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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制度篇一
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已连续几起发生过倒塔事故,特别是因塔式起重机本身的质量而引起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塔吊安装拆除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素质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识不强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违章作业、盲目蛮干进行安装、顶升加节、使用、拆除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与验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我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已拥有的或新购置的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尽早报请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严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塔式起重机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机械论文:《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主办。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和建设部优秀期刊。作为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杂志向读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设机械技术发展动态,着力介绍了国内外工程建设机械的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了制造商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严格履行塔式起重机的年度技术检测、检验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每个年度及每次新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停机整改,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机带故障、带隐患运转。对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厂、钢结构损坏修复后的塔式起重机,必须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合格后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队伍进行,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管理机构和拆装作业人员,从事拆装作业和设备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禁止无拆装备案的队伍和无证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和设备操作。安装作业时应先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统一指挥。协同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
四、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顶升加节)、拆卸前均应根据塔式起重机自身特点、现场作业条件制订科学、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编制依据、人员配备、起重机械及索具配备、基础及附墙设计(有平面图和立面图)、地锚和预埋件设置、安装步骤、顶升加节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增加顶升过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体要求,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严格执行实施。
五、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必须经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验收由施工单位设备部门、安全部门、装拆队伍、工程项目共同执行,严格按照验收单内容逐项检查验收签证。同时要进行技术检查、空载试验、载荷试验,保证塔机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墙、顶升加节后也必须进行严格验收,保证附墙连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运转维修的登记统计制度、设备报废制度。对投入施工作业的塔机,要严格进行塔式起重机的班前检查、安全运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修保养、安全专项检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的检修工作,特别时对钢结构、起升、变幅、回转三大机构及液压顶升系统、力矩、重量限制器、钢丝绳、滑轮、吊索等关键、要害部位重点检查,保证塔式起重机性能良好,不带故障、不留安全隐患进行施工作业。
七、落实以机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相关岗位人员的姓名要在塔机标牌上注明。司机、指挥均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以保证塔机运转时信号准确、指挥到位。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机基础及附墙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安装方案的要求进行制做。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满足塔机本身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要求,并设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机超过一定高度后必须安装附墙装置,装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装准确,并满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场地限制等原因,基础面积或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加强技术措施,如增设桩基础或与建筑物大面积承台连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验算;安装附墙装置时,附墙角度不应过小或过大,杆件超过规定长度时,应有附墙的设计计算书。
九、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变幅、回转、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的最关键的装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须齐全且灵敏可靠。塔式起重机验收时必须严格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以上安全装置逐一进行调试合格,要求有具体量化验收内容。如力矩限制器标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标明重、中、轻档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离(m)等,一经验收,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如需要改动时,仍必须按照验收程序进行,且还必须保证在塔式起重机的技术性能范围之内。有的单位验收时往往只调试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验收结果上也只笼统填写“灵敏可靠”或“合格”等,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时验收过程中要拍照留档。
十、塔式起重机吊钩保险装置、吊钩滑轮防脱绳装置、卷扬机滚保险装置、上人爬梯及护圈等必须齐全且符合要求。吊钩保险装置不可缺少,如损坏必须购买原厂产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护圈必须完好、牢固、严密,对发生少圈、变形、锈蚀、开焊、固定不牢靠的应坚决予以整改修复。
施工现场或相邻工地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作业,且塔式起重机作业半径有重叠现象时,必须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术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固定式塔机,低位塔臂端部与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钩与低位塔垂直距离不小于2m。防止相邻塔机的起重臂、平衡臂与塔身、塔帽、拉杆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组织措施,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回转和行走路线,对塔机指挥和司机严格交底,并由专门人员监督执行,严禁相邻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区域相向运转及交叉作业,防止起升钢丝绳的相互缠绕。
(3)利用技术手段,缩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设置行走、回转、超高限位等,保证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现场塔机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必须齐全。
(1)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档案、运转及维修保养记录、操作交接班记录、安装拆除方案、验收证书、检测检验报告。
(2)拆装队伍资质证书、设备安拆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
(3)塔式起重机处悬挂限载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定人定机牌。
