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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x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9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0.19%。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在解锁期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 年度、20xx年度。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 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
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 (即收盘价×总股本)
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第二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各解锁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9%利率回购注销。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xx年10月12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xx)第472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认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wanxiaoyang(中文名:万晓阳)先生缴纳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984,000.00元(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肆仟元整),其中:增加股本16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384,000.00元。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股份变动情况及每股收益调整情况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xx年11月4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3,304,768股增加至824,904,768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中驰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86,736,4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本次授予完成后,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10.51%。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买卖。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824,904,768股摊薄计算,公司20xx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四)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期权代码:。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公司核心骨干,共计1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78元/份。
4、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60万份,占授权前公司总股本的0.07%。
本次授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 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权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不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将在行权期内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的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 年度、20xx年度。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 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行权或部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十一月三日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二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股权激励公告办法,供大家参考!
为促进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眼光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业绩增长并使公司员工能够共享公司进步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公司按照以下方案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现将方案主要内容列示于下: 本股权激励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全体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其他经董事长提名的公司员工,但独立董事不包括在内。
一、 股权激励的载体 拟新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获得、持有、出售、运作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公司总经理潘爱霞女士担任,全部激励对象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仅作为实现本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 1、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份价格及数量上限由董事长提议并报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确定(请见附件一)。 2、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全体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其他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提名的员工。 3、激励对象应当每年确定一次,每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超过八(8)名,所 我们让医疗数字化 有被记载为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对象在同时期一共不得超过五十(50)名。 4、与公司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即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全职劳动关系时,丧失股权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其他非与公司具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如欲放弃未行权的激励股份时,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三、 激励股份的来源及数量 1、激励股份自于公司向有限合伙定向增发。 2、激励股份数量:总计为4447753股,为公司现有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10%)。 3、激励股份价格:人民币2元/股。 4、激励股份的性质为:限制性股份,具体表现为:自获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出售。 5、用于激励的股份与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四、 有限合伙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合伙人认购激励股份的资金应当自行筹措,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资金,亦不得对其融资提供担保。 2、鉴于在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前几年激励对象获授的股份数量小于有限合伙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而授予激励对象部分以外的股份由有限合伙 我们让医疗数字化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持,该部分资金暂时亦由普通合伙人代垫,待后续激励对象确定后,由普通合伙人释放(转让)其获授部分的股份。 五、 激励股份的行权 1、激励股份限售期过后,持有股份的激励对象可以通知有限合伙企业行权,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记载于其名下的股份,激励对象每次申请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 2、行权申请提交时间为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行权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行权价格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3、有限合伙将激励对象要求行权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后所得的资金应当在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给激励对象。
