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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考试大纲》在2004年《考试大纲》基础上做了较大的修订,本书根据新大纲的变化进行了修订。

《考试大纲》的这次修订,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试卷结构的变化

本次大纲的修订,题型没有发生变化。只对各题型的分值分布略做了调整。

刑法学的“三、简答题”2小题不变,总分值由10分改为12分。

刑法学的“四、辨析题”题型,由原来的两小题10分改为1小题8分。

综合课单项选择题由50小题50分,改为47小题47分。

综合课多项选择题由13小题26分,改为17小题34分。

这样,2005年法律硕士联考的试卷结构为:

(一)专业课

刑法:

1.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20分。

2.多项选择题: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简答题:26、2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4.辨析题:28小题,8分。

5.法条分析题:29小题,10分。

6.案例分析题:30题,15分。

民法

7.单项选择题:31~50小题,每小题1分,20分。

8.多项选择题:51~5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9.简答题:56、5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0. 辨析题:58小题,8分。

11. 法条分析题:59小题,10分。

12. 案例分析题:60题,15分。

(二)综合课

1.单项选择题:1~47小题,每小题1分,共47分(样题中法理学15小题、宪法学18小题、法制史14小题)。

2.多项选择题:48~64小题,每小题2分,共34分(样题中法理学6小题,宪法学7小题,法制史4小题)。

3.简答题:65~67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样题中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各1小题)。

4.分析题:68~70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样题中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各1小题)。

5.论述题:71小题,15分(综合考查,知识点可能跨越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

二、各科目大纲知识点范围的变化

(一)刑法

1.原刑法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第二节“刑法的属性和特征”、第三节“刑法的任务”、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合并为第一节“刑法概述”,包含“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刑法的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2.删去第二章“犯罪概念”中的第三节“犯罪概念的意义”,将“犯罪概念的意义”纳入到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中。

3.删去第三章第一节“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4.第三章“犯罪构成”“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删去犯罪构成的分类中“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5.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四、刑法因果关系”增加“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6.第三章“犯罪构成”第四节“犯罪主体”增加“犯罪主体的种类”,增加“四、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和处罚”。

7.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五节“犯罪中止”中“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删去,改为“犯罪中止的分类”。

8.原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刑罚的目的”的内容并入第一节;原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分类”的内容合并到第八章中作为第二节。

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增加“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二)民法

1.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改为“民法概述”。

2.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增加“民法的解释”。

3.民法的基本原则增加“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4.民法基本原则增加“公序良俗”原则。

5.第四章“法人制度”改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四节“联营”改为“非法人组织”,内容包括“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6.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增加一个标题“二、法人的成立”。

7.第六章“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四、代理权的行使”改为“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8.删去“隐名代理”。

9.第七章“诉讼时效”改为“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由“诉讼时效概述”改为“时效概述”,内容包括“一、时效的概念;二、时效制度的意义;三、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10. 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增加“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

11. 第九章“所有权”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中“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增加“生产”这种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明确为“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征收”。

12. 原第十一章“共有”和原第十二章“相邻关系”改为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放到“他物权”一章之前。

13.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增加了债权的概念。

14. 第十四章“合同”第三节原“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删去“无行为能力人”。

15. 第十七章改为“婚姻家庭与继承”,增加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包括三节: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第三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二、各科目大纲知识点范围的变化

(三)法理学

1.增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

(四)宪法学

1.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第二节“宪法的实施”删去“二、宪法的适用”。

2.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删去第四节“宪法和宪政”。

3.第五章“国家机构”删去第六节“地方国家机关”。

(五)法制史

1.宋朝增加“不动产买卖契约”知识点。

2.明朝增加“奸党罪”知识点。

3.清朝增加“文字狱”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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