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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篇一
为切实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和自身人身安全,本人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遵守党中央、中央纪委和总行、省分行党委关于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规定和公务车辆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不驾驶公务用车的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二、提高认识,严格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加强专职驾驶员和驾驶私家车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不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将公车转借他人或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使用等行为,不以权谋私。
四、在乘坐公务用车时,自觉督促以下事宜:
(一)行车前督促驾驶员查看汽油、水、电、仪表工作情况,严格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
(二)向驾驶员交待行车路线、任务及大约行驶里程,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
(三)为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提醒驾驶员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途中至少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四)提醒驾驶员在驾驶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挂假号牌、遮挡号牌、酒后开车等行为。
五、如发生安全事故,坚决避免以下行为发生:
(一)伪造和破坏安全事故现场;
(二)阻碍干涉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
(三)隐瞒有关情况和拒绝提供资料。
六、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规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分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处罚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接受处罚。
七、本人亦郑重承诺,在驾驶和乘坐私家车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避免超速行驶、挂假号牌、遮挡号牌、酒后驾车等行为,确保安全。
以上承诺,请组织和广大员工予以监督。
承诺人:
公务用车使用篇二
为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从严从紧,应改尽改。要从严从紧制定改革方案,不留口子不留后门。根据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要坚决避免出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四)统一部署,分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批准确定的我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本级机关先行示范,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加快实行,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结合中央精神和我区实际,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通过改革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补贴标准合理规范,车辆管理高效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改革范围(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车改。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五、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行政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合理确定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除自治区本级机关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之外,各级各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数量按四大班子办公厅(室)、参改人员编制数、所辖县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配备管理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可以取消接待用车的,原则上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车辆,保留比例不得超过实有数的35%。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承担机要、保密工作任务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加保留机要通信用车。
各市、县(市、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进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可用于处理地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由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面积、人口、所辖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
2.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
各级执法执勤用车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鉴于实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以后,我区已按双压缩原则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了压缩,现有车辆基数较小。我区属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岭连绵,山区较大,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位处边陲,流动人口多,边境线长,边境情况复杂,维稳任务重,执法执勤用车实际需求大,保障任务重。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地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
除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30%、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三)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交通便利情况、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区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确定我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各市、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层次,要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细化,适度拉开档次,层次划分不得少于四级。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与自治区本级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各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但不得高于中央规定的最高补贴标准。为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补贴总额的10%,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保障。
(四)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
各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对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对其他列入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人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改革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各级实施方案中确定。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
六、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
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核定保留的车辆,要创新和不断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一线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统一喷涂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现即时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为主要由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广大公务人员用车习惯、出行方式的转变,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七、改革的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设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本方案进行规范。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利益关系调整,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公务用车使用篇三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保证行车安全,节约开支,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经校长会办会研究,制订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因我校没有专门的公务用车,所以凡有学校公务活动均为租用合格的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凡学校领导、师生参加上级会议、教研活动、技能竞赛等公务活动需要车辆,必须到校长助理吴宇清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具《行车任务单》,方可认定为公务用车。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一调度。
