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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租赁住房篇一
秭政办发„2014‟81号(2014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为人才引进、拴心留人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房源及性质。
第二条人才公寓房源,根据需求由房管部门提供,产权归县住房保障中心所有。其供给规模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才保有、需求总量相适应。
第三条人才公寓性质为新进人才的过渡性政策周转房,按照“只租不售、廉价出租、周转使用”的原则由县委人才办牵头负责分配管理。
第三章申报对象。
第四条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三)35岁以下,在编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县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下挂工作人员,或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人才人事项目非固定聘用在我县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五条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必须家庭在城区无住房。即未婚申报对象必须父母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已婚申报对象必须配偶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人才公寓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组织审定、排号入住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县委人才办提供的申报表格据实填写书面申请。
(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定,并将申报材料报至县委人才办。
(三)组织审定:由县委人才办负责对申报对象家庭房产情况及申报类型进行核查,并按配租办法确定排号顺序,审定入住对象及入住房号。
(四)登记入住:县委人才办公示审定结果,开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申报对象凭入住通知单到县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配租办法。
第七条集中配租办法。在申报对象人数多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集中配租。即集中组织开展摇号、排序、选房工作。未进入选房序号的,进入轮候名单,出现新增或空置房源时按轮候顺序安排入住。第八条零散配租办法。在无轮候人员,且申报对象人数少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零散配租。即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安排选房入住。
第九条随住办法。人才公寓随住人员仅限于租住人员配偶、父母及子女。本人从未居住或长期未居住,其他人员(含直系亲属)以随住名义长期居住的,一律视为转借转租,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条住房变更办法。入住人员不得私自调换住房,确需调换住房的,需向县委人才办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同意,方可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住房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续租程序。人才公寓一年一续租,续租对象需在合同期限截止前一个月向县委人才办提交续租申请书,审核合格的,凭县委人才办开具的人才公寓续租通知书到县房管部门办理续租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凭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到县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租赁费用。人才公寓租赁费用参照公租房标准执行。租赁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视人才紧缺程度和贡献大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不得高于80%。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连续租住一般不得超过5年。满5年仍需租住的,需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且租赁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章退租办法。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退租分为责令退租、主动退租和到期退租。退租对象需首先在县委人才办开具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而后到县房管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的,通知所在单位,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一)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
(二)超期限1个月未办理续租手续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家庭在秭归城区购置住房超过1年未办理人才公寓退房手续的;
(六)辞职、辞退,或调离秭归县工作超过1月仍未办理人才公寓退房手续的。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六条强化租住人员所在单位管理责任。所在单位在推荐申报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入住人员台账,定期提醒检查。对辞职、辞退和调走人员及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要及时报告县委人才办,并督促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违规入住通报制度。对举报及检查发现的转租、转借、私自调换住房及其他违规情况,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全县通报,并责令所在单位督促整改。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1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秭归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才租赁住房篇二
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统一房源和租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各区(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各区(新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对廉租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二)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三)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第九条【廉租保障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廉租保障申请材料】申请廉租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本市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廉租保障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廉租保障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廉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
【廉租保障申请核查】接受申请材料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
【廉租保障信息公开】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符合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廉租保障对象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承租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廉租保障方式】廉租保障对象可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公租房面积租金及补贴标准】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按公租房有关规定执行。
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保障对象退出轮候库,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标准内,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廉租保障方式转换】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自合同解除当月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市场房租金补贴,同时停止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正在承租市场房源且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廉租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房租赁合同解除,应退出原承租的廉租房,按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其退出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廉租房租赁合同到期处理】廉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续租。续租合同的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续租期间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二)不再续租。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或按规定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相应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或公租房租金补贴。