六、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中止、终止。 1、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但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已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 2、公司遇到法定情形,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3、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二级市场上释放完毕时,本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亦可向有限合伙另行增发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七、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部门 1、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 2、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实施权由公司董事会享有; 3、本计划于20xx年3月制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x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9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0.19%。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在解锁期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 年度、20xx年度。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 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
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 (即收盘价×总股本)
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第二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各解锁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9%利率回购注销。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xx年10月12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xx)第472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认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wanxiaoyang(中文名:万晓阳)先生缴纳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984,000.00元(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肆仟元整),其中:增加股本16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384,000.00元。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股份变动情况及每股收益调整情况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xx年11月4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3,304,768股增加至824,904,768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中驰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86,736,4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本次授予完成后,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10.51%。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买卖。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824,904,768股摊薄计算,公司20xx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四)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期权代码:。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公司核心骨干,共计1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78元/份。
4、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60万份,占授权前公司总股本的0.07%。
本次授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 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权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不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将在行权期内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的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 年度、20xx年度。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 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行权或部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十一月三日
特别提示:
根据《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日(20xx年 11月 6日)的 12个月后、24个月后和 36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其中第一个解锁期将于 20xx年 11月 6日届满。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xx 年 11月 7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xx年 9月 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
2、20xx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xx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考核办法》及《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xx 年 9 月 29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xx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以及《考核办法》等议案。5、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xx年 10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xx 年 10月 16日,由于 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均对此发表意见。此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激励对象总数由100 名调整为 92 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470 万股调整为 437.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1.5万股调整为 399万股,预留部分的 38.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不授予。
6、20xx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xx年 11月 6 日。
7、20xx年 7月 12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谭亮等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5,000股,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 88名。
8、20xx年 9月 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9名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 38.5 万股,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xx年 9月 8日。
9、20xx年 9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xx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xx年 10月 31 日。
11、20xx年 11月 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88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第二次解锁
第三次解锁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公司 20xx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799,809,505.95 元,较 20xx 年增长15.88%,高于 15%的考核指标;公司 20xx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0,841,614.77元,较 20xx 年增长 12.38%,高于 12%的考核指标;因此, 20xx 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 20xx 年、20xx 年、20xx 年三年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利润为 77,617,683.60元, 20xx年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0,841,614.77元,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待改进”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20xx 年度,8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优秀或良好,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xx年11月 7日。
2、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8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现持有限制性
