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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yan58.com网友郭勇
法律硕士素质之考查——与法学硕士的一点比较

作者:郭勇

如果几何公理违背了人们的利益,也会被视为谬误!
——霍布斯


一年一度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在经过复试后已经尘埃落定,即将被录取和不被录取的各有各的打算——或是韬光养晦的等待入学,或是百折不挠的再接再厉。可是对于即将入学和已经入学的法学院的研究生们似乎总是有一个挥之不去的想法萦绕在脑海中,即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孰优孰劣的问题。抽象的谈孰优孰劣总是让人有种无的放失的感觉,因为大家都在凭一己之印象说话,最终只会沦为意气之争。而谈论这个话题的绝大多数人我相信都最起码具备这样的常识——要想说服别人首先得拿出证据。然而,有人这样做过了吗?没有!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1]的原则对于自诩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精髓的人而言应该内化为一种条件反射似的本能。可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持法律硕士比法学硕士素质差的观点的人表现出这种本能。是他们法律学的不好?还是因为有别的原因?没有!恰恰是因为持上述观点的人法律学的太好了,使得他们有意识的回避了这个原则[2]。回避这个原则的好处在于,可以利用自己的强势话语权说一些摸不着边际也不能(是不愿意,而不是做不到)举证的胡话,用一句大家都懂的行话就是——不能向敌人提供进攻自己的武器。这一点我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感触颇深,然而正是收集资料的经历愈发的坚定了我的想法。

幸运的是我是北大法学院的一名法律硕士,因为北大的录取制度,我得以收集到可以证明我观点的资料。所有参加北大研究生考试的人的初试和参加复试人的成绩都会张榜公布,以体现招生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这是一项制度。我没有留心去年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入学成绩,也没有耐心等到明年双方成绩的公布,我只以今年即2002年参加复试的双方的考试成绩作为调查样本和写作的根据,从而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加以证明。如果某些人对我的材料的充分性加以非议,那么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应当先调查然后再发言。

在对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进行比较研究之前,我们应该先弄清楚比较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否则可能会犯南辕北辙的错误。“素质”一词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是通过“能力”一词来界定的。“能力”是指“作为掌握和运用知识技能的条件并决定活动效率的一种个性心理特征。一个人具有某种能力,就意味着他有掌握和运用某方面知识技能的可能。能力高,则掌握和运用知识技能就比较顺利。”“素质只是能力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3]“素质”一词在这里的界定明显要比日常生活中该词所体现的出来的外延要小的多,但这是研究问题的需要,否则将会犯“关公战秦琼”似的笑话。在关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争论中,用的最多的是“素质”一词。但素质是抽象的,用“某某比某某素质高”的话很难说服当事人[4],然而当我们说因为“某人的成绩高于某人”并由此所反映出来的“某人的学习能力比某人高”时,应当是很有说服力的,这也正是考试存在的原因——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所以,如果想将争论的问题厘清,我们就应该明确比较的对象——学习能力[5]。

一 两者素质比较的实证研究

2002年北大法学院拟招收研究生290人,其中法学硕士110人,法律硕士180人。后因北大深圳研究生院的建成,扩招法律硕士至255人。2002年参加法学院复试的法学硕士有115人,法律硕士有289人。我的统计资料来源于法学院张榜公布的成绩,相信不会有任何的水分。

在调查和写作的过程中,我只选取了政治和外语两科的成绩作为比较的对象,因为只有在这两科上,我们才可以找到彼此的共同点,从而避免了无谓的孰优孰劣的争执。对于其余三门专业课,我认为不存在任何比较的必要和意义,因为我们比较的是学习能力而不是具体学习过什么课程。法学硕士的专业课即使较难也是分内之事,而法律硕士的专业课即使较简单也同样的天经地义,毕竟法学硕士中的绝大多数接受过四年系统的法律教育。不能抓住没有系统的学习过法律这一点就武断的认为法律硕士的素质比法学硕士差,这就好象拿高考的卷子和中考的卷子比较,你能分出个高低来吗?

