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抽样检验试题答案篇一
内容简介
本书在分析了现行的23个抽样检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概括介绍了抽样检验的基本规则,包括抽样检验的数学基础、抽样检验的基本原理与程序、抽样检验方案的选择等内容;简要介绍了《抽样检验导则》等4个指导抽样检验的基础标准;详细介绍了稳定批的连续批和孤立批计数与计量抽样检验标准、流动批抽样检验标准、散料抽样检验标准等19个现行的抽样检验国家标准,重点介绍了这些标准的术语、符号,特点、适用范围及使用条件,抽样检验的对象,抽样表和图的构成,抽样检验程序与使用步骤、方法,各种抽样检验方法的分析对比及其应用示例等重要内容。
本书具有内容全面、含量大,可操作性强,文字通俗易懂的特点,是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与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必备的工具书,也可供其他有关人员在使用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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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第1章抽样检验基本规则
第2章gb/t 2828.1逐批计数抽样检验检验的使用方法
第3章gb/t 13263跳批计数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4章gb/t 13264不合格品率的小批计数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5章gb/t 13262不合格品率的计数标准型一次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6章gb/t 13546挑选型计数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7章gb/t 6378不合格品率的计量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8章gb/t 16307计量截尾序贯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9章gb/t 2829周期计数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0章gb/t 15239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1章gb/t 8053不合格品率的计量标准型一次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2章gb/t 8054平均值的计量标准型一次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3章gb/t 8051计数序贯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4章gb/t 8052计数连续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5章gb/t14437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6章gb/t 14162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7章gb/t 15482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8章gb/t 14900产品质量平均值的计量一次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19章gb/t 16306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第20章gb/t 13732粒度均匀散料抽样检验标准的使用方法
抽样检验试题答案篇二
抽样检验考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16分)
1、随机抽样就是随意抽取。()
2、针对于一次抽样,re值-ac值= 1。()
3、aql就是检验水平。()
4、《正常检验一次抽样计划表》中,抽样量不需要跟箭头查。()
二、填空题(每空3分,共24分)
1.我们在日常检验工作中, 一般采取()抽样方案,()检查水平。
表示(),ac表示(),re表示()
3.抽样检查按检验特性值的属性可以分为()型检验和()型检验两大类
4.根据样本中包含的不合格数来推断整批产品是否合格的抽样检查是()型检验。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8分)
1. 抽样检查依据样本的个数可分为()检验
a.计数检验和周期b.计数和计量检验c.一次、二次、三次d.样本中的全部产品
2.抽样检查的最终判定对象是()
a.每一件单位产品b.一批产品c.一批产品中的一部分d.样品中的全部产品
2828的检验一般从()
a.正常b.加严c.特宽d.放宽
4.计数调整性抽样方案()
a.主要适合于孤立批b.主要用于连续批c.用不合格质量rql检索d.是不断调整aql的抽样方案
5.抽样检验的()
a.合格批中不允许包括不合格品b.合格批中的不合格品全都换成合格品c.不合格批中不包括合格品d.合格批中可能包括不合格品
6.下列哪些产品可以组成交检批?()
a.不同工人生产的不同规格的产品b.精度不同的设备上加工的同种产品c.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下加工的产品d.数量相同的两种产品
7.质量检验的正确步骤是()
a.比较、和判定、测量或试验、记录、确认和处置b.准备、测量或试验、记录比较和判定、确认和处置c.确认与处置、准备、测量或试验、比较和判定、记录d.测量或试验、比较和判定、准备、和处置、记录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a 类不合格品是()的单位产品
a.包含a类不合格,但一定不包含b类和c类不合格b.认为被关注的质量特性不满足要求c.包含a类不合格,但可能包含b类和c类不合格d.包含a类不合格,且一定包含b类、c类不合格
2.由正常检验转为放宽检验表示()
a.过程质量变化b.检验的经济性提高c.过程质量非常好d.生产关键工位人员的增加
3.由放宽检验转回正常检验的条件是()
a.一批放宽检验不合格b.连续二批放宽检验不合格c.生产过程不稳定和主管质量部门认为有必要d.连续5批放宽检验不合格
4.使用一次抽样方案(n,ac)若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d小于等于ac,则()
a.接收该批产品b.拒收该批产品c.该批产品合格d.再抽一个样本,进行判断
5. 对一批产品进行检验,发现2个产品有a类不合格,3个产品有a.b类不合格,5个产品有b.c类不合格,可得出该产品中有()
a.5个a类不合格品,5个b类不合格品b.5个a类不合格品,8个b类不合格品,5
个c类不合格品c.5个a类不合格,8个b类不合格,5个c类不合格d.2个a类不合格,3个b类不合格,5个c类不合格
五、解答题:(17分)
在某电器厂的出厂检验中采用gb/t2828.1,规定aql中maj= 0.65(%),检查水平采用ⅱ,求n=2000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抽样检验试题答案篇三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
成品栓验抽样标准
编制:
审核:
批准:
拟定日期:
实施日期: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3.1不合格品分类
3.2分类不合格定义
4技术要求
4.1抽样方法
4.2正常、加严抽样
4.3抽样流程及合格判定
附录a
抽样判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成品抽样要求编制,作为本集团所生产的产品成品抽样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
1.1的规则编制起草。
本标准由本集团质量管理部归口和解释。
本标准支持文件:《产品标贴规范件1》
本标准修改记录:
序号
日期
更改前
更改后
更改人
审批人