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澜、李俊洲、章冬友、尤加标)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xx年 11月 1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88 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解锁。
北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解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解锁事宜的各项解锁条件均已成就,且本次解锁事宜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据此,可在董事会确认相关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三
1.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计划管理,充分有效地利用公司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事业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事业部内部科室、班组计划工作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计划的分类
3.1 公司的计划按计划主体分为公司计划和部门计划,其中部门计划包括公司职能部门和事业部计划。
3.2公司的计划按计划层次分为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业务计划。战略规划是指导公司发展方向的规划性文件;经营计划是公司战略规划的分解和落实,以及确定公司经营目标的指导性文件;业务计划是具体工作的计划安排,包括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质量计划等。
3.3公司的计划按计划时间分为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长期规划为公司三年以上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阶段性实施策略的书面文件,包括战略规划和业务规划;年度计划是指导一年内工作的计划,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和部门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是年度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指导一个季度的具体工作;月度计划是对一个月内各部门工作的硬性规定,包括公司月度计划和部门月度计划。
3.4对于特别重要的工作公司以重点专项计划的形式来开展,包括公司重点专项计划和部门重点专项计划。
3.5对于临时性工作、突发事项公司以追加计划的形式下达。
4.公司的计划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全面的计划管理体系。企划部是全公司计划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级的计划管理,各部门、事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管理。
第二章 计划的内容
5.战略规划
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的发展方向;
2)生产的发展规模;
3)技术发展方向;
4)组织、管理发展水平;
5)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平;
6)员工职业发展和生活福利的提高水平。
6.公司年度计划
6.1公司年度计划是公司战略计划的分解和落实,又是安排各专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各个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以公司年度计划的目标和要求做为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
9.2公司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
2)销售需求计划;
3)生产计划;
4)财务计划;
5)品质计划;
6)新产品开发计划;
7)工程与技改计划;
8)材料需求计划。
6.3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计划指标按季度进行分解,必要时按月进行分解。
7.重点专项计划
为了确保公司或部门重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公司相关部门还需制定重点专项计划。对于跨部门的重点工作,还需明确归口负责部门,负责重点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
8.部门计划
8.1 部门计划是指导部门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要根据公司的目标计划,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计划。
8.2 部门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2
1)部门目标。部门目标要根据公司计划进行分解,并和公司目标保持平衡和衔接,不得与公司目标和计划相冲突。
2)实施部门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排。措施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3)需要公司或相关部门支持协调的事项。
4)部门人力资源、费用等资源需求。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下达
9. 战略规划:
9.1 公司战略规划由各部门提供计划编制所需的资料,企划部组织编制与修订。
9.2 公司计划委员会每年10月份召开战略分析会议,对战略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并且报董事会批准。
9.3企划部对批准后的计划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0.公司年度计划:
10.1公司年度计划的制定采劝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平衡”的方法进行编制。即由公司总裁负责领导,各部门、事业部按“管什么业务,就编什么计划”的原则编制各专业计划,企划部负责综合平衡,完成公司年度计划的上报下达工作。 10.2公司计划委员会每年12月份召开年度经营计划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计划,并报公司总裁批准。
10.3企划部对批准后的计划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1.公司重点专项计划:
11.1公司重点专项计划由归口负责部门编制,经相关部门会审,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11.2批准后的重点专项计划由企划部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2.部门计划
12.1 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部门业务规划、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 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 得少于1年 。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 过10年 。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 分期 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 。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 ,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 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 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告法律意见书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 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章 总则
1. 1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商品城”或“公司”),为了规范公司虚拟股权激励的管理,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或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是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组成部分。
1. 2 本管理办法是小商品城实施中长期激励的管理依据,是小商品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监事局实施监督的依据。
1. 3 若公司内部其他薪酬与考核管理文件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1. 4 本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1. 5 经董事局通过后,本管理办法长期有效,除非董事局决议终止实施本管理办法。
2. 1 公司通过经营目标责任制基本确定高管人员等的基本年薪、效益年薪,而虚拟股权激励是一种在之基础上的中长期激励(奖励年薪)。
2. 2 虚拟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的周期与董事局换届同期。
2. 3 激励对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业务骨干。每年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公司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岗位,详见《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
2. 4 设立专门的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虚拟股权激励的管理与实施。
2. 5 确定一个合理的公司业绩目标和一个科学的评估体系,如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业务骨干经过努力后实现了预定的业绩目标,则有权获得虚拟股权激励,使其的人力资本市场价值得以实现。
2. 6 本办法采用的是与公司经营目标责任制中的年度利润总额指标为主要的考核指标,每超过100万元利润总额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虚拟股权奖励。
2. 7 基本做法是在每届董事局的换届期初,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应职位的限额,参照上一年度的净资产值买入虚拟股权,每一年度结束后,按年报公告的业绩对照经营目标责任制计算应兑现的虚拟股权数进行登记,奖励的虚拟股权当年变现金额不得超过效益年薪的50%。其余在经营责任期满后,根据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值予以变现。