只有建筑行业各参见单位的广大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验收管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绝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将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起重机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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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5、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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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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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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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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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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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3、
行车工操作要点。
14、
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15、
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16、
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起重机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维修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档案严格执行专人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六条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七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八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九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机械部分的维护保养:须对各机构的制动器、各机构的运转情况、各部件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各部位的钢丝绳等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检查各机构的连接螺栓、焊缝和构件的工作情况,定时紧固和上油漆。
2、液压系统的维护保养:按时添加或更换液压油,并检查油管及其接头、安全阀、液压泵和液压缸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电气系统的维护保养:电线、电缆应无损伤,安全装置的行程开关须可靠,接地保护电阻要符合要求。
4、润滑工作:应经常检查塔机各部位的润滑情况,做好周期润滑工作,按时添加或更换润滑剂。
5、为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确保人机安全,必须做好以检查、调整、清洁、紧固、润滑日常维护工作。
起重机制度篇四
由于起重机的部件较多,针对各个部件的不同技术特性,我们在实际工作检查的周期分为周、月、年,各个周期的具体内容如下:
1、每周检查与维护
每周维护与检查一次,检查与维护的内容如下:
1)检查卷筒和滑 轮上的钢丝绳缠绕是否正常,有无脱槽、串槽、打结、扭曲等现象,钢丝绳压板螺栓是否紧固,是否有双螺母防松装置。
2)检查起升机构的联轴器密封盖上的紧固螺钉是否松动、短缺。
3)检查制动器上的螺母、开口销、定位板是否齐全、松动,杠杆及弹簧无裂纹,制动轮上的销钉螺栓及缓冲垫圈是否松动、齐全;制动器是否制动可靠。制动器打开时制动瓦块的开度应小于1.0mm且与制动轮的两边距离间隙应相等,各轴销不得有卡死现象。
4)检查安全保护开关和限位开关是否定位准确、工作灵活可靠,特别是上升限位是否可靠。
5)检查各机构的传动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
6)检查所有润滑部位的润滑状况是否良好。
7)检查轨道上是否有阻碍桥机运行的异物。
2、每月检查与维护
每月维护与检查一次,检查与维护的内容除了包括每周的内容外还有:
1)检查制动器瓦块衬垫的磨损量不应超过2mm,衬垫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不得小于70%;检查各销轴安装固定的状况及磨损和润滑状况,各销轴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5%,小轴和心轴的磨损量不应大于原直径的5%及椭圆度小于0.5mm。
2)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是否有断丝等现象,检查钢丝绳的润滑状况。
3)检查吊钩是否有裂纹,其危险截面的磨损是否超过原厚度的5%;吊钩螺母的防松装置是否完整,吊钩组上的各个零件是否完整可靠。吊钩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4)检查平衡滑轮处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对滑轮及滑轮轴进行润滑。
5)检查滑轮状况,看其是否灵活,有无破损、裂纹,特别注意定滑轮轴的磨损情况。
6)检查制动轮,其工作表面凹凸不平度不应超过1.5mm,制动轮不应有裂纹,其径向圆跳动应小于0.3mm。
7)检查连轴器,其上键和键槽不应损坏、松动;两联轴器之间的传动轴轴向串动量应在2~7mm。
8)检查所有的`螺栓是否松动与短缺现象。
9)检查电动机、减速器等底座的螺栓紧固情况,并逐个紧固。
10)检查减速器的润滑状况,其油位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渗油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渗漏。
11)对齿轮进行润滑。
12)检查大小车的运行状况,不应产生啃轨、三个支点、启动和停止时扭摆等现象。检查车轮的轮缘和踏面的磨损情况,轮缘厚度磨损情况不应超过原厚度的50%,车轮踏面磨损情况不应超过车轮原直径的3%。
13)检查大车轨道情况,看其螺栓是否松动、短缺,压板是否固定在轨道上,轨道有无裂纹和断裂;两根轨道接头处的间隙是否为1~2mm(夏季)或3~5mm(冬季),接头上下、左右错位是否超过1mm。
14)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清扫,清除其上污垢。
3、每年检查与维护
每年维护与检查一次,除了包括月检查内容外还应有:
1)检查主梁的变形情况。检查小车轨道的情况。空载时主梁下扰不应超过其跨度的1/2000;主梁向内水平旁弯不得超过测量长度的1/1500;小车的轨道不应产生卡轨现象,轨道顶面和侧面磨损(单面)量均不得超过3mm。
2)检查卷筒情况,卷筒壁磨损不应超过原壁厚的20%,绳槽凸峰不应变尖。
3)拧紧起重机上所有连接螺栓和紧固螺栓。
4)检查所有减速器的齿轮啮合和磨损情况,齿面点蚀损坏不应超过啮合面的30%,且深度不超过原齿厚度的10%(固定弦齿厚);齿轮的齿厚磨损量与原齿厚的百分比不得超过15%~25%;检查轴承的状态;更换润滑油。
5)检查大、小车轮状况,对车轮轴承进行润滑,消除啃轨现象。
6)检查主梁、端梁各主要焊缝是否有开焊、锈蚀现象,锈蚀不应超过原板厚的10%,各主要受力部件是否有疲劳裂纹;各种护栏、支架是否完整无缺;检查主梁、端梁螺栓并紧固一遍。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桥式起重机使用状况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并督促桥式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一.原则
1.桥式起重机管理部门每个工作日对桥式起重机进行一次常规的巡检,每月对易损零部件及主要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桥式起重机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桥式起重机的日检、月检由桥式起重机司机和桥式起重机管理人员进行,其
中月检和年检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进行处理,严禁桥式起重机带故障运行。
3.所有检查和处理情况桥式起重机司机和桥式起重机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记录。
二.日检
桥式起重机日检的主要内容:
1)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可靠;
2)各机构的制动器情况;
3)钢丝绳及其固定情况;
4)吊钩、滑轮情况;
5)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
6)电动机温升和滑线情况;
7)减速器等传动部件紧固、润滑情况。
三.月检
桥式起重机月检的主要内容:
1)“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完好性;
2)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3)所有安全、防护装置;
4)电气线路、液压回路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5)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6)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7)钢丝绳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8)各传动机构零部件的运行、润滑和紧固;
9)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
四.年检
桥式起重机年检的主要内容:
1)月度检查的所有内容;
2)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3)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4)重量指示、超载报警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动力系统和控制器。
