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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最新 股权托管交易篇一
1、《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2、《股权托管申请表》;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股权集中托管的决议原件;
4、公司设立批文及股权变动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5、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当提供国资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有关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8、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
9、经办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司盖章的最近二年财务报表及分红情况说明;
11、公司盖章的最新章程及最新简介;、股权托管协议书;(4份)
13、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最新 股权托管交易篇二
1、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重庆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明晰股权关系,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打好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登记托管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唯一机构,即重庆股份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第四条 在重庆市境内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或其他经济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权,应将其股份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股权登记托管应当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股权登记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第七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名册,并提供下列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退出托管登记等;
(二)股权托管业务,包括代办权益分派、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为公司或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工作。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为股权登记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
第九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登记托管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登记托管事项形成决议后,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公司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或股东应当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交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与公司或股东签订股权登记及服务协议书后,对公司或股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第十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为公司设立股东名册,为股东开立股东账户并出具股东账户卡。股东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股权变更记录、股权质押记录、股权分红记录等。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未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产生的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对质押登记后的股权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冻结。
第十六条 发生质权消灭事由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并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
第十七条 股权限售或解除限售的,公司应依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求携带申请材料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限售登记或解除限售登记。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以撤销公司的登记托管:
(一)公司被批准上市的;
(二)公司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需要撤销登记托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权益分派的,应当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采取资金分派方式的,公司应在权益分派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权益分派的资金划入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股东遗失股东账户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及时
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依申请受理挂失后办理股权冻结。股东遗失股东账户卡未按规定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
(一)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二)股东查询其自有股权的变更情况、分红情况及本公司的相关情况;
(三)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冻结托管的股权:
(一)按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业务规则冻结公司发起人的股权;
(二)按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业务规则冻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股权;
(三)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权;
(四)因股东账户卡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冻结的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股权被冻结的,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冻结的相关材料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的上一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以备公司股东查阅。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并依规定向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与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确保股东名册、股权变更、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流转登记的及时、准确,切实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股权登记托管工作进行监管,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促国有控股、参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及进入重庆市拟上市储备库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登记托管,负责督促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提交股权登记托管的证明材料;
(三)对不按规定登记托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市政府授权由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管委会对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向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的。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报告的。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按自愿的原则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具体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股权登记托管的业务规则,并报管委会备案。在股权登记托管的基础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根据公司和股东需求依法开办相关的新业务,并制定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已注册成立但尚未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批复》(渝府[2005]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托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2007]9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最新 股权托管交易篇三
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维护股东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份安全、有序流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经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唯一机构法人。秉承“诚信、专业、高效、规范”的服务宗旨,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湖北省境内国有控股、参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规定委托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本公司的股份进行登记托管,以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
第四条 中心开办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存管两类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
(二)股份存管业务包括:股份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份存管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国有控股、参股及非公有经济控股的各类非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其他各类股权。
第六条 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应认同并遵守本业务规则。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对所提交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中心为公司提供股份持有人名册和相关资料。公司确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及其股东的股权变动应在中心进行,确保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经公司同意,中心可以对外提供关于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二章 股权登记业务
第一节 股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条 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应向中心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同时还需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托管申请书;
(二)公司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款交纳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及公司章程;
(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自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要提供国有产权单位同意出资的批复;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股东名册资料;
(十四)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三)股东住址;
(四)持股数量;
(五)股权性质;
(六)所占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包括:公司提出登记托管申请;签订托管协议;中心审核相关文件资料,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中心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向公司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登记托管名册,并向公司的股东统一出具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
第十五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股东住址;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第十六条 托管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开户日期;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股权证持有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简称;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托管帐户号;
(五)股份数额;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日期;
(八)注意事项。
第二节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股权变更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个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双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让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双方签订转让过户协议书;
(二)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七)转让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八)转让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九)转让股份如是国有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供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增资减资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变动情况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股本增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增资扩股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文本;
(四)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七)验资报告(增资部分);
(八)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委托分派红股申请书;
(十)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回购股份而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减资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收购、回购的决议文本;
(四)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需要提供回购清理专项审计报告;
(八)减少注册资本和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还需要提供在公开发行媒体上的公告;
(九)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股份继承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协议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被继承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和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四)股权继承人身份证及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手续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原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三)离婚证书复印件;
(四)离婚双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受让人单方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法院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
(四)股权受让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股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
(三)公司破产终结;公司因回购减资而部分注销股份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节 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股权的质押担保合同自在中心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办理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三)双方签订质押协议或质押合同;
(四)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十)出质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十一)出质股份如是国有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出具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
(四)设定质押股份的数量和金额;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由出质方和质权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股权质押冻结通知单。
第三十五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担保期间的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 质权方实现债权或者双方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后,到中心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
第三章 股权存管业务
第一节 股份挂失
第三十八条 股权证持有卡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个人股东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有关报纸到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证持有卡挂失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单位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法人单位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法人单位持相关报纸到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四十条 托管帐户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法人股东办理托管帐户挂失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托管帐户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节 股份查询
第四十二条 个人股东查询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查询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查询手续。对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核验该股东死亡证明、托管帐户;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法人股东查询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查询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资料变更
第四十四条 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新的身份证、托管帐户、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在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东资料变更申请;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节 股份证明
第四十六条 股权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为公司出具的股权托管证明文件。
第五节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
(二)委托分派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分红、派息前7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中心。派息时,公司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中心可以根据公司需求提供特色业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品种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业务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业务规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最新 股权托管交易篇四
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安徽省股权交易所: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管理,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安交所业务规则,申请在贵所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过程中,我公司承诺向安交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最新 股权托管交易篇五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
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股本增减办理手续:
公司股本增减,包括增发、送配、回购、注销。由公司持股东大会决议和批准公司设立部门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等材料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新增股权的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
1、新增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2、公司同意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3、增发新股、配股的批准文件(指股份公司);
4、增发新股或配股方案;
5、新增股东名册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增资扩股登记托管协议书或代理股权配股协议书;
8、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增资变更以工商信息查询单为依据办理。
五、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手续:
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变更。
(一)国有股权办理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双方须提供下列文件:
1、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交易双方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股东大会决议;
4、证明司法判决的有效法律文凭件;
5、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股东办理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当事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
2、能够表达当事人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有效的法律文件;
3、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确认后,分别予以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六、股东账户查询、挂失、补办、变更、修改、销户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东(除账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
人)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账户卡原件;
(二)自然人股东(除帐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原件;
八、相关人员要求查询、冻结、解冻股权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机构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人
1、身份证原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执法机构
1、相关执法机构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明
3、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
4、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出具股权证明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东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股东账户卡;
(二)自然人股东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股东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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