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反馈和沟通的方式,可以促进个人和团队的成长。总结应该结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是一些成功案例,通过学习和借鉴,我们可以更好地改进自己。
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是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制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2、规定由我公司发票管理员负责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电子计算机开票的要求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发票专用章。
4、开具发票发生错填、误填等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误填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做到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不健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是篇二
为预防全校学生沉迷网络和游戏,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xx)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函(20xx)3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前申请。
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如果确实有需要将手机带入校园的,必须经过有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带进校园。
二、统一管理。
学生进入校园后,将手机统一交由班主任管理,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带入课堂及其他场合,未经允许,不可私自取回。若有瞒报者,一经发现,无论是否使用,学校立即给予收缴代管。
三、人文关怀。
确保学生与家长的联系方式畅通,便于家长联系学校,家长如遇到紧急情况,请与班主任或者科任老师联系,班主任及时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保证学校应急联络。
1.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各级部办公室各有一部。需要配备的请与总务处联系。
2.建立班主任沟通热线。班主任向家长公开联系电话,并确保电话畅通。
3.全体教职工(含教师、保安、保洁人员等)承诺为学生打电话提供便利。泰山小学学生不论在校内校外,需要打电话时随时可以向任何一位老师或职工求助,老师或职工一定能够满足学生打电话的需求。
学校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教师应通过板书方式给学生当面布置作业,指导学生养成及时记录作业的习惯;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五、教育引导。
通过国旗下讲话、班队会活动、倡议活动等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
六、家校协作。
教师、家长以身作则,在正确使用手机方面为孩子树立榜样,引导学生一起了解过度使用手机的危害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家长履行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监督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七、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和师德规范。注意保护学生财产和个人隐私,不得动用学生电话,不得侵犯学生隐私。注意讲究工作方法,避免简单粗暴的管理行为。
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是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 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 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 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 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随车吊使用管理制度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 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 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悬空高处作业车使用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车使用;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车使用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车使用。
(4) 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 对从事高处作业车使用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车使用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 高处作业车使用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车使用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车使用;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车使用;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车使用。
(3) 高处作业车使用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车使用要穿软底防滑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
(4) 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如,架子高度达到3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网封严。吊篮顶要设头网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护身栏,并设档脚板。
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板葫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倒链最少应用2t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3t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12.5mm以上的钢丝绳。另外使插口架、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5) 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网,凡4m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层要设一道3~6m宽的安全网。如果高层施工时,首层安全网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3m宽的固定安全网。如果施工层采用立网做防护时,应保证立网高出建筑物1m以上,而且立网要搭接严密。并要保证规格质量,使用安全可靠。
(6) 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具体方法,同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同。
(7) 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使用高凳时,单凳只准站1人,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不得超过3m。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 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高处作业车使用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业车使用。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9) 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脚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电杆的根部是否腐烂。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
(10) 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车使用。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是篇四
网络教室是现代化教学的重要设施,由校长亲自抓、分管微机教师负责,严格管理。
1.经常保持微机房的`清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地板干净,机件整洁。
2.机房内固定资产登记入册上墙。
3.进入机房必须换鞋或脱鞋。
4.检查电源,离开电脑,切断电源。
5.有防火措施,防水、防电、避光,保持室内正常温度,门窗关好。
6.经常做好消毒工作,防止病毒侵蚀软件。
7.师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机练习,杜绝上机随意性。
8.爱护微机,如有人为损坏,则需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9.无正当理由不得上网或安装软件。
1.电教室内要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吵闹。
2.使用电教室前,教师必须填写“使用电化教育通知单”,写明使用的仪器和电教用品以及使用时间、节次。