三、租用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驾驶,随时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专心驾驶,并做好车辆的维护及出车前的车况检修工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行车安全。凡因违章驾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用车人要提前计划好,尽量避免向同一地点重复派车,能拼车的尽量拼车,出发前计划好行车线路,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绕路。
五、回校后,用车人核准后在《行车任务单》上签字,凭《行车任务单》在学校财务处结账,结算标准:每公里为壹元陆角(1.6元/公里)。
六、本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使用篇四
地址:天津武清某某路**号。
承诺人:身份证号:
本承诺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公司某某部门的客户经理,现就使用营业部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做以下承诺:
一、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归营业部所有,办理笔记本电脑领用手续后,承诺人拥用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但营业部有特殊需要时,可以随时调用或收回承诺人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
二、笔记本电脑是营业部财产,属于营业部固定资产。笔记本电脑的处置权归营业部所有,承诺人不得私自将笔记本电脑租赁、外借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其使用权;不得私自拆装、调换笔记本主要配件。笔记本电脑的所有软件安装必须有营业部电脑部人员来操作,禁止私自下载安装未授权的软件。承诺人如因各种原因离开营业部或调换工作岗位,营业部有权收回承诺人的使用权以及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
三、营业部配发给承诺人的笔记本电脑,是供承诺人工作之用,不属营业部给予承诺人的福利。承诺人所使用3g上网卡为包年,每月固定流量方式,若当月使用超过限定流量造成的额外流量计费甚为惊人,请大家严控上网行为,在使用上网卡状况下,避免网上查看视频等非业务操作。
四、无论在营业部内还是营业部外,笔记本电脑归承诺人个人保管。
1、如笔记本电脑发生失窃或丢失,承诺人需第一时间向营业部电脑部人员以及市场拓展部人员报备,并按营业部购置笔记本电脑时的价格全款赔付。
2、笔记本电脑若有损坏,要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从购买日起一年内,厂家免费保修。
2)从购买日起1年以上,厂家不负责保修,维修费用由营业部负责。
修范围,所有维修费用由承诺人负责(包括购买日起一年内)。是否人为或意外损坏由营业部电脑部人员界定。
五、严禁承诺人以及其他人员在承诺人领用笔记本电脑期间利用笔记本电脑直接或间接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点击链接非法网站。
2)利用笔记本电脑从事证券交易。
3)利用笔记本电脑发布违反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言论。
4)利用笔记本电脑从事违反《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公司某某部门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5)利用笔记本电脑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承诺人申请使用笔记本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所涉及某某公司在业内推出的独立业务,自主开发系统等内容,属公司最高机密,绝对不允许将软件外传,更不可以将笔记本假借他人做上网娱乐之用。未经电脑人员同意,坚决不可让其他人查看电脑硬盘,软件部署等配置。在驻点过程中,承诺人离身电脑过程中必须注销登录、启用待机屏保,严防客户等误操作,且若因此违规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等纠纷后果由承诺人负责。
出现上述情况,承诺人作为该笔记本电脑的保管人和使用人,营业部将按照公司和营业部规定追究承诺人的相关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营业部将追究承诺人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保管于市场拓展部和电脑部。自承诺人领用笔记本并签署本承诺书之日起生效,在承诺人使用笔记本期间一直有效,直至营业部收回笔记本电脑之日作废。
特此承诺。
承诺人:承诺日期:
公务用车使用篇五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政府车辆由政府办公室管理。
2.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车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1)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
(2)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
(3)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4)其它特殊情况(如急诊、工伤等)。
6.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主管领导审批。
7.未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以处罚。
公务用车使用篇六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车辆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提高公司车辆有效运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保障公司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使用的所有公用车辆。
1、本公司所有办公用车有关证照和钥匙由行政部进行统一安排调度。
2、各部门有用车需求应由各部门人员提前填写“公车使用申请单”,
(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部统一保管,一份由驾驶员保管,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文员调派用车。驾驶员凭“公务车使用申请单”报销。
3、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5、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
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三、车辆维护与修理。
1、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2、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四、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凡各部门间因公合用车辆的经部门人员间商榷后分摊费用。
本田商务车:1.5元/公里。
豪华房车:3元/公里。
星杯车:1元/公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办公室。车子为肇事车辆全权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司机开除处理。如车子刮伤,碰伤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告之相关负责人。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司机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公务用车使用篇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的百,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小汽车,指7座(含)以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封闭式乘坐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以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察、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包括配备标准的制定、编制的核定、配备更新或车辆过户审批、购置和运行经费的安排等,并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一)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拟定;市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三)党政机关通过上级调拨车辆、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公务用车,也要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另行制定。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省级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的酌情配备。各市党委和政府分别按不超过2辆配备;各县党委和政府分别按不超过1辆配备。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由于车辆质量、交通事故等原因,虽然没有达到更新年限,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可以提前更新。旧车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也可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车辆更新须待原车辆办理完处置手续后方可申请。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本着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核定编制逐步购置。各级党政机关需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时,应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车辆编制情况、预算安排情况、车辆实有数量、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省、市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领导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县级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由县级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资金,并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配备和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的车型参照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确定。对于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一)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具体管理人员,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二)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实行公车统一停放管理,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三)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四)严禁公车私用,不得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属、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接受监督。(五)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六)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报销各类罚款。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计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或公示,接受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超标准、超编制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二)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出租或出借公务用车、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接受企业捐赠车辆、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违规使用管理公务用车等。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购置公务用车的,交警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上户落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县(市、区)应当对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可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务用车使用篇八