发生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一条【补发补贴】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承租公租房导致原廉租房货币补贴停发的,廉租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为其补发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诚信申报】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或到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并提交相关资料。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计划生育、户籍、低收入居民身份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根据申报和核查的结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未承租公租房的,同时告知其可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二)已按规定轮候公租房或已承租公租房,但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罚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保障的,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的信息档案,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名单清册(台帐),租金补贴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帐单,廉租保障对象统计月(季)报表,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保障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廉租保障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人才租赁住房篇三
根据中央、省和大连市人才政策,结合瓦房店市可供人才租赁住房实际情况,最大可能满足外来人才需求住房,特制定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限适用瓦房店市人才公寓。
第二条相关定义。
本办法中“人才公寓”住房是指由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建设和租赁相结合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对象提供具有公益和租赁性质的,并给予租住或租金补贴,专门提供给本市相应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
第三条基本原则。
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政策透明,兼贴个人”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具体采用“两定”(定楼、定人)“两限”(限价、限期)的办法实施。
第四条入住对象。
(一)人才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地、财税缴纳管理地均在瓦房店市区内(含各园区)。
(二)具有大专以上全日制学历(2013年以来的毕业生),在单位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用工合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中央和省“百千万人才计划”、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特殊津贴”、特殊专家学者的入住需求。
第五条租赁原则。
(一)人才公寓原则上按一人一间配置,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含公用面积),入住人员承租原则是博士生、研究生免费入住、本科生200元/月、专科生260元/月,个人水、电、气、物业费和取暖费用由租赁者承担。
(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可连续居住五年。
(三)租赁期满后承租者应主动退让房源,逾期仍需租赁,按市场价租赁延长一年。
(四)承租者在享受政策其间不得转借或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如有违约,取消该承租者的居住资格。
(五)申请人的单位有义务配合申请人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提供签署诚信协议和相关手续并承诺遵守。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受理、审核、初审。瓦房店市人社局常年受理人才公寓入住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的受理及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后上报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填写《人才公寓租赁住房意见书》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瓦房店市人社局。
申请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4.申请人用工合同;
5.申请人在瓦房店市的住房情况证明(不动产登记处查实为准);
6.审核单位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终审、公示。瓦房店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的终审工作,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在瓦房店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通过的申请人予以资格登记,并列入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分配计划。
第七条信息公示和退出管理。
(一)每次有新增人才公寓时,根据当年的各种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人才公寓的房源、面积、价格、入住人员数量等进行初步议定后,公布入住人才的租赁信息。
(二)申请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退出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煤气、采暖费等相关费用。
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申请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3.申请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第八条运行体系。
(一)人社局和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统筹协调、政策研究、规划制定、资格审查、补贴认定,监督评估职能,并为人才公寓具体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二)人社局负责入住人员的初始审核,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的管控,以及人才公寓的运营操作职能。
(三)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物业设施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始终达到人才公寓租赁用房的标准要求。
第九条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要求,并根据社会发展逐年适当调整政策。
(二)对弄虚作假骗租房或补贴的个人以及每年度检查明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租赁者,取消其人才公寓租赁资格。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瓦房店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才租赁住房篇四
第二十三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希望对你有帮助。
人才租赁住房篇五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公寓,自2001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在解除企业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受到进区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赞誉。为了加强管理、加快周转,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使人才公寓真正发挥其作用,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如下:
高新区所建设的人才公寓,是以低价租赁优质服务的方式,为区内企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的短期居住的周转住房。其目的是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在高新区工商分局注册,在高新区国税、地税分局纳税。、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是区内中小型、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的其它企业(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4、申请人必须是所在企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有经过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申请人在昆明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在昆明市参加房改,没有享受相关福利。
6、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问题、或一时难以购到合适住房。有能力解决的不在此列。
7、申请人是管理人才的,必须是主要生产基地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主要负责人。