2. 8 虚拟股权一旦买入,意味着在经营期的风险保证金已缴入,中途不得无故退出。
(1) 授权董事局制定专门的制度对中长期激励事项进行管理;
(2) 授权董事局任命和撤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负责的激励事项。
(1) 制定、变更、终止《管理办法》;
(3) 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命和撤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4) 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编制的《实施细则》及其变更;
(6) 代表公司,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
(7) 履行中长期激励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由董事局负责的激励事项。
(1) 修订《经营目标责任制》,并报董事局批准;
(2) 根据《管理办法》拟定、变更《实施细则》,并报董事局批准;
(3) 向董事局和监事局报告执行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的工作情况;
(4) 其他与中长期激励有关的工作。
3.1.4 监事局负责对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3.2.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本管理办法设立和行事。
3.2.2 人员组成参见《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权限
3.3.1 职责权限参见《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3.3.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
(1) 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
(2) 督促、检查委员会有关规定、决定和方案的执行;
(4) 提供公司虚拟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5) 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文件。
3.3.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包括: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具体实施《经营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
(2) 管理与中长期激励有关的日常活动;
(3) 管理与中长期激励相关的资料;
(4) 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3.4.1 议事规则参见《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节 董事局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的审核规则
3.5.1 董事局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规则审核。
3.5.2 董事局通过表决不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时,应交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复议一次。
(1) 核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复议结果;
(2) 上报股东大会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管理
第一节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拟订、生效、修改、终止和取消
4.1.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拟订、变更《经营目标责任制》。
4.1.2 《经营目标责任制》必须经董事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条款及条件如有任何重大更改、完善、终止和取消,都须获得董事局通过。
(1) 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或解散;
(2)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取消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3) 除上述两款外,董事局也可以决议终止、取消虚拟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节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内容
4.2.1 经营期限;
4.2.2 核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4.2.3 考核与奖惩;
4.2.4 年薪兑现;
4.2.5 其他条款。
第五章 《实施细则》的管理
第一节 《实施细则》的制订、更改、终止、取消和实施
5.1.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拟订、变更《实施细则》。
5.1.2 《实施细则》必须经董事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董事局批准的《实施细则》在以后年度可以遵照执行,除非《实施细则》的条款发生变动。
5.1.3 《实施细则》的条款及条件如有任何重大更改、完善和终止,都须获得董事局的通过。
5.1.4 《实施细则》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节 《实施细则》的内容
5.2.1 总则;
5.2.2 参与虚拟股权激励人选的确定方法;
5.2.3 业绩目标的确定方法;
5.2.6 附则。
第六章 信息披露
6.1 公司董事局依法履行中长期激励事项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于中长期激励的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告;
(2)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4)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公告规定。
第七章 附则
7.1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局负责解释。
7.2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五
根据《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日(20xx年 11月 6日)的 12个月后、24个月后和 36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其中第一个解锁期将于 20xx年 11月 6日届满。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xx 年 11月 7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xx年 9月 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
2、20xx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xx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考核办法》及《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xx 年 9 月 29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xx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以及《考核办法》等议案。5、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xx年 10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xx 年 10月 16日,由于 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均对此发表意见。此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激励对象总数由100 名调整为 92 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470 万股调整为 437.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1.5万股调整为 399万股,预留部分的 38.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不授予。
6、20xx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xx年 11月 6 日。
7、20xx年 7月 12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谭亮等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5,000股,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 88名。
8、20xx年 9月 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9名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 38.5 万股,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xx年 9月 8日。
9、20xx年 9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xx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xx年 10月 31 日。
11、20xx年 11月 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88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第二次解锁
