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一
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公告,进入面试的考生,需电话或邮件等方式,确认参加面试。届时未确认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须提交本人亲笔签名、放弃面试的书面声明。对随意放弃面试或不提供书面声明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库。
《放弃面试声明书》格式示例:
_______管理局放弃面试声明书格式
_______监督管理局:
本人___,身份证号:___,报考你局___(职位名称、职位代码)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为___分,已进入该职位面试范围,现本人因___(简要注明放弃面试原因)等原因自愿放弃参加面试,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签名: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商户退租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及《商铺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相关词语的定义如下:
“商场”:指唐山贸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托管理的包含商铺在内的新华贸购物中心及其附属区域。
“商户”:指已与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租户(即合同乙方);
“商管部”:指公司具体负责商户退场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商户退租时,应遵循退租管理流程(见附件一)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见附件二)。
第四条 商场管理人员在商户退租环节,要严格依据《商铺租赁合同》、本规定及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商户提出退租申请后至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商户应保持商铺正常经营。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执行,待《商户退场管理规定》(暂定名)颁布后失效。
附件一:
商户退租管理流程
1.查清租户是否有欠费(主要为租金物业费等大额欠费),如有欠费,按《商铺租赁合同》规定需予以补交;不补交的,进入商户违约处理程序。
2.报批:
3.物业检查:客服、安管、工程按要求进行检查,三部门在检查表上签字后,物业负责人以此表为依据,并结合其它应予考虑的因素,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财务出具结算单
5.签订并履行解除协议
(待以上环节确定后以正式流程图形式描述)
附件二:
退租申请书
唐山贸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因本人原因( ),现提出解除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编号: ),并承诺严格按《商铺租赁合同》的规定交回商铺,承担因本人单方解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商户:
年 月 日
退租审批表
退场通知书
/先生: 编号:
1.配合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商铺回收的检查并签字确认;
2.对财务结算单予以确认;
3.按合同要求将商铺恢复原状;
5.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并履行。
唐山贸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商户签收确认:本人已收到上述通知。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退场通知书
/先生:
1.配合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商铺回收的检查并签字确认;
2.对财务结算单予以确认;
3.按合同要求将商铺恢复原状;
5.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并履行。
唐山贸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收商铺检查表
数量:应检查与商户承租时交接数量是否一致(如有变动,与合规变动后的数量是否一致);状态:本栏应标明相应部位或设备有无缺失、损坏及缺失损坏程度)
业主签字: 商场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 份, 各执一份。
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三
代理销售,直接的理解就是凡是不是自产自销的,销售转交他方完成的都可以称做代理销售,凡是销售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就叫做代理销售,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涵盖生活中很多环节,比如经销商,代理商,专卖店,商场,产品在工厂里属于产品但不属于商品,只有进入流通环节才叫商品。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八)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不得仅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九)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内控管理、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代销业务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
(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诉、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十二)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
(十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销协议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总行与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的,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其总部授权并报总部备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合作机构提供代销产品和产品宣传资料的合规性承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双方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后续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服务接口。
4.合作机构有义务配合开展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投产变更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的一致性。
(十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十七)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
(十八)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代行代销产品审批职责。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
(二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二十一)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未经合作机构确认合规或者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二十三)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只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和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十六)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二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二十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二十九)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三十)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代销新产品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接受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三十一)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三十二)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含录音录像文件),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的情况。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十三)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4.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6.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7.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独立的团队或机构对营业网点的代销业务进行抽样回访。
(三十五)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三十六)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三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合作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三十八)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监会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遇有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十九)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代销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十)商业银行代销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销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去年5月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禁止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禁止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如今,代销新规落地10个月,记者走访了北京地区部分银行网点并发现,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按照新规执行,有的银行网点打政策擦边球,仍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涉嫌推介保险产品。另外,虽然大部分银行网点都“晒”出了关于代理销售人员资质及其代销产品范围的公示,但个别银行网点存在公示缺位或不足的现象,需要客户主动询问才会出示。
本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海淀区多家银行调查发现,多数银行都贴出了关于代理销售人员资质及其代销产品范围的公示,但有的银行网点关于此项内容的公示有些“羞答答”,甚至是“躲猫猫”,很难被储户直接发现。
本报记者来到某国有大行支行网点,记者注意到了摆放在门口醒目位置的公告展示板,用三张a4大小的纸打印着“关于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的单子”,贴在展示板上,字号比较大,一眼就能看到公示的内容。
不过,也有一些银行的公示做得不太到位。记者在另一家国有大行某支行网点看到,该行虽然也印制了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的公示,但只放置于理财专员的办公桌上。
在海淀区的另一家银行的营业大厅,理财经理对于代理销售人员资质及其代销产品范围的公示规定并不了解,他表示:“我行没有规定要求必须公示代理销售人员名单,我行的公告展板比较小,所以有时没有位置就不会张贴代销产品的公示。”当记者结束暗访离开时,他又急冲冲跑到门外告诉本报记者:“刚才在同事的帮助下找到了关于代理销售人员资质及其代销产品范围的公示,原来放在了不显眼的位置,刚刚没找到。”记者发现,这张“mini版”的公示单只有a4纸一半大小。
在一些银行的网点,关于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的公示不太显眼,要么在银行网点最里面远端的墙上,要么在墙边不显眼的位置,不仔细找根本很难发现。
但是,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禁止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禁止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另外,2014年4月初,保监会曾出台银保新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对投保年龄、从业人员引导、产品宣传及犹豫期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禁止银保驻点销售。
为防止销售人员私自销售产品,上述《通知》还规定,银行必须实行专区销售,即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但是,记者走访的部分银行网点发现,有的银行网点的销售专区并没有明显标识。
在一家银行网点,当本报记者问及如果购买保险产品,是否会提供专门销售专区,该行的理财经理表示不了解专区销售的规定。而在另一家银行网点,本报记者发现,虽然有专门区域可供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但是该销售专区并没有张贴明显标识。
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四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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