起重机制度篇五
为了有效预防凤台淮河公路二桥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抢险目标。
1、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2、快速疏散人员。
四、工作原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项目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五、应急区域范围划定。
(一)工地现场内应急区域范围制定。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区域为应急区域范围。
(二)工地场外应急区域范围的划定。
对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围档)外,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需要当地政府的协调,在事故(危害)发生后及时通报政府或相关部门,以确定应急区域和范围。
一、成立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
组长:xxx。
副组长:xx。
组员:xxx。
二、应急组织的分工职责。
(一)组长职责: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记录作出安排;。
5、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二)副组长(即现场管理者)职责:
1、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务机构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活动;。
3、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员撤离到集中地带;。
4、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三)通讯联络组职责:
1、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2、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四)技术支持组职责。
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五)消防保卫组职责。
1、事故引发火灾,执行防火方案中应急预案程序。
2、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岗,维持工地内抢险救护的正常运作。
3、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通畅,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4、抢救救援结束后,封闭事故现场直到收到明确解除指令。
(六)抢险抢修组职责。
1、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2、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3、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4、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七)医疗救治组。
1、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
(八)后勤保障组职责。
1、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须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2、提供合格的抢险抢修或救援的物质及设备。
一、事故报告。
(一)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报告流程(详附表2)二、分级响应程序。
(一)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本项目部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二)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迅速逐级上报,请求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仍不能进行处理,则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请示启动上一级救援预案。
三、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测现场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类型和特性,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四、现场紧急处置与指挥。
首先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蒋新闻,查明险情确定是否还有危险源。如:碰断的高压电线,需查明触电危险区域;如:建筑起重机械坍塌,需查明其构件部分是否有继续倒塌的危险;查明情况后立即组织实施救援行动:
通讯联络组负责人陈江艳,按职责规定负责上报事故情况,联系“119”“120”抢救伤者等事宜。
技术支持组、抢险抢修组负责人徐忠伟,按职责规定负责切断有危险的电气线路的电源。如果在夜间,接通必要的照明灯光,在排除继续倒塌或触电等危险的情况下,将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消防保卫组负责人兰开良、萨龙泉,按职责规定负责安排人员把出事地点附近的作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并进行警戒不准闲人靠近,管理施工现场的大门,查验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有效证件,对外来的相关人员注意礼貌用语。迅速查清事故现场目击者和事故责任人。
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夏建明,
按职责规定负责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如情况特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安排项目部的车辆将重度受害者尽快送到医院。
后勤保障组负责人钱勇,按职责规定负责保障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
六、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后,宣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一、善后处理。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安装。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建筑主管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三)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项目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报告。
项目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组和公司的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问询笔录、提供相关资料等工作,协助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项目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表(详见附表1)二、资金保障。
项目部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三、监督检查。
项目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对制定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项目部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二、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项目部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员进行奖惩: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安全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由提出申请报公司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制度篇六
机械设备安装完毕需要设保护接零或重复接地的必须接好,要试运转,按各项试验要求指标试运行,并要检查机械上的各部位装置,如提升机上的:。
2、断绝保护装置,当机械运行中发生断绝时,应能可靠的将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体上;。
3、安全门装置,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防止物料滚落;。
5、下极限位器,当起重平台降到最低限位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其停止下降;。
7、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讲话,起重司机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机械司机应按机械保护规定,随时加油、养护,不能带病作业,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维修。
起重机制度篇七
1、机械设备的使用应贯彻“管理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按设备性能合理安排,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安全生产。
2、各级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尊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加以解决。
3、坚持持证上岗,严禁无操作证者上机作业,持实习证者不准单独顶班作业。
4、不属于本人负责的设备,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上机操作。
