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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篇一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期限、利率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自2004年起,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即商业银行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业务流程
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
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
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
调研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篇二
一.关于禁止企业间拆借: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1禁止企业间拆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合同一直是作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理解并判合同无效的。
刑事上的处理方式:《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2和第三百八十二条3已有明确规定,只要不是以个人名义出借的,就不为犯罪。因此企业拆借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上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由于企业间禁止拆借,因此中央银行允许采取变通形式进行企业间拆借。如委托贷款。
二.关于委托贷款:
1. 现行法律允许企业间通过银行委托贷款。
42.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53.贷款协议签订方式:一种方式为三方直接签订三方协议,第二种方式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6
4.委托贷款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主要存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以谁为被告得问题。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委托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三方直接签订协议;二是受托方与委托方和借款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个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
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银行有权以借款企业为被告起诉,若银行坚持不起诉,则委托人可以银行为被告起诉,并追加借款人为诉讼第三人。
但是,若银行没有“坚持不起诉”,根据《合同法》,委托人可以以借款人为被告起诉8。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通知》规定委托贷款中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中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因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在与受托人合同时是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因此,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束的是委托人与借款人。忽略除外的规定,现在贷款企业应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诉借款企业。虽然合同法与《批复》略有冲突,但《合同法》按效力等级和生效时间效力均高于《批复》,因此可以适用合同法。
5.委托贷款借款人可以不提供担保。9
6.委托贷款银行不得收取除手续费之外得其他费用。10
7.贷款人(银行)不得违反规定,代委托人垫委托贷款资金,否则将承担行政责任11。
喻莹莹中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贷款通则》第10条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贷款通则》第24条规定:“对贷款人的限制: …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10
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贷款通则》第六十七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
调研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篇三
【产品定义】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三)银行暂不受理下列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业务范围】
(一)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规定】
1、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2、贷款费率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1.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1)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月手续费率0.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2)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月手续费率0.1‰~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的收取标准执行。
3.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业务流程】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3.委托贷款的用途;
4.贷款对象;
5.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二)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审查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审查,并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合法主体资格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1.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2.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
3.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
4.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5.委托人是上市公司,借款人是其股东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其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三)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签订
1.在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银行的标准文本。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3.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五)委托贷款的发放
1.受托人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人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2.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3.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人委托资金专户。
【风险控制】
