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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一
x年即将消逝,x年即将来临,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x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现将x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在县司法局、xx街道、本所及各顾问村的关注和支持下,我定期到xx街道xx村村委会办公室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随时到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参加各顾问村重要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各顾问村依法治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一份力量。
一、推进法律服务进顾问村,为构建和谐农村作贡献。
二是为顾问村稳定搞好服务,努力解决顾问村“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差距过大,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城乡社会发展都差距过大,过于悬殊。这个差距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已经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现在中央对三农问题是非常重视,特别是x年x月份代表中央提的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是一个标志,现代无论是党的系统还是政府系统,还是全国其他的系统都应该按照中央的要求重点为解决好三农做出努力。
四是为顾问村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进顾问村。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在顾问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律服务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听听土地承包法。帮助顾问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的延伸。例如,我就告知顾问村征地补偿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首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并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补偿期限等在乡村予以公告。
其次由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持有关证书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再次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村公告,听取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各项土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则须专款专用一般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顾问村的法律需求情况,鉴于以前顾问村操作程序简单,不够规范,往往引起各种矛盾,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也有意见,产生很多纠纷,既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影响了顾问村的和谐稳定。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合法利益和稳定,我采用了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村规民约以及合同、协议;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它涉法案件等形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例如,xx村村干部就问我,他们能否将村集体土地转承包给他人,承包期限能否为xx年?集体土地转承包是可以的,但该转承包的期限不得超过从原承包日起三十年。也就是说,xx村先行的承包土地是始于x年,根据土地承包法律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限xx年,即从x年至x年。所以土地转承包的期限最长只能到x年,故转承包的期限不可能为x年,最多只能为x年。再如,一村民询问其父亲投资设立的店铺,现在由他的兄弟经营,未参与经营的他能否分得该店铺的财产?我的解答为你父亲是否还健在,若健在的,则由你父亲决定给予哪一个人,因为该店铺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若你父亲不在了,那么该店铺属于你父亲的遗产,你们兄弟两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如果你母亲还在的话,你们可以各分得三分之一的财产。我为各顾问村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一律不收取费用,为顾问村集体及村民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有偿服务的,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帮助。此外,我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过程中,若发现顾问村有违法经营和不依法管理行为的,立即予以指出并督促抓好整改。
通过一年来参与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我积极为各顾问村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规范了顾问村两委会的工作,相应的减少了矛盾,使顾问村村民对村两委会的意见少了,村里的工作开展也顺利了,极大地促进了各顾问村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积极帮助化解顾问村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导村民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二
合同编号:( )顾字第_____号
甲方(聘请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上述委派,决定聘任乙方的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根据甲方具体工作内容,经过甲方同意,乙方可委派具有专长的其他律师承担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二、聘请年限
本合同为定期合同,聘请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本合同每期届满后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其后每期类推。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7、接受政府委托,向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8、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2.上述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工作费用
3.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六、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为:甲方由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安排顾问团律师承办相关法律事宜,并指定__________为政府具体业务的联络人员;乙方采取不定期工作方式,指派________律师为乙方顾问工作的联系人。
七、甲方权利义务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4.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5.按照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7.不得向乙方律师提出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的要求。
八、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顾问意见;
2.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议解决措施。
4.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秘密,绝不利用和对外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可以指派其他律师、助理人员配合完成相应工作。
(1)乙方律师有权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乙方律师有权全面了解甲方与委托事项有关情况。
(3)乙方律师有权列席甲方相关会议。
(4)乙方律师有权获得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7.乙方和承包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8.乙方和承办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承办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9.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九、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3.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4.如解除本合同,应通过书面协议予以解除;
5.本合同因上列第1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法律顾问费。
十、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目的相抵触。
十三、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面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签署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传真,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在网上发送即视为送达。
十四、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三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年_月 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三
稿)】
立法法修改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 一、立法法修改背景及基本制度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制度总体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以来,以习总书记的党中央屡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两会”召开前夕更是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张,强调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消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法治的本意就是良法善治,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实现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纵观世界各国,少有专门的立法法。因为有关立法程序的问题,可以在立法机构的议事规则中厘定,有关立法职权至配置问题,专属宪法有关国家权力安排的重要内容,一般不由普通法律予以规定。中国的立法法,某种程度上是弥补宪法解释制度的缺失。
二、立法法修改内容
本次立法法修改幅度大,修改条款占三分之一。具体表现为:
(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
1、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2、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我们国家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这个依据是1985年全国人大各国务院的授权。我国现有18个税种,只有3个税种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规定的,还有15个税种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立法法修订后,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税收法定之后,收税不再那么容易。
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二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的需要,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此次立法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三是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立法法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三)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立法 法规定:一是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总则中作出规定。二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三是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立法法规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经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审议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设立单独表决制度;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逐个表决。四是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四)关于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 立法法规定:一是对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要求,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二是对行政法规的起草提出要求,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见。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五)关于加强备案审查
在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2年 月 日)同志们:
这次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是市政府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和交流近几年来政府法制工作的经验,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从会上交流经验的情况看,全市两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法制工作是十分重视的,并且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有些经验反映了一定的理论深度,实际做法又有可操作性,内容比较丰富。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各单位同志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将对加强和完善全市的法制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会上还表彰了全市法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也希望其他单位和同志向他们学习,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刚刚**同志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我都同意。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法制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增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效化解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途径。
首先,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基本方针和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历史趋势。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必要前提,是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
其次,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适应海口城市经济转型的发展所需。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逐步推进,海口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明显进步,正朝着建设“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最精最美省会城市目标迈进。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推动城市转型是海口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和规范的法制服务作为支撑。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加快依法完善,秩序混乱、诚信缺失的市场现象需要加大力度依法治理,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手段更多的也需要依靠法律来规范。
第三,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手段。当前海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集中凸显,层出不穷,并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样态,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意识日益加强,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法制工作必须适应这种新形势新任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加快推进政府法制建设的步伐,强化党员干部法律观念、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开拓创新,务实进取,努力开创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将“助手、参谋、顾问”的作用发挥贯穿于海口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二是要创新立法内容与方式,为建设“四宜”最精最美省会城市提供法制保障。现代社会,任何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没有政府的参与是不可能的,行政决策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使得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全市各级法制部门要以服务和保障海口城市转型与空间布局调整为核心,重点从创新体制机制,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强化省会中心城市功能,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入手,积极构建具有大特区省会和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特色,与现实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制度体系,努力实现系统性、民主性、科学性、包容性和可行性的统一。在立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要研究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及时跟踪做好立法项目的修改、废止工作。
