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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工作计划药店销售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一
1、工作岗位和心态:
我认同我服务的专业性,不良情绪不影响工作。我愿意用专业知识服务客户,体现自我价值。
2.行为和外貌:
衣着整洁,有正确的徽章,发型漂亮得体,外表大方,行为文明,能让顾客产生信任感。
3.专业服务和态度:
热情问候,微笑,熟练使用礼貌用语。咨询回答专业、耐心、细致、准确,让客户满意。
4.卖药:
向顾客销售和推荐药物是店员的主要职责。对于常见疾病,销售人员应该能够指导用药。
5.了解处方:
店员要学会鉴别、分析、调配处方,注意配伍禁忌。
6、鉴别药品的真伪:
商店应该学会如何使用感官识别来识别药物的真实性。
7.负责货物的验收和退货。
8、做好药品维护工作:
把握药品的本质属性,采用不同的存储方式对药品进行维护。
9.显示计数
将货物摆放在货架上,根据货物陈列的要求安排布局,跟踪堆放货物的销售情况,及时补充。
10.执行公司的促销计划,检查价格标签和促销海报的可用性。
11、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12.实施gsp。
1、营业前做好柜台、货架、商品和地面等环境卫生,玻璃干净、整洁、明亮。
2.在营业期间准备必要的用品和用具。
3.补货,在专柜补短款,检查专柜所列商品是否齐全,及时检查专柜是否有新商品。
4.营业期间,柜台和货架上的陈列商品应随时保持足够的整洁,不应出现陈列商品短缺和陈列混乱的情况。
5.检查柜台和库存的货物数量是否足够。不足时,及时填写“缺货计划”,并通知补货,确保所有商品不缺货。
6.货物到达柜台时,必须认真清点验收,及时放在柜台上。同时,他们应与经销商合作,将剩余的货物分类并整齐地堆放在储存板上或货架上。
7.随时准备为客户提供服务。当顾客发现需要导购和服务时,应立即上前,以友好真诚的态度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8、努力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对每件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和特点负责任。
9.随时保持物品和环境的卫生。
10、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告知商品销售有无补货和需要补货的商品,做到交接清楚,补货无重复。
11.维护店内设备设施,爱护公共财产。
热情问候,微笑,熟练使用礼貌用语。咨询回答专业、耐心、细致、准确,让客户满意。
4.卖药:
向顾客销售和推荐药物是店员的主要职责。对于常见疾病,销售人员应该能够指导用药。
5.了解处方:
店员要学会鉴别、分析、调配处方,注意配伍禁忌。
6.鉴别药品的真伪:
商店应该学会如何使用感官识别来识别药物的真实性。
7.负责货物的验收和退货。
8、做好药品维护工作:
把握药品的本质属性,采用不同的存储方式对药品进行维护。
9.显示计数
将货物摆放在货架上,根据货物陈列的要求安排布局,跟踪堆放货物的销售情况,及时补充。
10.执行公司的促销计划,检查价格标签和促销海报的可用性。
11、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12.实施gsp。
1、营业前做好柜台、货架、商品和地面等环境卫生,玻璃干净、整洁、明亮。
2.在营业期间准备必要的用品和用具。
3.补货,在专柜补短款,检查专柜所列商品是否齐全,及时检查专柜是否有新商品。
4.营业期间,柜台和货架上的陈列商品应随时保持足够的整洁,不应出现陈列商品短缺和陈列混乱的情况。
5.检查柜台和库存的货物数量是否足够。不足时,及时填写“缺货计划”,并通知补货,确保所有商品不缺货。
6.货物到达柜台时,必须认真清点验收,及时放在柜台上。同时,他们应与经销商合作,将剩余的货物分类并整齐地堆放在储存板上或货架上。
7.随时准备为客户提供服务。当顾客发现需要导购和服务时,应立即上前,以友好真诚的态度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7、观察销售环境,注意防止商品被盗。遇有可疑情况和紧急情况,保持冷静,及时通知其他同事一起处理。
8、努力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对每件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和特点负责任。
9.随时保持物品和环境的卫生。
10、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告知商品销售有无补货和需要补货的商品,做到交接清楚,补货无重复。
11.维护店内设备设施,爱护公共财产。
12、营业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无故请假,如有事请假必须委托给经理和其他员工。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药店销售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二
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9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全区所有医药零售企业。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专柜。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其产品。本药店零售企业的非官方销售人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促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2条处理。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货。检查购买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挂靠”或“过票”个人(或无证单位)购买药品等非法渠道。从非法渠道进货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0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索取、核对和保管供应商的有关证明、资料和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出具供应商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发现供应商的相关证明、资料、销售凭证未按规定进行核对和留存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不得在柜台上展示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买方(卖方)、数量、价格和购买日期(卖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分批接受和记录采购药品。柜台陈列和仓库存放的药品无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5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依法认证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每年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医药商品销售人员、保管员等16种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定工种的专业技能证书。违反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同时,分行将对现有医药零售企业的医药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额一致。违法的,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核签字;注册处方药是否与销售数量相符,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查处。
