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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已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手续
  第三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初审认为符合答辩要求,可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批复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论文评审和答辩。
  第三章 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应修的每门课程(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文科36学分,理科34学分),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平均绩点≥3.0,完成必修的环节。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者,补修了本专业至少2门本科主干课程。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有一定的难度,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有新的见解,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在内容上原则上需包含一篇已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
  5.坚决反对和杜绝抄袭和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作者在学位论文中必须声明保证没有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如发现有抄袭和剽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不容许送审,已经评审的将取消答辩资格。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评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前,由该研究生的导师和所在学科导师组提交与论文所属学科有关的五名论文评审人推荐名单,其中至少含有三名校外专家,且至少有三位评审人的职称为正高。经研究生处审核,聘请三位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即论文中既不能出现研究生的名字,也不能出现导师名字)评审。拟评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送达论文评审人。
  第八条 关于三位论文评审人的组成,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至少有两位是校外的。五年内由广西民族大学调出、毕业或退休的教职工不能作为外单位评审人;
  2.至少两位评审人具有正高职称;
  3.论文评审人若为退休教师,其已退休时间必须少于两年。
  第九条 评审人对送审学位论文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进行评级,并写出详细评语,给出是否同意论文作者进行答辩的结论性意见,填写在“学位论文评审书”内。
  第十条 被评审的学位论文必须获得至少两位评审人给予同意答辩的肯定意见,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对原则上通过了评审,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的学位论文,按评审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对评审没有通过的学位论文,允许该研究生对论文继续进行补充或修改,在半年到一年的期限内再给予一次评审的机会。第二次评审的评审费由研究生本人支付。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由本学科5-7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
  2)至少有2名外单位具有副高或正高职称的专家参加,且其中至少一名外单位专家具有正高职称。五年内由广西民族大学调出和毕业的教职工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的外单位专家;
  3)不含任何退休教师;
  4)学位申请人的正、副导师不得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5)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具有正高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委员,由该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导师组提名,组成后须填写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经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学位办公室批准,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发函聘请。论文答辩前,学位申请人不得与答辩委员接触。
  第十四条 答辩时需有一名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中级)的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 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都应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提前半个月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具体答辩程序参见《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所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按100分制打分。全体委员投票的平均分需达到60分以上,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给予60分以上,方为通过答辩。通过答辩的论文按如下标准和规定评级:
  1)双盲评审时三个评级全部为优秀,且答辩平均分达到90分,方可评为优秀;优秀论文名额严格控制在本专业人数的20%以内。
  2)平均分80-89分,定为良好;
  3)平均分70-79分,定为中等;
  4)平均分60-69分,定为合格。
  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决议书”中还需就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同时,必要时仍可以作出要求修改论文、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对此,研究生在完成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并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方可呈报校学位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对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只能发给结业证书。如要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先进行论文修改,再通过论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硕士学位授权点导师组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在半年后到一年的期限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论文评审和答辩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若申请人在一年内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能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条 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书持有异议,可在十天内向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送研究生处。
  第二十一条 所有通过了答辩的毕业研究生名单及其答辩评级结果,由研究生处在校内公告栏内张榜公示三天。
  第六章 学位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学位课程,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绩点≥3.0;
  3.同等学力或跨专业研究生,必须补修了相关专业必需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等级为合格及其以上;
  5.学位外国语成绩合格。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等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学位论文或发表的论文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3.所学学位课程不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正当批准手续者。
  第七章 学位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议,对照以上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等有关决定。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确有较大争议、且有本专业两位正高职称专家联名推荐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虽已通过了答辩的论文,但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查实确有问题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错误或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经复议后,可撤消所授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票数达到和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档案。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由学院与研究生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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