政。不断完善重大涉法事务的法律审查制度。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娴熟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已经成为做好新时期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现实迫切要求。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元(大写:¥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户名: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万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元(大写:¥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的,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3.甲方预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于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载明的投邮日视为送达。
甲方:四川省times;times;县人民政府
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代表:
签约日期: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常规法律服务:_________________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户名:_________________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3、甲方预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于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载明的投邮日视为送达。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五
工作计划实际上就是对我们自己工作的一次盘点。计划是我们走向积极式工作的起点。下文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计划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服务内容 (一)日常服务 1、解答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
3、起草、审查、修订各类合同
6-5项目投融资,工程建筑项目的招、投标 6-6税务筹划
宁波市高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方案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四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推进“法治宁波”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区、各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网络。
三、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团是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的非常设组织,为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四)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六)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七)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九)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四、人员组成及分工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拆迁;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经发、建设、城管、经管等部门的日常法律咨询;
(二)有权通过聘任单位法制机构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
(六)不得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
(七)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宁波市高新区管委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在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陈洪波
(2011年12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传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召开的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会议精神;二是传达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2011年全国行政复议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并代表国务院法制办颁奖;三是总结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研究如何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三项议程已分别进行,关于前两项议程,我们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复议法》。关于第三项议程,刚才,宜昌市、浠水县政府法制办的同志介绍了开展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经验,其他同志也介绍了本地、本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大家讲得很好,值得相互学习和借鉴。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政府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政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方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及其部门需要依法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这些活动,大多具有投入资金量大、对经济社会影响大、涉及法律关系众多等特点。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运用政府法律顾问的智慧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复杂关系,防范法律、经济和社会风险,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
要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纲要》以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建设法治政府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求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权力,而且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参与民商事活动作为民事主体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参与民商事活动,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政府处理日趋增多的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为了履行职能,参与民商事活动日趋增多,随之产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新形势下防范政府及其部门民商事活动法律风险、化解政府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维护政府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
大危险是腐败。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推进政府及其部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障。国务院《纲要》和《意见》是新时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性文件。《纲要》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意见》则对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有战略思维,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制。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及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在政府法制机构加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牌子。政府法制机构有关内设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省、市、县三级政府各部 门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要依照法律和本级政府的“三定”规定或者经本级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承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级政府民商事等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本级政府参与民商事诉讼活动和处理非诉讼民商事纠纷;为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等。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依法承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部门民商事等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本部门参与民商事诉讼活动和处理非诉讼民商事纠纷;为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指导下一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等。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 ,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件,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2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4.1乙方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乙方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4.3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4.4乙方有权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5.2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或建议,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3乙方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在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乙方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发生其他利害关系冲突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5.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保密规范
6.1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发表论文、著作、授课、讲学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条 聘任期限
7.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
第八条 相关费用
8.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考核
9.1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
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2.3不符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
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独立承担立法项目、课题研究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__〕19号,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件,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2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4.1乙方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乙方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4.3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4.4乙方有权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5.2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或建议,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3乙方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在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乙方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发生其他利害关系冲突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5.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保密规范
6.1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发表论文、著作、授课、讲学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条 聘任期限
7.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
第八条 相关费用
8.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考核
9.1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
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2.3不符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
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独立承担立法项目、课题研究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八
四是为顾问村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进顾问村。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在顾问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律服务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帮助顾问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的延伸。
根据顾问村的法律需求情况,鉴于以前顾问村操作程序简单,不够规范,往往引起各种矛盾,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也有意见,产生很多纠纷,既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影响了顾问村的和谐稳定。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合法利益和稳定,我采用了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村规民约以及合同、协议;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它涉法案件等形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例如,凤潭村村干部就问我,他们能否将村集体土地转承包给他人,承包期限能否为30年?集体土地转承包是可以的,但该转承包的期限不得超过从原承包日起三十年。也就是说,凤潭村先行的承包土地是始于1999年,根据土地承包法律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期限30年,即从1999年至2029年。所以土地转承包的期限最长只能到2029年,故转承包的期限不可能为30年,最多只能为21年。再如,一村民询问其父亲投资设立的店铺,现在由他的兄弟经营,未参与经营的他能否分得该店铺的财产?我的解答为你父亲是否还健在,若健在的,则由你父亲决定给予哪一个人,因为该店铺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若你父亲不在了,那么该店铺属于你父亲的遗产,你们兄弟两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如果你母亲还在的话,你们可以各分得三分之一的财产。
我为各顾问村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一律不收取费用,为顾问村集体及村民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有偿服务的,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帮助。此外,我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过程中,若发现顾问村有违法经营和不依法管理行为的,立即予以指出并督促抓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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