3.学生在课前要领先作好课前准备,进入电教室时要有秩序,按原定的座位就座。
4.要爱护电教室内的仪器,正确使用。若有损坏,必须及时填写损坏单,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5.本室使用结束,要将仪器整理好,保持桌面、室内的整洁,由老师宣布后才能离开。
6.本定使用后,管理人员必须清查各仪器使用情况,填写台帐。
7.本守则在每学期第一次使用前向学生宣讲。
1.体育器材是体育课的必备设施;加强体育器材管理;防止流失充分发挥教学功能作用。
2.体育器材及杂物要登记造册,建好台帐。由专人负责。
3.体育器材室及杂物间要保持干净、整洁,器材物品放置有序。
4.教育学生爱护体育器械器材,事故损坏照价赔偿。
5.体育器材不得外借,如有损坏、伤痕及时修补。如果管理不严造成丢失,追究责任。
6.所有物品领用要有记录。
(1)进人机房须换鞋。
(2)禁止进带与上机无关物品。
(3)学生第一次上机,须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不得私自操作。
(4)出现异常情况,马上报告老师,不得私自处理。
(5)未经检查的外来盘严禁使用。
(6)保持机房安静,禁止大声喧哗。
(7)保持清洁,禁止乱扔废纸。
(8)使用完毕做好整理工作,椅子放整齐。
(9)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计算机,须照价赔偿。
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是篇五
1、树立爱护公物高度责任感,爱护器材,人人有责,健全管理措施,做到一切场地器材登记入册。
2、根据教学与训练的需要,每个学期必须添置的体育器材,由教研组决定,写好体育器材购置计划,报园领导审批执行,并指定专人购买,买回的器材,必须经管理员签收并登记入册,做到帐册与实物相符,使用时,教师要办理签领手续。
3、体育器材只供教学训练使用,任何人不得占为己用。
4、经常检查场地和器材,对损坏的场地和器材,要及时修补,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幼安全。
5、教师因教学需要使用借出的体育器材时,必须做好登记和借还手续,对丢失损坏的器材,要及时追查原因,如故意损坏,除批评教育外,还要照价赔偿。
6、教师经常教育幼儿对体育器材及一切公共财物要小心爱护,轻拿轻放,用完放回原处。
7、每学期定期清理体育器材一次,对破烂的器材要及时处理,对丢失的器材要及时追查,做到勤查勤看,做好防蛀、防锈工作,保持体育器材完好。
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是篇六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发票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业务人员应先填写《开票通知单》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发票开具单》包括: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以及开票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或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第六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3月24日起执行。
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是篇七
(一)无电器设备。
(二)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
(三)无积尘、无积水。
(四)管路排放整齐、无漏气。
(五)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无超限现象。
(六)瓦斯传感器断电灵敏可靠。
(七)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以上风速。
(八)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一)瓦斯检查。
1、专用排瓦斯巷浓度低于2.5%时,通风专业人员方可进入专用排瓦斯巷测试风量、瓦斯及调整抽放气门,但必须是双人前后同行,边检查瓦斯边前进。只有工作地点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才能由通风专业人员进行连接钻孔、拆装封孔器、维护瓦斯管路,并配有专人检查瓦斯;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2、专用排瓦斯巷口瓦斯浓度由瓦检员每班检查3次,并填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和记录牌,并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传感器断电浓度设定为2.5%,复电浓度小于2.5%。
(二)瓦斯抽放。
1、对于专用排瓦斯巷及整趟抽放管路,每五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管路有积水段及时排放,确保抽放系统畅通无阻。邻近层卸压抽放时,回采工作面抽放率不小于45%,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5%。
2、对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以及汇合于采区回风巷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3、对于专用排瓦斯巷的抽放管路,必须采用旧风筒布将管路盖严,严防掉渣产生火花,引起事故。
4、进入专用排瓦斯巷内拆除联接钻孔、拆装封孔器时,必须使用铜质工具。
5、每一抽放钻孔必须设孔板流量计、放水器、观察孔等设施。
1、专用排瓦斯巷施工完毕后,必须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内留有防尘管路,且每隔100米必须安设一个灭尘三通。
2、专用排瓦斯巷中必须至少安设一组隔爆水袋,设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口60―200米的范围。
3、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横贯以里的防尘管路必须由通风部门及时回收。
4、专用排瓦斯巷的.洒水灭尘工作,必须每隔3天进行一次全面洒水灭尘,严防煤尘堆积和煤尘飞扬。
1、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与专用排瓦斯巷保安煤柱至少留足15米,而且严禁回收保安煤柱。
2、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锚杆、锚索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3、加强专用排瓦斯巷的支护管理,通风瓦斯人员必须对专用排瓦斯巷支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严防顶板冒落,通风、生技部门每隔10天在瓦斯员的陪同下对顶板支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有冒落、片帮危险地段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护。
1、专用排瓦斯巷在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进入专用排瓦斯巷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矿长批准,并制定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所有进入专用排瓦斯巷人员必须服从瓦检员的指挥,准备进入专用排瓦斯巷高浓度瓦斯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提前关闭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其他仪器(光瓦仪除外),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后,必须到瓦斯浓度小于2%的区域读数,严防按钮产生火花引燃沼气。
3、进入专用排瓦斯巷的所有金属管路,必须至少安设一处绝缘段,防止杂散电流进入专用排瓦斯巷。严禁使用玻璃钢等非钢质管路;严禁在专用排瓦斯巷内存放道轨、水管、电缆、钢丝绳等导电物体;专用排瓦斯巷严禁使用电动水泵排水,可以采用风泵进行排水。
4、严禁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放顶,使用锚杆支护的顺槽在切顶线必须及时回收锚杆托板,以防止端头顶板不能冒落形成盲巷。
5、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和专用排瓦斯巷之间在切眼对应处必须开贯眼。两巷之间的贯眼除排放瓦斯贯眼外,其余贯眼必须进行永久封闭,不得提前打开贯眼为专用排瓦斯巷短路送风。
7、专用排瓦斯巷(包括回采工作面)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煤管站验收符合规定。
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是篇八
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制度:
1、由购票人持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负责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等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2、领取专用发票必须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领取。领取时当面点清,入库后由专人保管,并把专用发票存放在保险柜里。
4、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5、6、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有权拒收。填开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专用发票。
7、坚决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发票库房必须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霉烂”。
8、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9、在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10、虚心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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