职责区内的消毒工作。
6、如发现班内有类似“流感”、“禽流感”、“手、足、口病”的现象,则班主任应及时做好监控和上报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消毒措施。
7、星期三为学校清洁卫生大扫除时光(包括消毒)。
二、个人卫生、消毒制度。
1、饮水务必自带独用茶杯,不喝生水、凉水,不吃生菜、凉菜。
2、学生应做到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勤剪指甲,饭前便后要洗手,防止病从口入;日常生活中要勤洗澡、勤换衣服,持续清洁卫生。
3、洗手设施要放置消毒肥皂。(总务处负责)
2、食堂对炊具、餐具,坚持每次用餐后,用消毒水清洗。每一天对餐具用开水蒸煮10—20分钟。对消毒后的炊具要有保洁措施。
3、采购回来的肉、菜必须要洗干净。菜要洗3次,做到无杂物;食物要煮熟,坚持不出不卫生食品。
4、炊事用具要经常持续清洁,每餐要清洁干净,每一天用消毒水抹熟食柜。
5、食品过夜要加盖放好,厨房人员分饭要坚持戴口罩。
6、生熟食物严格分开,盛放及使用不一样的用具,盛放要加盖,防止蚊蝇等叮、爬及污染。
7、每餐后对食堂的地板、水沟用漂消毒。消毒池不洗食品和污物,溲水桶应持续清洁,并加盖。
8、采购灭鼠、灭蚊、灭蝇的药物,加强除“四害”工作,清除有害生物的繁殖的场所。
9、使用药物消毒时,务必使用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正确的配制使用,保证消毒有效。
学校卫生室工作制度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的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工作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
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学生对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业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人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眼、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止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学校、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任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至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发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室工作制度篇五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加强防病措施,矫治学生常见病、多发病,使学生的身体得到健康的发育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1、搞好学校环境卫生。校园、饭厅、实验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实现班级卫生包管制。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2、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定期将饮用水送防疫部门检测,保证师生每天喝上安全、卫生的水。防止肠道传染病,防止食物中毒。
3、注意个人卫生,勤换衣服,勤洗澡,勤剪指甲,勤理发,彻底消灭头虱。
4、以黑板报、电视讲座为工具,认真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注意用眼卫生,做好眼保健操,建立学生健康卡,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对学生身体素质统计、分析并上墙,同时做好近视、砂眼、寄生虫、龋齿、脊柱弯曲、肝炎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认真做好传染病管理工作,杜绝传染病扩散。
6、期初、期末测试学生视力,逐年下降学生新发病及视力不良率。
7、检查和督促食堂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食堂工作人员要有有效的“健康”上岗证。
8、检查浴室的卫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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