成品检验抽样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检验抽样要求。
本标准适用本集团成品抽检及成品出厂的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828.1
术语
3.1
不合格品:
未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
3.2
分类不合格定义
a类不合格:关键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安全、合规问题或导致整机功能丧失。
b类不合格: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可能严重影响最终产品使用性能和降低最终产品寿命。
c类不合格: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或次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d类不合格:一般不易被用户发现的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
技术要求
4.1
抽样方法
4.1.1批次划分:以每班首台成品下线开始抽取样品,均速随机抽样检验,原则上是以同一种状态线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具体为以每日每生产班组生产的同一种型号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4.1.2抽样方法及数量:
如无其它特殊规定,抽样数量应按表1进行抽样(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按客户要求)。
表1:
批量(n)
抽样数量
a类
b类
c/d类
ac
re
ac
re
ac
re
2≤n≤50
0
0
0
51≤n≤100
0
0
0
101≤n≤1000
1+n*1%
0
0
n≥1001
3+n*0.5%
0
0
注:当抽样数量出现非整数时(即n*1%或n*0.5%出现小数点时),采取个位数加1定为本批次的抽样数量。如:批量为720台,抽样数量为8台(即720*1%为7+1=8台)。
4.1.3
每班产品下线后抽取至少1台产品进行elt实验,elt实验完成后,需对产品按抽检的标准进行检验。
4.2样本检验
样本检验的依据及判定标准:对应产品的《成品检验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
4.2.1
成品检验依据检验标准、相关特殊要求等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输出产品检验报告,并对产品进行检验状态标识。
4.3
成品抽样检验按以下规则予以判定(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按客户要求)
4.3.1抽检发现a类不合格样本数≥1时,判该批次产品批质量不合格;
4.3.2抽检发现b类不合格样本数≥1时,判该批次产品批质量不合格;(若出现一个台不合格则将前一个抽检合格的产品序列号到被抽检到的不合格序列号之间的产品加上产线已生产成品和所有在制产品进行返工。当返工过程中如出现同类不合格,判定整批不合格;如无发现同类问题,则判定本批合格)。
4.3.3产品批数量≤100台时,抽检发现c/d类不合格样本数≥1,判该批次产品批质量不合格;产品批数量≥101台以上,抽检发现c/d类不合格样本数≥2时,判该批次产品批质量不合格;
4.3.4抽检发现a/b类不合格判该批次产品批质量不合格时,应追溯同型号该不合格批的前1批和后1批,按2.5%的比例进行抽样确认是否存在同类不良问题,并按规则对前、后批进行判定。
抽样检验试题答案篇四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权威解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包括食品生产商、贸易商,还有从事抽检的检测机构。下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对《办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推荐相关方阅读。
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
《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
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
《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是简化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强化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
《办法》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是完善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
《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包括食品生产商、贸易商,还有从事抽检的检测机构。下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对《办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推荐相关方阅读。
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
《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
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
《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是简化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强化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
《办法》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是完善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
《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包括食品生产商、贸易商,还有从事抽检的检测机构。下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对《办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推荐相关方阅读。
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
《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
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
《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是简化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强化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
《办法》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是完善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
《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抽样检验试题答案篇五
附件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 1
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
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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