有人可能已经反应过来了——难道高中生不比初中生水平高吗?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对于同一个人而言,这一点是成立的;但是对于不同的两个相差三个年级的人而言,有时候学习过的经历恰恰可以反衬出当事人之一是多么的名不副实。如果你仍然固执的认为只要学过就肯定比没有学过的素质高,那么美国的JD在入学之前也都是法律教条的门外汉,有多少中国的法学硕士敢挺直了腰杆说我比美国的JD强。只要从法律论文相互引证的资料数量来看,你就会发现中美两国法律水平的高低。有人可能会立即对我的观点嗤之以鼻——人家LAST考试题目水平有多高,你能比的上吗?对不起,我要提醒持这种观点的人不要忘记小学一年级最简单的加减法和汉语拼音都能拉开考试成绩的差距,回过头来看,中考高考何尝不是如此呢?对于既定的个人,任何一种考试所体现出来的学习能力是大致相近的。如果你要全盘否定中国的考试制度,我还要提醒你的就是,你自己就是从这种教育制度、考试制度中选拔出来的。你在否定别人的同时似乎也应该把自己考虑在内。只要规则是公开的并为参与者所熟悉,任何一种考试制度都能够选拔人。以今天的眼光观察,存续了1500多年的科举制度特别是自明朝中叶以后开始的八股取士简直就是垃圾制度,可令人费解的是,从那样的垃圾制度中历朝历代又是如何产生出那么多文学家的呢?而且,你又能指出哪个大文学家不是科举出生呢?

只要你不能否认考试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不能找出另一种比现存优越的考试制度并且经过证明然后取代它,那么在既定的制度下,你就得尊重由此产生的结果。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之争中,幸好我们还可以找到两个“三公”的平台——政治成绩和外语成绩。政治和外语成绩的可取之处不仅在于在横的方面它们是所有研究生的必考科目,而且在纵的方面它们也是高考必考科目。如果有人觉得现在它们不能够反映水平,那么势必也需要反思一下通过高考制度选拔出来的大学生了——他们是不是这个社会中最优秀的一群人?毕竟选拔他们的考试制度中都包含着政治和外语成绩,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为那些高考落榜生鸣不平呢?至少到目前为止,我所知道的绝大多数学者都一致认为高考是中国所有考试中最选拔人的一次考试。如果政治和外语在我们的高考中都不是陪衬,研究生考试中的政治和外语就突然变成了陪衬?不论设置研究生统考科目的目的是什么,统考科目本身就已经变成了学习的素材,进而通过成绩反映了考试者的学习能力。


表1

分数段 法学政治人数 法律政治人数 法学外语人数 法律外语人数
S<=69 50 174 73 175
70<=S<=79 59 111 37 95
80<=S<=100 6 4 5 19


A B

C D


图1
1为S<=692为70<=S<=793为80<=S<=100

表1和图1反映的是参加复试的115名法学硕士和289名法律硕士的政治和外语成绩分布和各部分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

参加复试的法学硕士的政治成绩的平均分为70.43,法律硕士的政治成绩的平均分为68.76,这里法学硕士的平均分比法律硕士要高1.67分。参加复试的法学硕士的外语平均分成绩为68.02,法律硕士的平均分成绩为68.71,这里法律硕士的平均分比法学硕士要高0.69分。


表2

分数段 法学政治人数 法律政治人数 法学外语人数 法律外语人数
S<=69 45 65 68 66
70<=S<=79 59 111 37 95
80<=S<=100 6 4 5 19


图2


A

B


1为S<=692为70<=S<=793为80<=S<=100

表2和图2反映的是按照当初招生指标调整后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政治和外语成绩分布及各部分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

前110名法学硕士的政治成绩平均分为70.88,前180名法律硕士的政治成绩平均分为71.64,法律硕士的平均分比法学硕士要高0.76分。前110名法学硕士的外语成绩平均分为68.56,前180名法律硕士的外语成绩平均分为72.23,法律硕士的平均分比法学硕士要高3.67分。