5、现场设备(含临时停放设备)均应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并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6、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遵守安装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安装场地应坚实、平整。起重类机械严禁超载使用,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7、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运行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经试运转合格,专业职能人员检验签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1、各种施工机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测方案,并如实填写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2、在机械设备进场前,应结合现场情况,做好安装、调试等部署规划,并绘制出现场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
3、机械设备安装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保养、检修,达到安全要求后再进行安装,并按计划实施日常保养、维修。
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不得随意调动、顶班。
5、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规定执行者均按违章处理。
6、大型设备应由建设局及相关劳动部门检验认可,才能租赁、安装、使用。
7、各种机械设备在移动,清理、保养、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设专人监护,在设备使用间隙或停电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挂停用标志牌。
8、凡因违章、违纪而发生机械人身伤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1、机械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知识,必须纳入“三级教育”内容。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再教育。
3、安全教育要分工种、分岗位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法规、本岗位职责、现场其他标准、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项等,并有教育记录,归档备查。
4、执行班组每日班前讲话制度,并结合施工季节,施工环境,施工进度,施工部位及易发生事故的地点等,做好有针对性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各项培训记录、考核试卷、标准答案、考核人员成绩汇总表,均应归档备查。
1、项目部机械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工长、班组长每天普查。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对现场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机械制动和安全装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机械设备是否带病作业,是否有异常现象;金属结构部分是否开焊、开裂、变形;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养、清洁;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为行为等。
3、对塔吊轨道接地装置、机身垂直度等,应定期检查、检测。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案待查。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解决,并及时进行复查,填写检查、整改记录表。
5、每次检查后,进行全面评估,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1、每周保养。
按操作说明,确保每天进行检查。
确保小齿轮和压轮在驱动板上可靠紧固,同时检查驱动底板螺栓固定情况。
检查限速器的位,必须时补充新油。
检查吊笼门和围栏门的联锁装置,上下行程开关和对重断绳保护开关,试分别开着围栏门,吊笼门及切断各行程开关,启动电机,这时,升降机应无法启动(注意:每次试验公检查一个功能)。
检查限位器的制动力矩。
检查吊笼所有门的连锁装置。
检查导轨架上的限位碰块位置是否正确。
检查电缆导向架的护缆情况。
检查电缆支撑臂和电缆导向架的相对位置。
检查所有标准节和斜支撑的连接点,同时检查齿条的紧固螺栓。
确保电力电缆无破损。
检查对重导向滚轮的调整和固定情况,检查钢丝绳的均衡装置,天轮和对重钢丝绳托架。
2、每月保养。
检查小齿轮和齿条的磨损情况。
用塞片检查蜗轮减速器的蜗轮磨损情况。
对润滑部位进行润滑。
3、每季保养。
检查轴承及吊笼导向轮的磨损情况,如滚轮被磨损则进行校正,如轴承被破损则更换导向轮。
用坠落试验检查安全限速器。
4、每年保养。
检查电动机和蜗轮减速器之间的联轴器。
5、安全操作制度。
升降机操作人员应该熟悉升降机性能和操作规程,并需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升降机吊笼内严禁超载,严禁货物载出吊笼运行。
吊笼上下运行时,笼顶上的安装吊杆不准带载运行。
吊笼运行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并向有关人员汇报,严禁带病运行。
本操作规程仅作为对管理和使用者的进一步提醒,所有内容均与产品使用说明书重复,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说明书。强调:以说明书内容为准。
起重机制度篇八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机制度篇九
2、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和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纵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作到精心保养和及时维修。
3、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司机有权拒绝吊运。
4、司机应熟记指挥信号(手势、哨音、旗语等)并应与指挥工密切合作。
5、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送电时;
(2)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其他起重机时;
(3)在起升或下降载荷时,或大车小车行走时;
(4)载荷在吊运过程中接近地面人员时;
(5)吊运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有人走动时;
(6)载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
(7)当吊载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6、必须精神集中,不准与同室其它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7、作业前先空车开动个机构,判断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
8、必须遵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9、司机只听从事前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开车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10、由于受环境或其它因素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予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再操作。
11、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12、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他不注视被起吊重物时,不应该开车。
13、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它辅助吊具。
14、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两米以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或小车。
15、起重机的控制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转到反转位置作为停车之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才允许。
16、起重机大车或小车应缓慢的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架。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17、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地放下。
18、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下降剧烈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回零位,切断操纵室中的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吊在半空时,司机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
19、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20、露天工作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司机应随时注意天气变化,遇有大风侵袭,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21、要时时注意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两边支腿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偏斜应及时调。
22、两个人操纵一台起重机时,不工作的司机不准擅自上、下车,必须到停车点才准上、下车。
23、起重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24、操作吊运熔化金属、液体浮渣及浇铸:
(1)起吊前,须注意是否将包环吊牢。
