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应该具备明确的条款和清晰的表述,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和协商。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础。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自愿,并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合同应具备明确的内容、明确的交付和付款方式等要素。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起草时,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同中的条款要简洁明了,不要出现歧义。合同应具备合理的保密条款,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对于复杂的商业合同,可以考虑请律师参与起草和审核。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保险经纪人代理合同篇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v^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期限届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v^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v^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保险经纪人代理合同篇二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三)^v^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v^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v^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v^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v^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经纪人代理合同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v^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v^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v^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保险经纪人代理合同篇四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未来稳步发展,取得更好的业绩。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基本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公司的艺人开发工作人员,乙方负责推荐优质艺人入驻公司下属公会。甲方负责考核和配合乙方的工作。
二、合作形式和待遇。
1、乙方向甲方推荐优质艺人,甲方给予乙方业绩提成。
2、提成计算方法:甲方按照乙方所招聘艺人为甲方赚取第一个月收益的______%支付乙方相应提成费用,此收益仅包括甲方通过艺人佣金分成所获取的收入。
3、提成支付周期:提成支付日期为乙方所招聘艺人入职后次月月底。
4、乙方推荐的艺人所需的专业表演技能由乙方负责培养及训练,乙方为开发艺人所承担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所推荐艺人需经甲方审核通过,艺人与甲方签订正式《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后方为审核通过。
6、本合同履行对乙方具有唯一性,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个人或机构签订类似协议以及提供同等性质的招聘、中介和经纪等服务,一经发现,甲方可以停止支付乙方相应提成。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三、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保密条款。
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无效或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息保密。
五、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有效期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_。如遇国家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险经纪人代理合同篇五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适用《^v^海商法》的有关规定;《^v^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人代理合同篇六
邮编:______邮编: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传真: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强行*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
保险经纪人代理合同篇七
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
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
保险经纪人岗位要求:
1、掌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
2、熟悉保险产品特别相关的专业知识;
3、具有较强的沟通与组织协调能力及亲和力;
4、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
6、具有良好的责任心、有一定的团队协作精神。
1、根据客户的要求,给用户提供专业的保险知识咨询和服务;
2、推荐保险种类及相关理财产品,并制定保险方案;
3、定期接受专业保险业务辅导和讲座;
4、参保客户的后续客户服务工作;
5、为企业、集团、特定行业等提供团体保险的策划。
保险经纪人代理合同篇八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法和《^v^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v^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v^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v^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有《^v^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八)^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v^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v^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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