表3

分数段 法学政治人数 法律政治人数 法学外语人数 法律外语人数
S<=69 45 0 68 0
70<=S<=79 59 106 37 91
80<=S<=100 6 4 5 19


图3


A

B


表3和图3反映的是前110名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政治和外语成绩分布及各部分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

前110名法学硕士的政治成绩平均分为70.88,前110名法律硕士的政治成绩平均分为73.55,法律硕士的平均分比法学硕士要高2.67分。前110名法学硕士的外语成绩平均分为68.56,前110名法律硕士的外语成绩平均分为74.97,法律硕士的平均分比法学硕士要高6.41分。


表4

  法学政治平均分 法律政治平均分 法学外语平均分 法律外语平均分
115VS289 70.43 68.76 68.02 68.71
110VS180 70.88 71.64 68.56 72.23
110VS110 70.88 73.55 68.56 74.97


图4


A

B


通过图、表1、2、3的逐个分析和图、表4的总结,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律硕士除了在第一次比较中的政治平均成绩比法学硕士低外,在其余的比较中皆高于法学硕士。并且随着招生人数的接近(从289/115到110/110),法律硕士逐渐拉开了与法学硕士平均分之间的差距。由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法律硕士即使处在统计不利的情况下,也丝毫不比法学硕士在学习政治和外语方面的能力差,甚至大大超过了。即使在第一次的比较中,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政治和外语成绩也是各有千秋。

具备统计知识的人都知道平均成绩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因为平均成绩的计算过程是削高补低的,它有其特有的片面性。所以这里有必要计算出双方成绩的方差,借助方差我们可以发现各自成绩分布的均匀性。


表5

  法学政治成绩方差 法律政治成绩方差 法学外语成绩方差 法律外语成绩方差
115VS289 26.23 22.84 40.75 37.59
110VS180 25.64 11.98 35.01 23.71
110VS110 25.64 9.39 35.01 21.04


表5的数据显示,法学硕士在所有情况下的方差值都比法律硕士高,这表明法学硕士的成绩分布比法律硕士要不均匀,通俗的讲就是法学硕士的成绩分布比法律硕士贫富不均,法学硕士的成绩中中间阶级的分量不够,低分段阶层在成绩分布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相对而言,法律硕士的成绩分布更加的均匀,中间分段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高分也不少,这是法律硕士平均分较高的主要原因。通过方差我们可以断言,法律硕士在政治和外语两门课中所反映的整体学习能力比法学硕士要高。

可能有人仍然会认为我的材料不足以说明问题,但我要强调的是,我的材料反映的是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在可比较方面的学习能力的差异,至于不同的领域,谁也不能先验的认为谁比谁强。如果谁还要坚持说,法学硕士通过专业课反映出来的学习能力就是比法律硕士要高,那么我要问一个简单的问题:你法律一共学习了几个年头?你政治和外语又学习了多少个年头?又有什么理由可以解释学的时间长反而学不好却又不能证明自己学习能力较差的这一现象?如果你的理由是你对政治和外语不感兴趣所以你学不好,那么为了迎合你的胃口,国家以后是不是应该在考试制度中推行低分取人制,或者让大家各显其能,把考试科目变的五花八门呢?至于能否行的通,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个确定的答案。

