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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各学科门类。
  
  第二章 硕士学位对课程设置与考核的要求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按《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课程考核要求,总学分必须满足硕士研究生毕业所规定的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第三章 学位论文与论文评阅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论文摘要500字以内。
  (二)学位论文应当立论严谨、推理有据、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材料翔实、数据可靠、叙述清楚、结论明确。内容一般由封面标题、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九部分组成。
  (三)学位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要有创新性,研究方法要有先进性,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四)学位论文写法要符合《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同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学科科研中有成就的专家。
  (二)评阅人由导师推荐,经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
  (四)评阅人在收到学位论文后的15天内对论文认真评阅,并填写《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评阅人在论文评阅时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2、论文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理论上的创新性;
  3、研究生实验设计的周密性、合理性,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方法的科学性;
  4、论文反映出研究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专业技能、试验难度及工作量;
  5、论文论据的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该研究的应用前景;
  6、研究生掌握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7、研究生文献阅读的广泛性:参考文献的数量和质量;
  8、研究生论文的写作水平:格式要求、文字通顺和表达清晰度等。
  (五)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密封后寄送系(院)教学秘书。
  (六)评阅人中有一人认为论文没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不同意论文答辩,则增补一名评阅人。若增补评阅人仍认为论文未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则该研究生本次申请无效,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两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没达到应有学术水平,不同意论文答辩,则该研究生不能参加本次答辩,须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申请。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答辩资格审查。
  (一)申请论文答辩。本校应届硕士毕业生,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同意,可以填写论文答辩申请表,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论文答辩。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学位论文一式10份 (其中3份隐去研究生及其导师姓名);2、学习成绩单一份;3、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专著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系(院)指定专人对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毕业所规定的课程要求,逐一审查。
  (三)答辩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论文评阅;评阅合格后,组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答辩委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又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中选聘,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二)答辩委员由系(院)分管领导会同有关教研室及导师协商提名,报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中选定,主持答辩工作,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答辩委员会主任指定,秘书协助主任组织和处理答辩工作事宜。
  (四)任何学位申请人都不得参与同论文答辩有关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须于答辩前7天将答辩论文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各答辩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审阅论文及有关材料,提出个人意见;答辩时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敢于发表个人意见。
  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由答辩委员会秘书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论文答辩一般程序
  (一)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名单;
  (二)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并公布答辩会程序和要求;
  (三)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姓名、论文题目、导师姓名、职称等;
  (四)答辩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五)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六)休会(申请人及列席人暂时退席);
  (七)主席主持答辩委员会会议。①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学术评语及授予学位的建议等情况后退席;② 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语与意见;③ 委员们发表意见,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由秘书填入《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④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
  (八)复会。申请人及列席人进入会场,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答辩时,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出席,如有委员因故缺席,答辩会必须改期举行。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可在十天内向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答辩委员会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副本送研究生处。
  第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要将答辩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书、表决票、答辩会议记录、经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的答辩会议决议书等资料整理,送达所在系(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负责存档。
  
  第五章 学位的申请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
  (二)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三)能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学位论文摘要;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在读期间,各专业研究生必须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一篇以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六)学位论文答辩通过。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撤销学位申请资格:
  (一)经审核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者;
  (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改正者;
  (三)考试考查时作弊或撰写论文弄虚作假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原因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六章 学位的评定
  第十七条 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委员审阅。由秘书将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分发各委员审阅,各委员提出个人初步意见。
  (二)评议。主席主持会议,逐一进行评议。
  (三)表决。委员在表决栏填写个人意见。
  (四)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表决后,暂时休会;秘书收回材料,协助主席统计投票结果;经核对无误,主席宣布复会,向全体委员公布表决结果。
  (五)整理上报。秘书整理本次会议评议结果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经主席签字,连同申请人档案及论文答辩的相关资料,上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八条 经研究生处审核无异议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处提供被审核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和论文答辩表决票;
  (二)会议秘书将有关材料分发到各委员进行审阅;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由研究生处介绍情况,进行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以表决方式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对未通过者分别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会议秘书整理会议决议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交研究生处存档,并由研究生处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时,必须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论文,必须说明理由,作出明确结论,视具体情况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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