(2)将金属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内的高度试验制动器可靠性。
(3)包内液体距包沿之距离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将吊车停于浇铸钢渣位置。
(5)不准利用吊车扯拉“凝固金属”。
(6)吊运金属包时不准从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过。
(7)发现有漏包现象时,应打铃警告、找安全地方放下,运行中金属包距地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时,应注意辅助吊钩动作,不准钢丝绳与金属包相碰接触。
(9)当吊车移动时,应注意避免钓钩及金属包挂住地面物品,不准从设备上越过。
(10)倾倒液体金属或浮渣时应平衡均匀,以免进溅到工作场地。
(11)如因有浮渣,液体金属倒不出时,不应再翻复金属包。
25、操作电磁盘及抓斗
(1)起重机电磁盘工作时,只可在指定路线内移动重物。
(2)起重机电磁盘工作时,应经常注意电压变化情况,如有突然下降或超出规定值时,应停车检查。
(3)起重钢丝绳及电缆应正确卷绕早卷筒上。
(4)起重电磁盘不准超高腿磁卸物,不吸物时不准通电。
(5)电磁盘工作不准超“jc”制。
(6)抓斗工作时,为避免物品掉出,应交抓斗闭合紧密,不许可摇晃。
(7)当抓都没有完全闭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闭合,以防止过载。
(8)抓斗起升时,应使负荷均匀传至每支钢丝绳上。
(9)抓斗工作前,各机构需要进行短时间空运转,查看是否正常。
(10)电磁、抓斗不得吸、抓固体物品。不准升高卸物破碎。形状不规则的硬质物品不准抓。
(11)抓斗、磁盘重与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过吊车的额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时磁盘、抓斗应落至地面。
(13)抓斗升降应保持平稳,防止由碰撞而造成转动。
(14)抓斗在卸载前,要注意升降绳不应比开闭绳松弛,以防冲击短绳。
(15)抓斗在接近车箱底面抓料时,注意升降绳不可放松,以防抓坏车皮。
(16)机车在未摘钩和未离开前,抓斗不得靠近车箱,更不准进行抓料。
(17)抓满物料的抓斗不应悬吊十分钟以上,以防溜抓伤人。
26、吊运毛坯
(1)在起吊时须确信捆-绑、夹持紧固。
(2)将毛坯进或取出炉子时不得碰击炉口及其他物品。
(3)不准使夹持没,毛坯夹钳或其它装置留在炉子中。
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机能不正常时,应在操纵前排除。
2.开车前,必需鸣铃或报警。操纵中接近人时,亦应给出断续铃声或警报。
3.操纵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泊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刻执行。
4.当起重机上或其附近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当电源电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专管职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用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溘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都正常。
7.在轨道上露天功课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休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休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位。
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堵截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存在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起重机制度篇十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起重机指定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便开动;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七、光线阴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无人指挥操作的情况下,不能起吊;
八、离岗下班应切断设备电源。
起重机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九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三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三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制度篇十二
a.将吊钩上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规定地点,小车停在操纵室一边,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刀开关。
c. 详细记录当班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及设备存在的问题或立即排除故障等。
a.认真听取上一班司机的记述工作情况和查阅交接-班日报记录。
c.固定钢丝绳是否牢靠,卷筒钢丝绳排列是否正确。
d.使用前进行空载运行检查,特别是限位开关,紧急开关,行程开关等是否可靠安全,如有发现问题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e.上述检查中,双方认为正常无误后,与交接-班人员共同在工作记录上签字,交-班人员方可离开。
--博才网门式起重机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监督和防范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操作人员的责任制,做好交接-班记录。
二、门式起重机使用多班作业的,必须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上一班操作工与下一班操作工共同进行,双方应进行全面检查,按规定要求逐项交接,做到交接清楚明确,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三、 交接过程中交方要主动介绍情况,接方要主动了解情况。接-班人未按记录查验,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交接-班记录必须由双方签字后,交-班操作工方准离岗。
四、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清本班任务,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
3)交清保养、使用、运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操作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5)交-班的操作人员负责搞好机械设备的清洁卫生。
五、各级操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
一、工作完成,交接-班驾驶员应做到:
1、将空钩起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规定地点,各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流开关。
2、交接-班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和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同时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3、认真填写当班运行记录,(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及设备存在的问题或需要当即排除的故障等)。
二、接-班驾驶员应该做到:
1、认真听取上一班驾驶员口述的工作情况和查阅交-班记录。
2、检查起重机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可靠和制动器的`制动性能是否良好。
3、固定钢丝绳是否牢固,卷筒钢丝绳排列是否正确。
4、使用前进行空载运行检查,特别是限位开关,紧急开关,行
程开关等是否安全可靠,如有问题,必须及时修复后方可使用。 上述检查中,双方认为正常无误后,交接-班人员共同在记录中签字,交接-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交-班司机应该做到:
(1)检查设备的机械、电器部分是否完好,
(2)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
(3)说明故障排除情况,
(4)打扫清洁。
接-班司机应该做到:
(1)认真听取上一班工作情况;
(3)检查吊装附件是否安全。认真进行交接-班,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未然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穿好工作服,佩戴好名牌),正点交接-班。
2、接-班人员要详细阅读交接-班记录和有关通知,详细了解上一班工作情况,对不清楚的问题一定要向交-班者问清楚,交-班者要主动向接-班者交底,交-班记录要详细完整。
3、交-班人员要对接-班人员负责,要交安全、交记录、交问题、交物品(包括灭火器的数量、完好情况、有无丢失)交岗位卫生、交工作情况,双方要办签字手续。
4、如在交-班时有突发事件或正处理问题,应以交-班人员为主,接-班人员积极配合,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报告主管领导,征得同意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
5、在规定的交接-班时间内,如接-班者因故未到,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擅自离开按脱岗处理,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者不按时间接-班要追查原因,视情节进行处理。
6、接-班人员酒后或带病坚持上岗者,双方不得交接,并及时报告,统筹安排。
起重机制度篇十三
一、《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公司应对所有起重机械建立相应台账。