通过图、表1、2、3、4、5的分析,我又产生了一个古怪的念头(但没有办法加以证实),即为什么法律硕士要年年扩招?除了市场的需要,除了考生的需要,除了可以收取高昂的学费,还有什么?市场也需要法学硕士(既然有些人认为他们更加的优秀),考生报考法学硕士的比例在北大可能比法律硕士还要高(这里的高比例并不能证明什么),法学硕士的学费也并不是不能收(以前就曾经收过),既然这些理由不能够成立,那又是为了什么呢?让我们以北大法学院的招生情况为例来加以说明:北大法学院2002年拟招收290名硕士生,包括110名公费法学硕士和180名自费法律硕士。参加复试的法学硕士共计115人,而参加复试的法律硕士竟然增加至289人。法学院不仅仅是一个教育机构,同时还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她会算这样的一笔帐——每多录取一个法律硕士法学院可以增加一笔收入(法学院和学校关于学费的分成比例不详),而多录取一个法学硕士则只会增加法学院的负担,至少单纯的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这样,所以法学院只有扩招法律硕士的冲动。但是,还有一个我们不应该忽视的原因——法学硕士的定位。从我目前了解到的绝大多数法学界学者的观点而言,他们都一致认为法学硕士应该走精英主义路线。如何才能体现出法学硕士的精英特色?答案是:只有在同法律硕士的比较中才能体现这一点。而北大法学硕士的精英主义的口号恰恰是在北大正式招收法律硕士之后才流行起来的,这意味着从一开始在某些学者的脑海中就已经先验的分出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高下。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立刻会豁然开朗:每多录取一个法学硕士,就会在整体上降低法学硕士的素质,因为理论上最后一名的考试成绩是最差的;而在法学硕士素质既定的情况下,法律硕士招的越多,通过考试成绩反映出来的整体水平越低,越能烘托出法学硕士的精英特色。所以说,法律硕士的扩招实在是一箭双雕、一石双鸟的妙招,既能增加法学院的收入,又能在理论上和某些学者的观念中保证法学硕士的精英特色,真是名利双收!二 两者素质比较的规范研究

既然扩招后的法律硕士通过可比较科目的成绩反映出来的学习能力丝毫不比法学硕士差甚至更强,那么在经过3年的研究生阶段教育后,法律硕士是不是会更上一层楼呢?我的保守答案是: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中,只要没有荒诞的偏见存在(从长期来看,偏见也不会存在,因为发现和纠错是市场的内在属性),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硕士将会发挥比法学硕士更大的作用。为了证明我的观点,我将引入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边际效用递减[6]。最通俗的边际效用递减的事例就是饿汉吃馒头,饿汉吃第一个馒头会狼吞虎咽,第二个也会吃的很轻松,但只要他不具备超大的肚皮,第三个馒头就会吃的比较勉强,第四个可能得硬塞了。我们说的边际效用递减在这里就意味着每一个馒头按照次序对于饿汉的效用是递减的。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相信每个人都有绝对类似的体验。为什么要在这里引入边际效用递减这个概念,原因在于边际效用递减是统治这个世界的铁律,如果不遵循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这个世界的存在将是不可想象的。没有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约束,饿汉将很愉快(至少不难受)的将世界上所有的粮食吃的一干二净。同样,学习本身也受到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约束。神经生理学研究,最重要的成果便是所谓的“韦伯定律”——神经元所感受到的外界刺激的“增量”(以“dI”表示)正比于外界刺激的“存量”(以“I”表示)的指数函数,且幂指数小于1(实验测定为0.6到1之间),写成数学公式就更加易懂:这里的“c”是常量系数,“a”就是那个小于1的幂指数。韦伯定律和经济学上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对应的。学习过程中的人都会有这样的体验——从“大惊小怪”到“小惊大怪”的过程,这就说明相同的知识量给你带来的兴奋越来越少,同时也表明花费同样时间读书所带来的效用越来越小。如果还不能确信,可以观察一下我们身边的学者,有哪一位的出书(不能是垃圾,也不能是别人代笔)速度是越来越快的?