(一)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二)在每笔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三)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四)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五)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六)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七)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八)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九)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其中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十)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银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十)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十一)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其他规定】
(一)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统一的委托贷款业务的格式合同文本,银行在使用中,对关键性条款不得擅自删改。确有必要变更的,须经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正式签订的文本为准。
(三)办理委托人(或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对上述统一文本作相应调整,并报经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定。
调研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篇四
委托贷款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3号)的精神和总行的要求,我行对抵质押贷款进行逐笔排查,现将排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贷款概况说明我社截至20**年6月30日,表内留有余额的抵押贷款共计422笔,金额合计53965.43万元整,质押贷款3笔,金额合计75万元。
二、贷款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根据文件要求,我社对抵质押贷款进行逐笔检查,情况如下:
1、我行的贷款均为应借款人本申请,贷款的手续齐全。权限内的贷款都通过本行审贷小组签字同意,权限外的贷款还上报了总行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并到相关部门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后办理。
2、我行的贷款抵押物为居民自用楼房商品房或土地抵押.房屋有房产手续并经房管局取得他项权证,土地有相关部门签署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并经国土资源部取得他项权证书,权属清楚,抵押物真实。
3、抵押物均通过总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且每笔贷款的抵押率都控制在70%以内,4、贷款抵押物与贷款审批抵押物相一致,贷款均先登记后放款。合同到期日期均在他项权证书抵押存续期限范围内。
5、到20**年6月30日止抵押物均未有被挪用、处臵等情况。我行按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抵、质押贷款进行了逐笔核查,未发现有工作人员违规进行虚假抵押,逆程序放款等情况,未发现假冒名贷款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技能培养和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改进不足、引以为戒,树立起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责任心,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及催收等工作,把好每一道关口,加大监督及奖惩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坚决确保我社资产安全。芙蓉合行火星支行20**0630篇二:银行信贷自查报告银行信贷自查报告银行家们心中有数,业务和风控,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于是乎,上半年冲在前面的是对公、个金、授信等前中台人员;而风水轮流转,下半年忙碌的则是银行稽核、内部审计等后台人员。8月下旬,审计署的审计调查队伍入驻前,一家国有大行刚结束了一场长达三个月的专项稽核。稽核部的经办人员加了三天班,把该行所调查的5家分支行的情况进行了汇总。此次稽核调查的是自20**年以来发生的公司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国内信用证等。9月10日,一家大型上市银行江苏省分行人士透露,该行正在开展内部审计;另一家大行上海分行人士称,该行内部的风险排查工作已于8月底完成,范围涉及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票据业务等方面。通过自查风暴,潜伏于信贷冲动下的各种问题浮出水面。如前述国有大行的专项稽核查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授后管理工作不到位、资金流向监控存在不足、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够严格、会计核算不规范等。而稽核结论中提出的两大关注事项:一则是关注委托开票业务的合规性,二则是项目资本金落实到位。各行都面临着共同的难题——如何在审计署到来之前,把有瑕疵的贷款落实到位。8月底,一家大行信贷人员透露,他所做的工作中有一项就是,规范借款企业的股东借款问题,如果借款企业用股东借款来补充项目资本金的缺口,都需要重新来过,退回股东借款,重新落实项目资本金。“过桥”项目资本金迷离银行自查锁定的均为关键环节。8月以来,部分中小银行上海分行纷纷开展与案件防控相关的风险排查工作。其中,一家股份制银行将单位账户、员工行为、票据业务列为重点排查对象;另一家上市中小银行的排查内容则包括公司条线授信真实性检查、重点客户走访、担保真实性核查、贷后管理落实措施及票据业务合规性检查等方面。天量信贷的背后可谓是“泥沙俱下”。在银行业掀起自查风暴中,违规行为自然无处遁形。上半年“信贷冲动”的故事里,银企的微妙关系,或可从以下两宗案例管窥一二。一位知情人士透露,20**年2月到5月期间,一家国有大行南方某支行向广州一家热电有限公司发放了4.18亿元贷款,用于一期项目建设。虽然银行放款审核人员审查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并准备放款之时,项目自有资金尚未到位,但他们仍将这笔贷款进行了批出。在此情况下,企业向银行承诺,将于20**年6月底前落实自有资金事项。企业自有资金未能如期而至。这家企业的理由是,由于办理增资手续时间较长,所以,截至20**年6月末仍未能办妥。信贷员自有辩护之词。
调研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篇五
个人贷款委托合同安排放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金需要,委托甲方策划引进人民币贷款。甲方接受乙方委托。经协商,双方就下列问题取得一致,协议如下:
1.贷款用途:此款只能用于需要,不得挪作它用。
2.贷款金额:为甲方融资贷款尽量接近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最后以乙方推荐金融机构审
批为准)按贷款总额的___%做为综合服务费或顾问费(不含评估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3.贷款期限:以操作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文件为准。
4.贷款年/月息: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年/月利率支付。
5.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给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抵押。6甲方对乙方资料有保密之义务,不得将乙方资料做为贷款之外用途或非法转让他人的行为,乙方有权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上诉或赔偿
7.乙方保证遵守关于银行贴息和综合服务费或咨询顾问费的承诺。
8.乙方保证如实提供个人有关文件相关材料及个人负债情况,积极配合甲方调查,考察和核实工作。
8.乙方保证向甲方支付信誉保证金_________元。此款将在贷款成功后,从甲方所得的咨询服务费中扣除。
9.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乙方保证不得通过其它渠道进行本融资贷款;不得退出与甲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的信誉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讨损失的权利。
10.如____天内,甲方无法安排放款方进行实质性操作(除非乙方同意继续运作),甲方应将信誉保证金全数退还乙方。
11.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人员的往返交通及操作期间的膳宿费用。
1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协议签字即生效,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若有异议可另行协商或递交当地司法部门裁决,本协议至下款当日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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