二、起重机械停用的,应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停用手续。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起重机械,应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起重机械,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三、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四、起重机械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五、申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起重机械管理档案保存。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经大修、改造后的;。
(三)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转场安装和移位安装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起重机制度篇十四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报警电话:。
火警:119急救:120匪警:110。
起重机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1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作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定。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
3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十三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4第十四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5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6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起重机制度篇十六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工器具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工器具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原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原浙江省劳动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起重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设备管理部是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管理的归口部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是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的维护部门,安全监察部负责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等管理。
4.1.1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网络。
4.1.2设备管理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等部门是起重机具、起重作业管理的职能部门。
4.1.3起重人员和起重机具所在部门,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或安全员管理起重安全工作。
4.1.4起重机具所在班组或保管部门,应专人负责起重机具的管理、维护、检查和试验。
4.1.5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应对起重机具的管理和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
4.1.6起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具的所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起重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做到一物一卡,设备落实到人。见资料性附录a。
4.1.7起重机械必须具有操作规程。
4.1.8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职责。
4.1.8.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起重工作的法规、政策,组织制订并审批公司有关起重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4.1.8.2组织指挥公司重大或重要设备的起重工作,落实起重工作的安全措施。
4.1.8.3批准公司起重人员技术培训、起重设备配置计划。
4.1.8.4组织起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1.8.5批准重大起重作业方案。
4.1.9设备管理部职责。
4.1.9.1负责解决起重作业和起重机械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重大或复杂的起重作业技术方案;编制及批准一般设备起重作业的技术方案。
4.1.9.2审核起重机械的检修操作规程。
4.1.9.3负责起重机械大修计划的安排与落实。
4.1.9.4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起重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1.9.5负责起重机械的选型、技术改造、验收、资产和报废等管理及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4.1.9.6负责起重作业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
4.1.10安全监察部职责。
4.1.10.1对起重作业现场、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落实情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及人员技术状况等进行监督。
4.1.10.2对起重工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执行规程、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4.1.10.3参加重大或复杂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现场监督。
4.1.10.5负责起重作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按规定做好事故的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4.1.10.6负责起重机械的取证、定期检验复证工作。
4.1.10.7参与起重机械设备、机具的验收。
4.1.11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4.1.11.1负责起重工的培训、取证、复证工作,建立起重工的培训档案,并负责证书管理。
4.1.11.2负责起重新设备、新技术的委托培训工作。
4.1.11.3负责起重岗位的定员、定编工作,对起重岗位的劳动组织的合理性负责。
4.1.12设备维护部、燃料部职责。
4.1.12.1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组织制订本部门起重工作的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制。
4.1.12.2编制起重机械的配置计划,参与起重机械的验收。
4.1.12.3参与重大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
4.1.12.4组织、安排本部门起重人员技术培训。
4.1.12.5负责本部门起重机具的技术管理及起重机械的建帐、建卡和保管工作。
4.1.12.6审核批准班组的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4.1.12.7落实起重机具的维修、定期检查和试验工作。
4.1.13班组职责。
4.1.13.1执行起重作业的规章、标准。
4.1.13.2完成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4.1.13.3参与一般起重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
4.1.13.4提出起重工器具的增补、报废和验收意见。
4.1.13.5负责班组起重机具的领用、建帐、保管。
4.1.14现场起重作业负责人,应按现场安全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
4.2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4.2.1总经理工作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4.2.2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4.2.3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4.2.3.1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见资料性附录b。
4.2.3.2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4.2.3.2.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4.2.3.2.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4.2.3.2.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见规范性附录c。
