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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篇一
6.强化执法监督,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各县区应急局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综合监督工作。
(一)扎实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按照中央、省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积极会同市委编办,及时制定出台我市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并按照省安委会关于改革重点任务推进要求,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按时保质完成执法机构组建、行政执法权限委托、分类分级执法、执法车辆与制式服装配备等各项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保障水平,切实打造一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全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总体水平。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体系。
按照《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理清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及事权划分,层层下放执法权限,明确20xx年市应急局执法监督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确保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依法委托xx高新区、亳芜园区管委会必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并做好对各县区应急局委托乡镇政府(含街道办,各类功能区等)简易执法权限的指导工作。结合人员力量、车辆实际,统筹“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编制20xx年度市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实施,保证实现计划检查完成率100%,复查整改率100%。
(三)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事项事前事后公开公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局网站与信用平台同步公示机制;继续依托执法终端设备,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对重大行政决定事项,依法开展法制审核程序。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全面使用地址确认书,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确保送达程序合法有效;规范证据收集、锁定,严格审核书证、照片等证据材料,规范制作笔录,依法下达《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证据收集类执法文书;严格内审程序,严把时间节点,确保行政处罚法定程序规范合法;认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决定文书,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确保处罚决定无瑕疵、无漏洞。三是严格执行《执法手册》,建立“一企一方案”制度,做到检查1家企业制定1个现场检查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档案规范有序。
(四)持续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化。
严格按照市应急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网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信息网报常态化机制、随查随报机制及信息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我市行政执法网报工作规范有序,数据准确,争取有关上报执法数据位列全省先进。继续执行行政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总结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行政执法有关数据,研判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五)继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持续保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高压态势,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力争实现20xx年度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率、行政处罚次数增长率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各县区应急局要按照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定,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政处罚,切实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按照中央、省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20xx年度,对于市局检查发现的一般违法案件,按照属地原则,交由所属县区应急局予以依法调查处理。
(六)认真开展执法典型案例上报工作。
按照应急部关于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上报工作要求,严格审核县区应急局上报案例,进一步提高我市典型案例合格率。紧盯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行刑衔接要求,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理,确保实现典型执法案例报送率100%、报送合格率100%,且每个县区至少报送1个合格的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继续开展20xx年度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暨执法培训活动,进一步规范县区局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案卷水平;二是按照省执法监督工作要求,对县区局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一次综合监督工作,以监督促改进,进一步提升各县区应急局行政执法能力;三是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要求,探索聘任社会监督员,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及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热心应急管理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
(八)切实做好执法培训与应急普法有关工作。
在深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市局将进一步加大系统内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将在应急管理制式服装统一着装后,集中三天组织开展一次我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同时,我局将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专题活动,进一步加大应急普法工作,并全面做好有关法治建设、法治宣传等有关工作。
(九)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对有关企业不必要的信用影响,我局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除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持续保持联合惩戒力度外,将在本年度内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被处罚企业,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活动。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当前应急管理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应急局务必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坚定对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完成本辖区本系统各项改革任务与行政执法工作目标。
(二)严格执行,确保成效。
各县区应急局要按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要点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厘清县乡两级执法权限,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填报行政执法有关系统,扎实开展检查、处罚等执法工作,积极争取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在全省保持先进,确保执法工作不落后、执法考核不扣分。
(三)强化考核,适时通报。
市局将对各县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分类分级执法机制建设、规范执法、执法工作成效及执法信息化等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予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20xx年度安全生产与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执法统计、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县区,我局将及时将有关问题通报至本级县区政府;对工作严重落后的,将适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甚至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篇二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安监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安监局网站,查询安监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制的领导审批。
第一章 总则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坚持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文明执法和教育与处罚并举。
第二章 管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以及发生重伤事故和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的行政处罚。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违法案件的监督和执法,以及本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办理的违法案件监督和执法,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如发生管辖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管辖的案件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办理下一级管辖的案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对涉及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一)检查出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
(二)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发出《整改指令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对不能立即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二)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险情时,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出《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应认真整改。对整改完毕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发出《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并在7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的,应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立案
(一)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的案件。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经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急需处理的安全生产有关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要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批准立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五章 审查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负责,并严格依照合法程序,查清事实,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依法处理。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记、现场笔录。
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按《调查询问笔录》做好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调查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一次处罚3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处 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或其他证照;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责令停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项目建设;
(七)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能当场处罚的,在发出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标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属于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或其他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罚款数额较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笔录。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和《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察员要做好《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收集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填写《听证会报告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材料、《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进行审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经审核,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受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
第七章 结 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需进一步延长的,应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50日。
