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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条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漏国家秘密,以及其它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投递和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非法游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邪教、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上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谣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刑法或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敲诈、勒索、抢夺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和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团伙作案,从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邀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从中谋取利益者以赌博论处。
  (五)犯有以上行为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对打架事件中的肇事、组织策划、打人、起哄、参与、伪证、提供凶器、持械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肇事者(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发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发生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他人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起哄或参与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在打架事件中起哄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作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犯有以上行为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习、生活纪律,擅自离校或旷课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经屡次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住宿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扰乱学生住宿管理秩序,干扰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私用炉具、电热器、乱拉电线、灯头和点蜡烛照明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婚同居者,给予批评教育、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收藏、观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故意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含网络设施等)、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影响校内环境卫生,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分。
  (四)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刻公章,伪造、涂改成绩单、教师签名、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学生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党政干部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阻碍、不服从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在本校受过处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几种违纪行为并存者。
  第三章 审批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院)办公会议讨论,系主任(院长)批准,学生工作处审核,以学校名义行文执行;
  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校长批准执行。对被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系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可以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分,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院)共同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分别由教务处、保卫处和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系(院)共同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转学生所在系(院)和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学校将处分决定书寄往其家庭所在地,同时在学校公告,以视为送达。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学生可依据《安徽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工〔2003〕 2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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