4.2.4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4.2.4.1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4.2.4.2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4.2.4.3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4.2.4.4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2.4.5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4.2.4.6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4.2.5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4.3.1.1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4.3.1.2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4.3.1.3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4.3.1.4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4.3.1.5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4.3.2.1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见资料性附录d、附录e、附录f。
4.3.2.2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4.3.2.3《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4.3.2.4《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4.3.2.5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4.3.2.6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4.3.2.7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4.3.2.8《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3.3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4.3.3.1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4.3.3.2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4.3.3.3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4.3.3.4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4.3.3.5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4.3.3.6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4.3.4.1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4.3.4.1.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管理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4.3.4.1.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4.3.3款规定要求等。
4.3.4.2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4.3.4.2.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4.3.4.2.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4.4.1.1一类起重机械:各类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汽车吊、卷扬机以及其它动力起重机械等,简称起重机械。
4.4.1.2二类起重工器具:起重绳索、手拉葫芦、卸卡、吊环、千斤顶、滑车以及自制起重专用工具等,又称起重辅助工具。
4.4.2.1起重机具管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或遵照公司设备管理职责划分规定执行。
4.4.2.2使用部门应把起重机具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设备考核范围,并建立起重机具的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4.4.3.1起重机械的使用部门应逐台建立设备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试验,同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存档。
4.4.3.2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台帐应包括: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复印件)、装拆、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试验记录;安全技术监督试验报告;设备缺陷和不安全情况记录;设备定级台帐。
4.4.3.3起重工器具的保管。
4.4.3.3.1起重工器具所在部门和班组应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
4.4.3.3.2起重工器具管理人员负责建立起重工器具编号、登记台帐,包括检查试验记录和损坏更换等。
4.4.3.3.3起重工器具应实行定置管理,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不得混放。
4.4.3.3.4起重工器具应根据情况挂上铭牌,注明规格型号,以便使用。
4.4.3.3.5要建立起重工器具维修保养、保管和定期检查制度,未经检查合格的各类工器具严禁使用。
4.4.3.3.6禁止将报废的工器具与完好工器具堆放一起。
4.4.3.3.7起重工器具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机械强度试验。
4.4.3.4起重工器具的使用。
4.4.3.4.1非本班组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由使用班组提出申请,经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4.4.3.4.2起重工具的使用应履行领用手续,由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起重工器具的领用清单,经班组长审核后向工器具保管员领用。
4.4.3.4.3任何起重机具不得私自出借。如确需外借时,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领导批准。
4.4.3.5起重机械的安装与维修。
4.4.3.5.1所委托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是取得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装修理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4.4.3.5.2部门自行安装、修理桥式、门式起重机和汽车吊,应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经地方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4.4.3.5.3桥式、门式起重机和汽车吊安装、大修后,由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部申请地方监察机构检验,检验合格颁发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才能交付使用。
4.4.3.5.4检修后的起重机械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的要求,焊接工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起重工器具大修后,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使用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4.4.3.5.5起重机械维修时,应做好下述安全措施: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将所有的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示牌,标示牌应置于醒目位置;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护及人工润滑。
4.4.3.6起重工器具维修。
4.4.3.6.1维护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另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4.4.3.6.2结构件需焊补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7起重机械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颁发准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一般为二年,大修后起重机必须检验而不受规定检验周期的限制。
4.4.4起重机具的检查和试验。
4.4.4.1.1作业前的例行检查。每日作业前(或使用前)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的安全性能,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等,若有异常或损伤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禁止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有牙口、刃口及转动部分的机具,应装保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机械设备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起重机械作业前的检查工作由操作人员进行,现场作业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监督检查,并列入站班会的检查内容。
4.4.4.1.2月度检查。月度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一般应包括: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无异常情况;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起重机械月度检查由设备管理部组织检查并记录。