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给他们带来的效用要比法律硕士学习法律所带来的效用要小的多,而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在本科教育阶段的效用理论上是持平的。我们应该对所有的课程一视同仁,因为谁也不能证明法律课程比其他课程具有更大的效用或者相反。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共计
法学硕士 10 9 8 7 6 5 4 49
法律硕士 10 9 8 7 10 9 8 61


表6

在表6中,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学习效用都呈递减的趋势,不同的从第5年开始法律硕士比法学硕士的学习效用要高,最终导致了法律硕士学习的效用之和比法学硕士高12个单位这一结果。12个单位仅仅是抽象观念的具体化,目的是为了更加形象的阐述自己的观点。对于我的观点及论证方式,有些人可能会提出置疑——按照你的说法,是不是什么书都读一点的人的效用是最大的,比如说七年读七个专业的人的效用将达到70个单位。提出这种问题的人显然忽略了一点,即专业的设置。市场经济要求社会分工,每个行业都要求从业者具备最起码的专业素质,而具备最起码的专业素质需要从业者经过若干年系统的学习,这种要求就成了大学中专业设置的最主要原因。所以,评价一个人能力的大小需要一个具备双重约束条件的标准——效用总量值的大小和专业效用值的大小。一个人(就象七年读七个专业的那种)如果不具备起码的专业素质,他的效用总量值即使再大,也很难有用武之地,因为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能不需要万金油这样的职业。对于七年读七个专业的人而言,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仍然起作用的,因为他每多读一个专业所增加的实际效用相对于其名义效用值是递减的[7]。
法律硕士3年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是不是能够达到专业化的要求呢?我的答案是完全可以!北京大学要求毕业的每个本科生必须具备的专业课成绩为40至50个学分,换句话说,只要修满了学分,该学生在理论上就是合格的专业人才。法律硕士必须修满的45个学分中,除了政治和外语两门与专业无关的课程外,其余都是专业课程,大约共计39个学分。所以在理论上,只要能够顺利毕业的法律硕士按照国家的标准就是合格的专业人才。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就我所了解的周围同学基本上在第一学年就已经至少修完了35个学分,只要坚持这样的学习进度,每个法律硕士都将超额完成学习任务。既然能够证明法律硕士比法学硕士在学习效用上的优越性,那么有没有继续设置法学硕士的必要性呢?我想还是有的,因为假设法律科学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和别的学科没有共通之处,那么别的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可能就是很肤浅的,所以一些复杂、高深和比较玄的理论问题就只能交给读过法律的法学硕士来处理。这不是我杜撰出来的理由,而是实实在在的存在于某些学者的观念里或者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总是挂在一些人的嘴边。然而,法律真的是一门与世隔绝的学科吗?法律决不是真空中的学科,法律硕士的专业背景对于掌握法律知识,理解法律精髓、解决法律问题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法律硕士的复合型优势是不能用口头加以否认的。提出不同观点的人可能会指出,法学硕士也不是只读法律,主动或被动的都会涉及法律学科外的事实,凭什么说只有法律硕士具有复合性。这个观点看似成立,其实不然。如果法律硕士不能够达到复合型人才的要求,那么法学硕士肯定连复合型人才的边都摸不着,复合型人才会不会成为人类社会的另一个乌托邦呢?如果法学硕士也多少具有一点复合性的话,那么法律硕士的复合性是必然成立的,没有理由你法学硕士学过一些别的专业知识就能够复合,而法律硕士再怎么学习法律知识也复合不了。所以最理想也最合理的答案是:法学硕士以极端的专业化见长,而法律硕士以复合性取胜。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应该相互承认对方的优点,因为如果不把专业的定义限制在学什么的范围内,法律硕士称号的本身就一个以广度为特征的专业,而法学硕士称号则是一个以深度为特征的专业。以深度见长的法学硕士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已经显得捉襟见肘,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正常需要了,这就是法律硕士专业诞生的直接原因。法律硕士的任务不是成为法学硕士的补充,相反是要替代他们,解决法学硕士不能解决的问题。弄清楚了这一点,单纯以市场需求为标准来考察双方的优劣,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三 非法律专业考生的明智选择