规定数额的罚款(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罚款、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处理基本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独立归档。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检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的情况,并有权调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违法案件的卷宗。
第八章 执法纪律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并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监察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予以公开。
对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按规定应上报的案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不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和印制。
实施经济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行政罚款批准手续,罚款和罚没财物,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县(市、区)、市(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办法中有关条款提到的“罚款数额较大”是指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及对法人和其他单位罚款3万元以上。
本办法关于行政执法期间的“7日”、“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篇三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创新、规范、严管、提升”的工作要求,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大局稳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镇高危行业和八大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面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隐患整改率100%。
按照“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负责全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抓好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三大高危行业及建材商贸等八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具体见附件一)
1、执法检查的内容。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检查事项确定。
2、执法检查的要求。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单位每月度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三大高危行业的经营单位每季度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八大工贸行业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对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交的相关案件,核查率达100%。
量化执法:对化工有限公司(因为其自**年12月以来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至今)、**市福临门烟花爆竹经营门店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日常检查主要由镇安监站负责。
执法检查重点:一月份: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落实春节期间值班备勤工作;二月份:企业复工审查,重点检查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员工培训情况等;三、四月份:重点排查“五超一改”、“三违”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汛期防洪防漏防潮情况;五、六、七、八、九月份:高温季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十月份:高静电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十一、十二月份:重点排查超量、超负荷生产等安全隐患。
量化执法:群富钛粉厂和丰福钛粉厂生产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加油站经营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日常检查主要由镇安监站负责。
执法检查重点:一、二季度重点开展钛粉生产单位的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为:超范围生产情况、违章操作情况、职业卫生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专项行动;三季度重点开展加油站的执法检查;四季度开展执法“回头看”活动,并重点检查企业安全责任险落实情况。
量化执法:对**市河石业有限公司、**市金钟桥采石场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日常检查主要由镇安监站负责。
执法检查重点:重点检查企业分台阶开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违章操作等情况,严防机械伤害发生。
量化执法:对**市淬火液厂、**市永鑫建材责任有限公司、竹木制品厂、**市恒春木业有限公司、白沙宝宏胶合板厂**市黄金潭造纸厂执法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日常检查主要由镇安监站负责。
执法检查重点: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违章操作等情况,严防机械伤害发生。
由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所辖领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要求每个成员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1、突出执法重点,狠抓工作落实。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章、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并结合我镇安全生产领域的实际情况,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基本和本质上改善全镇的安全状况。
2、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工作质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是执法检查的基本要求。各执法人员要积极探索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技巧,认真准备执法检查过程中可能发现问题的处置办法及相关对策和预案,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取证合法有效,证据充分可靠,处罚引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处罚标准一视同仁,确保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隐患台帐和档案,落实督促整改责任人。对在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篇四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体现在安全生产领域,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安”,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严刑峻法,重典治乱,最终要靠行政执法来实现。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相比以往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近年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一是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了《**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使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完善;为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建设的意见》,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要求。
二是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一系列新的宣传手段和方式,将原来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的宣传,逐步发展为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市民的更广泛的宣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市民,突出“以人为本”的宣传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普及面;同时加强培训教育,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三是严肃事故处理和隐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强化”:即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结合两节、两会、“五一”黄金周、暑期、“十一”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领导带队、专家参与的形式,对全市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2005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检查组8000多个,检查各类企业15070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15321处,整改148974处,整改率为97.8 %。强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严格行政执法。2005年以来,全市共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6721份,其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2份,罚款114.45万元,处罚生产经营单位183个,责令停产整顿89家、关闭56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了查处,严肃实行责任追究。2005年,全市共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106起,按期限应该结案84起,实际结案77起,事故结案率为91.7 %,依法处分了负有责任的144人。
四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市安全监管局的15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以及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11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将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办理机构等向社会公示;成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初步建立了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运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制定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和《**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实施细则》,修订完善了24种行政执法文书,多数单位执法工作基本规范,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法程序完善,处罚的范围和种类比较合理,自由裁量权运用基本适当,维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像。
**市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稳步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依法治安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有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还不够强;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建设滞后于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市立法中有些需要配套的措施没有及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数量不多,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行政处罚范围较窄,偏重于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不完备,只注重经济处罚,而对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证照及资格的处罚较少;自由裁量权适用上不够严肃,对个别案件经济处罚适用上处理不当,实际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额度,有的失之于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一是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政权力的运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职能界定要求;同时确立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三是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需要在不断的学习中养成,在安全生产实践的磨练中造就,在安全监管系统形成学法、讲法、守法和从严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多个制度要素和环节。如,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直接反映一个部门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应当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这些制度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性文件,对过去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形成较完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是一项需要集体智慧来完成的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发挥各自的作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切合实际地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指导性文件和制度,以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坚持执法务必从严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依法予以维护,不使守法人吃亏;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不使违法人得利。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完善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和规则,加大对程序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确保程序正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法执法的人和事,不管涉及什么机关、什么职位,都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予以追究。不仅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作为的行为,还要追究违法不作为的责任;不仅要追究违法机关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年度、季度和月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定期综合性督查和不定期专题督查等方式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定期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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