4.4.4.1.3年度检查。年度进行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停用一年以上起重机械,或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修复后的起重机械,或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4.4.4.1.4年、月检查情况要记入设备台帐,并与其产品说明书、数据等有关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4.4.4.1.5起重机械的年度检查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结合定期试验进行。应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制度,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并对起重机械作静、动负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存档。
4.4.4.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由起重工器具所属班组长和保管员负责进行,每月一次,检查结果报部门领导审核。使用部门应按资料性附录g的规定,制订起重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表。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标准见资料性附录h。
4.4.4.3.1起重机械试验由设备管理部制订试验计划,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按资料性附录g的规定进行。
4.4.4.3.2下列情况,应按有关起重机械试验标准进行试验:正常工作的,每二年进行一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或机械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4.4.4.4起重工器具的试验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下列情况,应按有关试验标准试验:正常使用的起重工器具,每年一次;经过修理、改造过的工器具,在交付使用前;长期存放超过一年以上的工器具,在重新使用前;抽样试验发现不合格的,应进行全部试验。
4.4.4.5起重机具的定期试验和鉴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联系委托。
4.4.5.1.1购置起重机械,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经设备管理部审核同意,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4.4.5.1.2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原则: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遵照技术先进、工程适用、安全可靠、经济耐用、服务周到;严禁选购无国家认证资质的企业产品;严禁选购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的产品;严禁选购无出厂合格证和无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的产品;不宜选购无良好售后服务的产品;不宜选购说明书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产品。
4.4.5.2起重机械出厂资料应包括:原材料自检资料;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顶升机构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术要求;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资料(无法在制造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4.4.5.3选购的起重工器具应检验合格,生产厂家应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起重工器具应有必要的产品鉴定证书,并经抽样试验合格。
4.4.5.4起重机械的报废。下列起重机械应予报废: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再经大修其性能已达不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修理费用高的;国家规定淘汰的;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公司已不适用的。
4.4.5.5起重工器具的报废。下列起重工器具应予报废:试验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结构、主要部件损坏,经维修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换合算的;国家规定淘汰的。
4.4.5.6起重机具的报废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规定办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标准办理。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起重机制度篇十七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及时规程。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6、必须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8、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起重机轨道上。
9、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11、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应注意人员动向。
12、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13、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7、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是令或者没有调好,禁止工作。
18、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临车。
19、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20、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2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同室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22、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23、必须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2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只听从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得立即停车。
25、由于受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在操作。
26、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27、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28、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他它辅助吊具。
29、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已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和小车。
30、起重机的遥控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遥控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反转作为停车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31、起重机大车小车应缓慢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驾。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3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会零位,切断操纵室的总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掉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34、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3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3)报废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标志注销。
行车工操作要点。
1、行车工需经训练考试,并持操作证方能独自上岗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件在人头上经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过高。
5、检修行车时,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把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开关,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标志。
6、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
8、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9、夜间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12、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3、当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替换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4、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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