在教育市场只存在法学硕士一种商品的情况下,希望继续深造的学生只有一种选择,法律硕士专业的设立打破了这种独家垄断的局面。老子有云:少则得,多则惑。我们的考生会不会也陷入这样的困境中呢?经过论证,我得出的答案是不会,但是有一个前提——每个考生都是理智的,并且知道如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法学硕士的招生对象是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的大学毕业生,没有专业的限制;法律硕士的招生对象是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硕士。国家对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的限制是明智的,既避免了法律硕士入学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又提高了法律硕士的整体素质,同时国家设置法律硕士专业的目的——培养复合型人才——也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法学硕士而不是法律硕士的现象,他们究竟是为了什么?理由不外以下这两种:第一,为了从事理论研究;第二,法学硕士不收高昂的学费,经济上可以节省很大的一笔开支。表面上看来,这两条是足够充分的,但是稍加分析之后,你会发现没有一条站的住脚。

第一条的成立需要两个限制条件:1 读法律硕士将不会从事任何的理论研究;2 研究做到法学硕士的水平就已经足够。第一个限制条件没有必要讨论,因为没有人能够证明法律硕士不做也做不了理论研究。第二个限制条件如果成立,那些报考法学硕士的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将来是不应该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因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具有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任一学位即可,他们没有必要在开始起步时拿自己的短处和别人的长处比较。而且在理论上,法学博士应该是按照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来录取的。对于想继续深造的法律硕士,非法律专业背景对于学术中的创新具有先天的优势,而法学理论的进步与创新是必然的趋势。关于这一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近年来的长足发展已经有了定论。可能有人会坚持说:做学问,法学硕士的理论水平也够了。我不否认法学硕士的理论水平不够,因为博士的头衔对于认真做学问的人而言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帮助。但我们不妨考察一下究竟有多少法学硕士毕业后一心一意的从事理论研究工作。

毕业去向 读博 教学科研 出国 实务工作 情况不详 共计
人数 12 12 9 65 3 101


表7[8]

表7反映了在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毕业的101名法学硕士中,只有12人以法学硕士的身份从事了教学和科研工作,比例不到8%,65%的毕业生都从事了实务工作。在12名进入教学科研机构的人员当中,大约又有一半左右可能是从事学校的行政工作,因为在表中我发现了好几名毕业生留在了北京大学或本身就是北京大学的工作人员[9]。所以,真正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法学硕士非常的少,想继续深造或做研究的都选择了读博或出国。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法律硕士专业以前,法学硕士的最主要作用是为社会输送实务人才[10]。可见,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报考法学硕士立志从事理论研究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条理由只会在不能用经济分析眼光看待问题的人的脑海中成立,因为他们没有区分财富的现值和未来值。打个比喻,你现在有100元,这是现值;10年后,这100元可能会变成150元,这是当初100元的未来值,在理论上现在的100元和10年后的150元是完全等价的。反过来说,10年后你将拥有150元的财富,意味着现在你已经拥有了100元的财富了。现值和未来值之间是可以通过计算方法相互折算的。

现在假设一个非法律专业的考生[11]打算报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他是考法律硕士还是考法学硕士合算呢?这里仍然以北大法学院为例。如果这个考生的学习能力相当的不错,那么认真努力半年,他可能就会被录取为法律硕士。但是,如果他想考取法学硕士,他就得花费比较长的时间,因为他首先必须得自学完法律本科的主干课程,按照北大法学院本科生的教学计划,这一阶段大约需要两年。所以,粗略的算来,考法学硕士仅仅在时间值上就至少比考法律硕士要多花一年半的时间。[12]这仅仅是个保守的数字,我的身边充斥着这样的赞扬之声:我的朋友,某某某,在北大蛰伏了三年,除了读书听课之外什么都不做,一心要考上北大法学院,在前两(或一或三甚至更多)次失利的情况下,今年终于如愿以偿。真让人感动,我们应该为他感到骄傲。在为他感到这里的骄傲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反思这样做到底值得与否。