8、每个企业(单位)一般情况下,每年可租用一套人才公寓,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套。
1、人才公寓的管理由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分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协调和解决人才公寓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处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中的日常工作。
3、人才公寓的日常和物业管理由人才公寓办公室以合同形式委托高新区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要按高标准、高质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为入住人才提供科学、规范、舒适的服务与管理。、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必须依法与高新区物业公司签订《租住合同》,入住者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的相关条款。、人才公寓所有住房只能居住经批准入住的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或改变人才公寓使用性质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立即收回其居住资格,该企业和个人今后不得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房租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入住的人才档次越高,租金越低,直至无偿提供居住。第一年房租标准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年仍需续租者,须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续租,且第二年的房租在第一年房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原则上不予批准第三年续租。确因特殊原因仍需续租者,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报人才公寓领导小组批谁后方可续租,且第三年的房租费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第三年租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再续租。
第四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程序、用人单位向人才公寓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职称、学历等有效证件(验证后的原件、复印件),填写《申请表》。2、人才公寓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单位)和申请人的情况,按“入住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复核,并报经管委会办公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4、人才公寓办公室下达入住通知。、企业(单位)接到入住通知后,携带申请人本人免冠近照两张和入住通知,经人才公寓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到高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住合同》后入住。
第五条:人才公寓收费标准:
(一)、计费原则:、高新区人才公寓所收费用仅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维修和物业管理,人才公寓不以盈利为目的。2、人才公寓的房租计费面积以房屋的房改面积为准。、人才公寓的房租,包括了除租用人应自己另外交纳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
(二)、收费标准:
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按其性质分为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两大类。、专业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按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学术水平的高低来收费。具体收费办法是:具有硕士学位者租金为12元/月.平方米。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资格者租金为10元/月.平方米。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职资格者租金为8元/月.平方米。
博士生导师或具有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正高职人才租金为5元/月.平方米。
国家一级学会理事(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家组成员,或者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才,租金为2元/月.平方米。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免收房租。、管理人才收费标准:
从事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以外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24元/月.平方米。
产业方向符合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畴内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12元/月.平方米。
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以及年纳税总额较高,或前景看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后,月租金可适当下浮,但最低不得低于8元/月.平方米。
对于管理人才,其享受租金优惠的依据是根据管委会有关部门审定的该企业上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六条:高新区以前所颁布的人才公寓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才租赁住房篇六
申请名应与护照名一致。
申请人声明。
1.本申请表内所填全部资料皆真实、无误,本人无任何虚报申请书所填资料情况。
2.本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与公示。
3.本人明白,若存在虚报申请资料情况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任何因提供虚假资料而被批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有权收回住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配偶:(签字)。
一、申请条件。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
1.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深圳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领军人才未领取过租房补贴;
2.人才本人在深圳工作及居住。
3.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二)高中初级人才。
2.人才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为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已纳入本市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中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材料。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4、劳动合同;
6、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及其他人才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2、3、4、5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高中初级人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3、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5、劳动合同;
6、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非深户需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7、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其中第1(除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3、4、5、6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人才租赁住房篇七
为加快实施广州城市发展“东进”战略,发挥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统筹城乡发展,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广州开发区基础上,整合周边农村地区,设立萝岗区,管辖面积393.22平方公里。下辖夏港街、萝岗街、东区街(东区网)、联和街、永和街、九龙镇5街1镇,共30个居委会、28个村委会。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区常住人口23.1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8.27万人。流动人口30.1万人。自罗岗镇纳入广州市萝岗区以来,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大量的工厂进驻,密集的外来人员前来务工。正所谓,“路通,则财通”。开发区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工厂、各自然村周边进行了道路的规划及建设。现以罗岗社区道路建设为例子,分析该社区辖内的公交状况:
一、罗岗社区交通基本状况。