第三次解锁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公司 20xx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799,809,505.95 元,较 20xx 年增长15.88%,高于 15%的考核指标;公司 20xx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0,841,614.77元,较 20xx 年增长 12.38%,高于 12%的考核指标;因此, 20xx 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 20xx 年、20xx 年、20xx 年三年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利润为 77,617,683.60元, 20xx年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0,841,614.77元,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待改进”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20xx 年度,8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优秀或良好,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xx年11月 7日。
2、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19%。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8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现持有限制性
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澜、李俊洲、章冬友、尤加标)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xx年 11月 1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88 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解锁。
北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解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解锁事宜的各项解锁条件均已成就,且本次解锁事宜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据此,可在董事会确认相关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六
1、优秀员工奖
2、优秀管理者奖
3、总经理特别嘉奖
4、全勤奖
员工连续一年未请病、事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奖金元;
5、优秀集体奖
以部门为单位,全公司评选一个部门,由各部门申报材料,经总经理办公室评议,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金元。
1、推行目标明确制,使公司任务指标层层落实,明确部门的任务目标,再落实到每个员工月度目标。
2、以周为单位作出工作计划,每周周例会进行总结,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员工给予表扬。员工充分感受到有压力又有奖赏,产生强烈的动力,努力完成任务。
使用公司内部竞争上岗制度,遵循的是“优胜劣汰”原则。符合条件的员工都可以参加,通过能力测试,层层选拔,对于想要竞争更高职位的内部员工而言不仅能够激发潜能,还能够调动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变得更加优秀。
2、根据年前6个月的个人绩效考核系数进行年终奖发放;
3、绩效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
每季度行政人事部征求各部门员工意见,以“创新”主题,组织一次文化沙龙,提前准备好需要讨论的课件,员工之间相互交流,各抒己见,探讨想法。可以增进同事间的感情,在学习中得到快乐。
对新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的培训和组织员工的娱乐活动,给员工以家的温暖。
1、设立公司年节福利;
3、每季度全部员工小聚一次或者共同学习、拓展活动,以加强沟通,相互勉励,共同为公司未来的发展献计献策。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七
一、市场特点分析
1、市场建筑规模大、面积大、物流量大、店铺多,且多是既零售又批发,其物流可视为川流不息,夜以继日。
2、综合性强、包罗范围广,市场不仅包罗食用品、日用品小百货等,还有家居用品、出行用品等,以及餐饮和作坊等场所。
3、人流多,根据原永宁东路荣宁农贸市场人流和本市场经营范围分析,其人流将会更多。
4、市场大开放、管理难度大,商场多由商家租用,以店铺形式出现。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根据对市场特点的分析,南关兴南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服务,拟在总公司领导下设兴南市场分部,分部分设环境卫生组、设备设施维修组、秩序维护组、统计收费组,四个组在分部经理带领下展开工作,完成物业管理服务任务。
环境卫生组:主要任务为市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护。每日早晚全面清扫两次,中间时间保洁,保持垃圾点垃圾不乱抛撒,并及时清运出场,保持市场经营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和垃圾。
设备设施维修组:主要任务为维修养护供电变压器到经营户内干线、缆线、电器等。供水管道维修,疏通污水管道和清淘化粪池等。其中到用户室内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持经营需要保证管路电路正常运行。
统计收费组:主要任务为收取物业费、电费、水费等。物业管理费按与甲方合同约定标准收取,水电费按实用指数加规定损耗比率收取,保证不发生额外乱收费,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三、服务项目质量标准
1、环境卫生:市场外围为市场服务的道路,每天清扫二次早上8时前扫完,晚上6时后进行至9时前扫完。
市场内从二楼楼梯处到市场场院早上9时前扫完,晚上6时后进行至9时扫完,(夏季适当延时)中间保洁,主要为清理杂物,收集垃圾,清运垃圾,并进行必要的情况允许的打扫。
公共厕所每天清扫3次,分别在早上9时前午2时左右晚8时进行,保持公厕内门窗、照明设备整洁干净并清理娄桶脏物。
2、设备设施维修
供电变压器和主干电缆、电线、配电盘等,按国家规定定期维修养护,发生问题随时修复,保证正常供电(从用户表到用户户内的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证随叫随到)。
给水管道、供水总表每天巡查一次,消防设施每月试运行一次,发现问题随时修复(用户室内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证随叫随到)。
排污管和化粪池每年雨季前,冬冻前疏通清掏二次,平时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随时疏通清掏和修复,雨水落水管随坏随换(用户室内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证随叫随到)。
供暖维修维护根据与供热部门约定进行,但不论责任归谁我们都要保证业主正常供热,(室内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证随叫随到)。
3、秩序维护:
通过市场秩序巡查来维护市场的治安秩序,通过调解调停来维护业主间正常关系,通过规范场地和车辆的管理来维护市场环境秩序。
秩序巡查分日夜两班进行,白天巡查重点为制止滋事打斗、醉酒闹事、纠纷械斗、小偷扒窃、规范车辆停放,制止乱堆乱放乱设摊等。晚上巡查重点为治安安全隐患排除,提醒业主保全自家财物,吆喝驱散盗窃人员。
秩序调停调解主要是解决业主间纠纷矛盾,使市场各经营户在和睦氛围中经营生财。
秩序维护属一般防范性管护,一般不负保全财产责任,如要保全业主生命财产,各业主可通过保险渠道或办理特殊守护手续。
统计收费主要负责收费报表报账等。
4、费用收支测算:
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兴南市场属商业区,收费执行商业标准。特殊排放垃圾污水的加收费用,摊点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收取,住宅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商区住宿的不属本标准)水电按实用加损计收,只作往来,不计收支。
、物业费总收入
商业收费标准为楼上0.80元/平米/月,楼下1.0元/平米/月,本市场各幢楼房均为两层,二层面积15400平方米,月收费总计10780元,年计123000元。一层楼面积15400平方米,月收费总计12320元,年计147800元。商住楼两层的门店均按一层标准收费,摊点收费暂无法计算,因需与市场管理和市容环卫部门共同协调,市场卫生费按市容环卫收费标准1.0元/平米/月,院场0.5元/平米/日,本费用大部分应交市容环卫部门,但不计入物业管理费内。
以上三项合计年收入为432800元。
、支出情况:
(1)人员工资福利社保205200元
分部经理1人:月工资1500元,年18000元。
卫生清洁包括公厕6人,月工资800元,年57600元。
秩序管理:包括晚巡查6人,月工资1200元,年86400元。
维修(包括绿化管理人员)2人,月工资1500元,年36000元。
收费人员2人,月工资800元,年19200元。
(2) 清洁卫生费38000元(暂定)
清扫用具包括扫帚、铁锨、运输车、小苕帚等,污水管疏通机,10000元。
清掏化粪池疏通污水管道8000元。
二次垃圾清运20xx0元(市容环卫费),本项因要交市容环卫局故不包括在本物业费内。
(3) 维修费50000元
供电变压器和主干电缆线路维修30000元(包括路灯)
供水管道5000元。
消防设施20xx元。
排水管道3000元(包括检查井及井盖)。
供暖5000元。
院场道路维修5000元。
(4) 秩序维护费15000元
警用值班室10000元(分7年摊完)。
服装对讲机照明等5000元。
(5) 绿化维护费:包括锄草、浇水、修剪、施肥、施药等3000元。
(6)办公费:包括人员服装、标牌、办公用具、通信、交通差旅、招待等10000元。
(7) 折旧费:5000元。
(8) 保险费:5000元。
(9) 不可予见费:20xx0元。
(10)税金:(以上9项合计351200元×5.575)=19579.40元。
(11)利润(351200×16%)=56192元。
以上合计426708元,收支相顶赢余6092元测算收支基本平衡。
5、本公司情况简介
吕梁市温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8月由白海亮、刘新华投资50万元兴办,资质为三级,营业证、资质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物业收费许可文件等,五证俱全,内部及所管小区规章制度建全,现有人员46人,领导人员、专业人员及技术人员均具有从业资质要求的资格证书,现管理三个小区和现代办公大楼一座,15万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近3万平米,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其余为住宅,本公司诚信经营,既从规范入手管理服务,又注重与业主沟通,贯彻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在全市最难管的世纪花苑小区打出了自己的品牌,在历次资质审查时得到大多数业主和主管部门的好评。
吕梁市温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xx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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