9.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中止或者向消费者发布广告,不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违反规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7月23日至10月31日进行专项检查。它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专项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检查处。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药店销售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三
一个新行业的诞生,人们对它的认识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正如上世纪九十年代股票刚刚问世的时候,中国大陆大多数人甚至一些专家学者对它持怀疑的态度,认为股票是资本主义的事物,肯定不是什么好东西。对于公司发行股票,甚至一些国有企业给员工派发股票的时候,大部分人认为这是骗人的东西,就像是洪水猛兽唯恐避之不及。但是,也有部分先知先觉者,或者说敢于吃螃蟹的人,大胆的加以购买和投资,当这部分投资股票的人逐渐赢得了高额的收益的时候,人们才逐渐接受并大胆投资。于是,逐渐就产生了一批投资股市的投资者----股民。在股市大盘疯涨的几年中,甚至疯狂到全民炒股的程度。人们发现股市本身无所谓好坏,也无关姓知姓社,原来资金可以在股市上流通后,融资方和出资方是可以共赢的。这样,就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xx年,中央赋予天津滨海新区的先行先试政策给贵金属市场的设立提供了决好的契机,在天津设立贵金属交易市场,是对我国交易市场体系的补充,也是对我国金融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场外黄金交易市场发展。
这是国家政策的支持,可是对国内的各参与方来说是新事物,因为它开创了国内金融投资领域的先河。它与其他诸如股票等投资理财产品不同,而是结合了股票和期货的各自优点,并弥补了它们各自的缺点的一种新型投资理财产品,在部分人眼中目前看来是具有争议性的,可是事实证明它的生命力又是那么的强。为什么人们愿意来讨论,而且也有人愿意来参与,这说明他们是愿意也希望这个行业发展起来的。对于期盼,我们要不负众望,继续努力;对于批评,我们要虚心听取,努力改进和完善。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才能够进一步推动整个贵金属行业的发展。
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的贵金属投资市场,在国内还属于这个市场的导入期,但是,才经过短短两年的发展,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但是,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少。这个行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在交易所主导下如何引导和规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怎么做到规范发展,引领贵金属市场的繁荣、稳定,还需要所有从业人员共同努力等到大家都熟悉黄金投资市场,并参与到其中获得巨大收获的时候,很难说可能会出现全民炒黄金的现象。
根据近期对天津市同行业公司的调查,现阶段统计天津市各类投资咨询公司约有210余家。遍布在天津市的各各区域,其中以和平区,河西区以及塘沽区居多。主营的业务为天通金、上海黄金延期t+d、伦敦金、纸黄金、以及一些地区黄金品种等。
近期天津市工商银行与山东金创投资公司合作,在天津市大面积宣传上海黄金延期t+d业务,并通过今晚传媒中心进行宣传,3方面强强联合将"藏金于民"的理念进行推广。其他稍微有实力的公司也在积极的和银行进行接触,打算以银行为依托,公共媒体为介质,在天津市范围大力推广现货黄金电子盘交易的相关业务。
一些天通金的做市商,也已经通过各种公共媒体进行渠道的开发。在各大财经网站以及各种门户网站发布广告,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代理商,返佣非常优厚,所以发展的很迅速。
还有一些公司通过和一些高档的娱乐场所,比如说高尔夫球场、高档车的4s专卖店、高档健身会所、高档社区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优质客户信息,然后通过举办高档的理财沙龙挖掘客户。
黄金市场正处在高速的发展期,竞争对手都在不断的通过不同的渠道开发客户,我们只有通过员工的不断努力,公司提供不断的支持才能在这个市场站稳脚跟,继而做大做强。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药店销售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四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xx]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xx]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
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
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
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专项检查从xx年7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药店销售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五
经过与业务员的大量沟通,业务员缺乏对公司的信赖,主要原因是公司管理表面简单,实际复杂,加上地区经理的感情及不合适的沟通措辞其他相关因素,造成了心理上的压力,害怕投入后市场进行新的划分、或市场的失控,造成冲货、窜货的发生,不愿意进行市场投入,将变为情感的销售,实际上,因为低利润的原因,这样的情况将可能持续到每个市场的润利润在10000以后才有所改变。
如果强制性的进行市场的划分,因为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投入、更没有工资、费用的支持,加上产品的单一、目前利润很少,并没有让业务员形成对公司的依赖、销售代表对公司也没有无忠实度,势必造成市场竞争的混乱,相互的恶意竞争,不仅不能拓展市场,更可能会使市场畏缩。
所有经营活动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营销模式,而不是所谓的放任自流,凭借代理商的主观能动性去把握和操作市场,因为产品价格定位、产品用途的定位、同类产品的竞争分析等综合因素的考虑,更不可能期望于业务员替换单盒利润空间大的某个产品,事实上也是如此,与我来公司的前提出的以0tc、以农村市场为目标市场的市场销售定位为主、以会议营销实现网络的组建和管理,迅速提高市场的占有率。而依据业务员的自觉性来任其发展,公司只能听凭市场的自然发展,失去主动性。
到目前为止,公司对市场支持工作基本上为0,而所有新产品进行市场开拓期,没有哪个企业没有进行市场的适当投入,因为目前医药市场的相对透明,市场开拓费用的逐步增加,销售代表在考虑风险的同时,更在考虑资金投入的收益和产出比例,如果在相同投入、而产出比例悬殊过大,代表对其的忠实度也过底。而比较成功的企业无疑在新产品进入市场前期进行必要的支持与投入。
新业务员及绝大部分业务员对公司管理存在较大的怀疑,几乎所有人的感觉是企业没有实力、没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管理流程,甚至彼此感觉缺乏信任、没有安全感。
企业发展的三大要素之一是人力资本的充分发挥、组织行为的绝对统一、企业文化对员工的吸引及绝对的凝聚力。
管理的绝对公平和公正、信息反馈的处理速度和能力的机制的健全。而目前公司在管理问题上基本还是凭借主观的臆断而处理问题。
药店销售工作计划药店销售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六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专项检查从xx年7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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