良好的平台;经济配套建设项目初露峥嵘:已完成总部经济区建设13.27万平方米,科技企业加速器11.06万平方米,孵化器38万平方米,完成科技人员公寓项目建设10万多平方米,标准产业单元18万平方米正在加速推进,这些项目的相继完成,为我区经济发展“双提升”创造了优势条件;文体卫及亚运场馆建设高标准推进。其中,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nba球馆)是华南地区第一个符合nba标准和aeg最低规格的篮球馆,也是我区城市地标建筑,将大大提升广州大都市形象;广州国际网球中心按照wta最高赛事国际标准进行建设,并于去年9月成功举办了广州国际女子网球公开赛;广州国际羽毛球培训中心是国际羽联在全世界指定的第二个青少年羽毛球训练场馆,即将投入使用;萝岗中心医院是我区与中山三院合作建设的“三甲”标准医院,即将于年内建成。社区辖内共有主干道开创大道1条,全长3000米,途径的公交汽车有10条线,开创大道为4车道,对车辆的疏导能力强不会造成塞车现象。次干道共有6条,开达路全长1400米,香雪路全长1100米,玉中路全长全424米,新桂路全长1500米,荔红路二路全长907米,开泰大道2300米。村道共有5条,萝塱路1500米,笃学路1100米,三级地街270米,罗岗公路街264米,萝格路410.荔红路是罗岗社区的中心,随着经济的的快速发展和私家车的增长,以及荔红路的餐饮事业、零售的繁华发展圈,导致罗岗社区中心荔红路的交通状况日渐恶化,时常发生机动车拥堵现象,行人、非机动在人行道路上混行,交通状况比较混乱。
二、原因分析。
(一)机动车通行能力不足。
荔红路为2车道,外加2米的停车位,影响机动车通行能力。公交车也没有停靠站,由于人车混杂等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进站,只能停在马路中,使后面的车辆不能通行造成塞车。
(二)非法营运现象严重。
五类车(四轮电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车、拼改装报废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现象严重,而且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外地出租车、蓝牌面包车,招手即停,特别在荔红路环岛周边各类非法营运车辆停靠等客导致该路段塞车,还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三)道路违章现象较多。
乱靠边停车,阻碍车辆通行,随意调头,胡乱切线,出租车尤为典型;非机动车、行人不遵守交通秩序,随意横穿马路。
(四)缺乏非动车道。
由于没有设置专门非机动车道,导致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困难,逆行车道、走人行道或改走机动车道。
(五)停车位严重不足。
市场、商店周边停车位置不足,没有停车场等配套措施,导致车辆停在马路中间,严重影响车辆通行。
三、对策及建议。
(一)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建设港湾式公交车站,减少因公交车进站导致的堵塞。
(二)在马路中间或两边设置护栏。既可防止车辆随意调头,又可防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随意穿行。由于荔红路是商业街,设置护栏时可多留几个路口,多设置几条人行横道,方便群众过街和购物。
(三)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加大对“五类车”、电动自行车、外地出租车、蓝牌面包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同时,加密区内小公交班次,优化公交路线,给群众提供正规、方便的出行和接驳条件。
(四)加强对人行道的管理。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规范经营活动,杜绝乱摆卖行为,避免因摆卖造成交通拥堵。
(五)在荔红路周边设立停车场,解决周边停车难的问题,从而根本上解决上下班高峰期等车问题。
人才租赁住房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给区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置、轮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潍坊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管中心”)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以及公寓产权单位、具体服务单位的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入住对象。
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1—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
4.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1.在企业工作的,需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
2.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中心城区内无住房。第七条入住标准。
人管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人才情况、申请顺序等统筹做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第五条第1—4类人才可根据房源自主选择大中小户型公寓;第5、6类人才原则上选择中小户型公寓;第7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租住方案;第8类人才一般安排合租。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程序。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汇总人才住房需求后,统一向人管中心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人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签订协议。用人单位、申请入住人才与人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押金,领取入住通知单。
(四)分配入住。人才凭入住通知单到分配的公寓办理正式入住手续。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2.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入选人才工程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5.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人才及其配偶的《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6.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出具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薪酬支付证明;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在岗证明;自主创业的,出具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租期与费用。
第十条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租,用人单位须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第一年免除租金,第二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第三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人管中心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核算公布。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押金、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人管中心负责收取,专款专用,租金主要用于公寓的维护管理,押金在退租时退还。
第十四条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4—管理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入住人才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供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居住。
第十六条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人才公寓:
1.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在潍坊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2.已不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4.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8.有其它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
第十七条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
—5—第十八条入住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人才入住公寓期间,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党工委组织部负责对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管理,为人才公寓管理运行提供保障;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公寓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人才公寓产权单位负责公寓修缮、设施维护等工作;相关园区、企业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来区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及团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中心城区”特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富专家公寓、生物医药产业园学术交流中心公寓和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大数据产业园15号楼等3处人才公寓,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潍坊生物医药园服务中心、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寓管理服务细则。其它人才公寓参照本办法执行。
—6—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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