,供大家参考。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车辆管理科: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工作自检自查的紧急通知》,本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开展了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自检自查工作,现将自检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我院现在职人实有为数58人,内设机构8个,2016年9月车改后,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楚市车改组[2016]6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我院保留公务用车1辆,该车辆安装了云南彩立方科技公司提供的卫星定位设备,接入了**州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定位正常。
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使用管理办法》。1、规定了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管理办法、派车流程;2、规定了公务用车管理者、使用者、监督者的职责;3、规定了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处理规定。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本院规章制度,管理使用规范有序,无违反规定情况发生,无交通事故发生。
2.车辆无超编的情况。
3.车辆行车证与现单位名称相符。
4.车辆根据相关要求,喷涂了“公务用车”的标识。
5.车辆安装了云南彩立方科技公司提供的卫星定位设备。
公车办让驾驶员每5天将车辆开出车库停放30分钟。
7.单位办公室管理人员和派车人员均安装了**州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化系统。
8.我院利用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审批程序派用车辆。
9.车辆按。
制度。
审批使用,不存在未批先用、用而不批、批用不符、核查补录的现象。
10.我院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11.我院无特种专业技术车辆。
12.我院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停发等管理制度。
13.无公务用车补贴保障区域内用车即又领补贴又违规乘用公务用车的现象。
14.无在单位留用车辆空闲同时大量使用公车平台车辆现象。
15.双休日、节假日公务用车按规定封存停驶,没有违规审批使用。
16.不存在将单位车辆变相留用为领取补贴。
领导。
的专用乘坐车辆。
公务用车使用篇九
为安全正常使用公司车辆,特此承诺如下:
(牌照)由我本人专属驾驶,我保证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文明驾车安全行驶。不无证驾车、不醉酒驾车、不违章驾车、车辆不带病行驶、车辆不擅自借与他人驾驶和使用,否则造成的车辆损坏、违章违法和交通事故等费用均由我本人承担。
二、本人所驾车辆服从公司统一调度指挥。接受公司监督管理,不擅自选点修车,不擅自选点加油,不擅自用于私事,不从中投机取巧。
三、我所驾车辆原则上只用于公司事务。个人确有需要,必须领导批准。私用期间的修车费用由我本人承担,私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费用均由我本人负担。
四、不论-公私事,车辆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等均由我本人负担。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保险部门和公司领导报案,按在事故中的`责任,我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车辆在公司外丢失、被盗和非交通事故损坏,责任由我本人负责。
七、努力钻研驾车技术,精通交通法规,增强驾车本领,爱护所驾车辆,及时保养,及时维修,搞好车辆清洁卫生。
以上承诺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并坚决照办执行,请公司监督。
承诺人:
公务用车使用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__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车必须提前申请,并如实填写《__县医疗保障局差旅(含下乡)审批表》。股室业务用车的,先报分管领导,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用车申请,办公室根据差率(下乡)审批表及用车审批表派车,司机要服从调度安排;凡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追究司机和当事人责任;凡司机擅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三)工作人员到湛江市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活动举办方不安排司机食宿的,除特殊情况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外,一律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四)单位组织的参与人数较多的外出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安排使用公务用车,而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
(一)司机要爱护和注意保养车辆,经常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特别要在出车前和收车后认真检查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车辆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司机发现车辆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维修厂检查,由司机、办公室人员和修理厂做出维修计划,填写《__县医疗保障局维修计划表》(维修项目、费用),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维修费超过3000元的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维修。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批准后进行维修。不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理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组织人员凭《__县医疗保障局车辆维修计划表》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财务通过转账付款。
(三)车辆修理期间,司机或办公室人员应在现场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维修厂全部按计划表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
(四)车辆维修后更换的零部件,必须全部带回交办公室保存备查。
(一)公务车辆用油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指定专人持卡加油制度。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持卡人加油时必须如实填写《加油登记表》,司机在表上签名,《加油登记表》由持卡人保管。办公室要对公务用车的用油费用进行登记、统计,定期向领导报告,然后进行内部公示。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二)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根据出车情况进行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必须与派车单相吻合,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派车单的出车情况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四)完成工作任务后车辆应按时返回单位,停放在固定停放点,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本单位外过夜,如确因工作需要停放在外过夜的,需经局长同意。严禁公务用车在经营性餐饮和娱乐场所停放;不按规定停放公务用车,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五)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及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六)司机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没出车任务的要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岗;有事请假或休假的,应主动将汽车钥匙交回办公室管理。
(七)司机非工作时间要保持通信畅通,确保随时执行出车任务;不服从调度或关闭手机联系不上的,第一次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进行书面警告,第三次作停止驾驶公务用车处理。
(八)司机是车辆保管和安全行车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安全行车和确保乘坐人员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由司机个人负责;年内无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不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对司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七)司机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交付他人驾驶的必须向办公室报备,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严禁司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开“英雄”车,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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