同样一个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考取法律硕士可以节省将近两年的时间,而考取法学硕士可以节省大约50000元[13]。用两年时间换取50000元,这个买卖表面上显得并不赖,实质上吃的亏很大。假设有两个考生,一个在23岁大学毕业时考取了北大法律硕士,另一个在23岁大学毕业后额外花费了两年的时间考取了北大法学硕士。短期的结果是第一个考生将会比第二个考生提前两年工作,长期的结果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是在给定平均寿命和工作年限相同的情况下,第一个考生将比第二个考生多工作两年,没理由认为谁比谁一定长寿或者工作寿命更长。假定两人都工作到65岁,第一个考生的工作经历按照时间排序为:1,2,……38,39;第二个考生的工作经历按照时间排序为:1,2,……36,37。两者一比较你会发现第二个考生比第一个考生少工作了最后的第38和第39两年。参照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律师收入水平,年长的资深大律师收入都是很高的,这同律师职业本身的工作性质有关。第一个考生在开始时多支付的50000元是用来换取比第二个考生多工作最后两年所获得的收入。现值50000元在42(读书的3年加上工作的39年)年后的价值是多大呢,经济学家用实证的方法测算出在一个发展比较稳定的社会里,年均实际利率大约是2%,根据2%实际利率计算出50000元的未来值大约是114862元。但是40年后一个已工作了37年的资深律师的最后两年的实际收入可能会是多少呢,具体数字可能不好枉加猜测,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今天的一个已工作了20年的从名牌法学院毕业的律师的收入水平,我相信绝大多数都远远高于114862元,这仅仅是现值。所以单纯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弃法律硕士而取法学硕士是极不明智的举措。

既然以上两点理由都不能成立,又如何来解释非法律专业考生报考法学硕士的现象呢?真实的原因是:第一,法学硕士教育开展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而法律硕士是近几年才开始正规招生的。也就是说在法律硕士开办之前,一个考生如果想获得一张较高层次的法律专业的文凭,他除了法学硕士之外别无选择。但是当法律硕士出现之后,他为什么还执迷不悟呢?因为他是欲罢不能,他的沉没成本太大。所谓沉没成本就是一旦投入就没有办法收回的投资[14]。只要该考生自信下一年肯定能够被录取,他就有继续努力的动力和理由,毕竟先前已经付出了那么多的努力。再说我们也不能先验的认为每个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在其转考法律硕士的时候都能考上,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现实情况中就是有学习能力的高低之分。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北大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相对法律硕士较高实在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地方[15]。法学硕士教育开展了20多年,而招生人数的相对较少必然使考生一年比一年为多从而造成了大量的考生积压,由于沉没成本的缘故使得考生不舍得放弃。分子没有多大变动,而分母以加速度增长[16],录取比例不低反而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只要法学院在今后的法律硕士招生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负责任的态度,20年后的法律硕士的招生比例就决不会比现在的法学硕士低。

第二,法学界充斥的关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孰优孰劣的争论使得一些考生误入歧途。如果不是真诚的想仅以法学硕士的身份从事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那么某些考生的选择恰恰反映了他们在分析自身前途问题上的短视。既然是推行市场经济,就应该对市场的发现和纠错功能有信心,偏见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灰飞湮灭。处在一个变动的时代,被偏见所迷惑从而不能正确的把握自己的方向,这样的考生实在算不得精英。

在我看来,以上两点理由是十分充分的。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我可能遗漏了某些在个别考生身上成立的理由,但是我相信那些是不具有普遍性的。当然了,如果有人愿意不吝赐教,那么让我们拭目以待好了,真实的命题是不害怕的检验的。

