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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目前可授予工学、理学和管理学三个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院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大学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除任意选修课程以及体育等素质类必修课以外的课程累积平均绩点在2.0以下者;
  (三)未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全部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者。
  第六条 因第五条(二)(三)款未获得学士学位,但在校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以下成绩,表明学术水平确已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水平可以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一)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理工科1篇,其它2篇)或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并具有个人证书者;
  (二)在全国性的科技作品、科技发明、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等大赛中获国家级等级奖并具有个人证书者。
  第七条 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生,若其修读的两个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并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院、部)、修读的系(院、部)及教务处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获第二学士学位,并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凡主修专业未能获得学位者,不能申请第二专业学位。
  第八条 成人学历教育系列的本科学生,必须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课程统考,方可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自学考试系列的本科生,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所有自考统测课程考试,方可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成人学历教育系列和自学考试系列的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按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成人学历教育系列的本科学生因未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计算机课程统考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自治区统测考试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在我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学位课程和有关非学位课程,达到课程要求,取得规定学分;
  (二)按学院有关硕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和要求,正确选题、认真完成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论文撰写,提出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推荐和评阅人评审,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公开发表了学术论文;
  (三)对规定参加国家统考的课程应达到合格要求;
  (四)申请专业学位者,按照《桂林工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课程考试或学位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二)所学学位课程不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正当批准手续者;
  (三)学位课程考试未达规定要求者;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第十条 因学位课程考试未达规定要求而不能授予硕士学位,但在校期间取得以下成绩,可以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一)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在SCI、EI、ISTP、ISR收录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文汇报理论版发表1篇,或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社会科学奖前三名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奖具有个人证书者;
  (二)在全国性的科技作品、科技发明、挑战杯、电子设计、多媒体软件大赛等大赛中获国家级等级奖并具有个人证书者。
  第十一条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坚实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一门外国语。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必须严格按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完,并达到各学位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至少学习3-4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坚实地掌握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撰写论文外文摘要。
  学位课程考试75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重修一次。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学位。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桂林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研究生应独立完成一份(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硕士学位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际意义。
  (三)论文的内容应能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硕士论文送审稿。指导教师应在15日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通过三位评阅人的评审,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同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两名必须是校外专家。评阅人应按照“桂林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成绩评定标准”审查论文质量,明确提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确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导致学位论文不合格者,可增加一位专家进行评阅。
  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应从学位论文是否反映了作者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是否能够综合运用学科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工程实际问题,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等方面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委员应当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名为论文评阅人和1名为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秘书可由教研室(研究室)指定一名教师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实施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指导教师可以旁听答辩工作,但不能参加投票表决。
  专业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至少有1人是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专家。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研究生的硕士论文至少要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系(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审结果,做出举行论文答辩或缓期答辩或本次申请无效的决定。
  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按《桂林工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办法》进行。由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秘书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表格。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博士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推荐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十八条 申请期限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1月办理硕士学位审批,硕士生必须在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提出申请。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办理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和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审批,其申报材料必须分别在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提交。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应届本科学生在毕业前二周由各系(院、部)办公室提出毕业生的思想道德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和成绩、有关考试、比赛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由各系(院、部)根据这些材料对照本细则学士学位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意见,经各系(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填写《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表》,送交教务处或成人教育学院汇总审核,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者,必须分别同时提交第一学位专业及第二学位专业的学业成绩等申请学位的全套材料。
  成人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系列的本科学生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如学位外语和计算机课程统测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外校在籍毕业生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由其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校名义提出申请,并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审核各系(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初审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者,则被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教务处或成人教育学院统一造册,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合格后,可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本院应届毕业研究生填写《桂林工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书》,同等学力人员填写《桂林工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后,秘书向系(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评议书、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学位论文四份(其中原件二份)等材料。
  系(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期召开审批学位会议。由各系(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申请学位的材料。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者,方可授予学位。
  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由研究生处统一造册,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关于撤消学位的规定
  学生在获得学位后,如发现其论文(设计)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者,或其评审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者,院学位评定委员将做出撤消其学位的决定,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学院学位办公室。
  (二)由学院学位办公室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系(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学院学位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负责人担任,委员主要从校属各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从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方面专家中遴选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审核,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院各层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申报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定有关学院学位和学科建设管理文件。
  (三)审定授予硕士、学士学位名单。
  (四)审定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对不称职的指导教师做出停止招生或撤消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及名单。
  (六)其他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按系(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院、部)有关领导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系(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有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
  (二)审核硕士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定本单位有关学科、专业硕士生的入学考试科目、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确定纲。
  (四)审核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报学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五)审核本单位有关学科、专业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审查、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七)研究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查学科、专业建设计划,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八)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教育办学的类型较多,相应的学位授予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不同类型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经国务院授权由我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生毕业资格与学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学校科技档案室存档,一份由系(院、部)留存。“桂林工学院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学院科技档案室存档,一份装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已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一份(原件)送交学院科技档案室存档,一份送交学校图书馆,一份送交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国内文献馆。已通过答辩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报告,获得优秀者交学校科技档案室存档,其他由各系(院、部)保存。
  第三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本科学生、研究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并转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学院”指“桂林工学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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