四 争论的真实原因

为了继续我们的讨论,让我回顾一下表7的数字和凭借表7得出的结论。既然法学硕士的就业导向已经偏离了其当初招生时的初衷,那么关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争论的出现也就很自然了。“世人熙熙,皆为利来;世人攘攘,皆为利往。”法律硕士的出现,必将对法学硕士的就业构成了巨大的现实威胁。就我在北大法学院的就业信息专栏中所获得的信息而言,虽然北大法学院至今还没有一届通过统考的正式法律硕士毕业[17],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已经有了明确的需求。相反,对于法学硕士的需求,主要是一些教学科研机构。法学硕士先前的就业主战场今后也将是法律硕士就业的主战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就业市场中,彼此已经成为了相互替代的商品。替代商品出现的好处就在于为社会提供了另一种选择,选择意味着放弃,选择也意味着认同。既然法学硕士的专业纵深优势在某些人看来是那么的压倒一切,为什么还会有如此多的单位舍法学硕士而取法律硕士呢?理由很简单,成本太高。这里的成本,决不是招收毕业生的单位考虑到自己实际上用不到如此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从而造成了人才的浪费。没有人会"嫌自己碗里的肉多",毕竟人才起点高有备无患,同时还可以省去未来的培训费用。这里的真实成本其实是改变法学硕士思维定式的成本,以及由此带来的学习与未来职业有关知识的成本。

从中国的法制的大环境来看,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作为法律人应当是一个共同体。但是从小范围来看,两者又是相互竞争的两个利益集团。在某种程度上,两者泾渭分明,攻击法律硕士不仅不会给法学硕士自身带来任何的负面效应,反而会提升自己的价值,因为市场可以轻易的将两者区分开来。只要你不将法学硕士看作一个个君子,那么他们就有足够的激励去贬低法律硕士,从而获得在市场中的先天优势。只要你也不将法学院的教授看作一个个圣人,那么他们就有足够的理由产生偏见,他们的学生完全可以演绎出现代版的三人成虎的闹剧。事实就是如此!

从来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从来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有的仅仅是利益。

五 关于统计资料的一点说明

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的三次比较是按照115VS289、110VS180、110VS110的顺序进行的。由于我不能获得原始资料,并且有些数据的收集在开始时被我所忽略[18],所以在比较政治和外语的成绩时,我无法按照总分成绩取法学硕士的前110名和法律硕士的前180名及110名。但是有理由相信,这一点遗憾对两者的影响是轻微的。首先,我严格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从各门成绩中筛选出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中前110和180名,两者的标准是完全相同的;其次,从289到前180和289到前110之间的巨大名次差距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统计资料与现实的吻合。因此,图表中的数据虽然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幅度将会是很小的。因为我们有115VS289情况下通过完整资料得出的保底数据,并且对于任何一个考生而言考试成绩的畸轻畸重是十分罕见的。

[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用在这里更加的合适。我们暂时的弱势地位是和法律硕士教育开展的时间短密切相关的。

[2]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那些只会死读书的人。

[3]《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碟版——《心理学卷》

[4]这也就是今天争论不能消除的原因。

[5]我之所以敢在这里越俎代庖的为争论定性,主要是因为我不相信大家一直以来争论的关于素质的话题会是英俊、健康、或者社交等等的范畴。

[6]关于边际效用递减的详细解释,请参考任何一本经济学教科书。

[7]6年读6个专业的人的实际效用决不会是3年读3个专业的人的实际效用的两倍,只会更小。

[8]资料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年鉴——2000年

[9]研究生在北大法学院一般是不能从事教学活动的。

[10]这就是今天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争的最主要原因。

[11]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没有这样的困惑。

[12]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硕士比法律硕士难考,花费的更多时间是用来弥补和法学本科生在法律领域起点上的差距,是在拿自己的短处和别人的长处比较。

[13]这50000元是3年学费加上补助后折算的现值。因为学费和补助都是按时间逐次缴纳和发放的。

[14]一个恰当的例子就是铁路建好以后是否运行的标准是火车运行的收入能不能大于火车运行的成本,而铺设铁轨的前期成本是不计算在内的。因为火车不运行,前期的成本也无法收回。

[15]北大法律硕士的录取比例大约为10:1,而法学硕士也不是在所有专业方向上都能超过该比例,例如一些冷门的专业。

[16]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高校的招生人数是逐年增加的,这几年恰好是高校大扩招后的毕业生毕业的时候。

[17]北大法学院是在2001年才开始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全国范围内招收法律硕士的,2000年招生范围仅限于北京地区。

[18] 想起来时,公布的成绩单已经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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