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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甘肃政法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学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合格;
 
  (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能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的评审和答辩;
 
  (四)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刊物上,以甘肃政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规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第五条 凡攻读我校非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须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经指导教师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向授予单位提出申请,按授予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校外单位非授予硕士学位专业应届毕业研究生、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硕士学位课程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方向课四门以上(含四门);
 
  (三)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学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方案安排进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内如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出现两门以上学位课程不合格,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应提出取消其研究生学籍的建议,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必须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自己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二)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一学年左右;
 
  (四)学位论文一般在第三学期进行开题报告,并按计划开展论文工作;
 
  (五)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工整、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论文字数文科不少于3万字,理科不少于2万字,论文摘要一般在2千字左右;
 
  (六)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甘肃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格式和书写规范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提交定稿的论文和论文摘要,并提交硕士学位的申请书。
 
  指导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及其摘要进行审查,全面评定,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出是否推荐其参加论文答辩的意见。
 
  所在学院负责人对申请书应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意见。
 
  凡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学院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其申请,组织论文答辩,并将学位申请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应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对校外论文评阅人应以学校的名义颁发聘书。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的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在接受论文后两周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属否定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论文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取消学位答辩资格,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可按授予专业或研究方向组成,一般为3—5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参加。校外的专家由学院以学校的名义颁发聘书。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并设答辩秘书1人,协助作好答辩的事务性工作。指导教师可以列席答辩会,也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必要时,学术造诣很高的讲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也可参加。但每个论文答辩委员会和每位申请人的论文评阅人中,均只能有一名讲师。
 
  各学院应在接受申请后一周内提出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及其主任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名单,事前不得告知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委员会上公开宣布,学院应指定专人同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联系。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
 
  (一)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打印装订好的论文、论文摘要各8份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10份、论文摘要25份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最迟在论文答辩前三周将论文及论文摘要分送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推迟答辩期限,须事前经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批准。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应在一周前通知申请者本人、答辩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并报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会
 
  (一)被批准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无故缺席以自动放弃答辩资格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答辩,本人要求改变答辩日期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补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出席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或答辩委员会主席缺席则不得开会,而应另行组织答辩。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术论文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声誉,不得降低要求。
 
  (三)论文答辩要发扬民主,在学术观点上可以各抒己见。答辩会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校内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旁听,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也可以提问。
 
  (四)论文答辩应逐个进行,逐个作出决议,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
 
  (五)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答辩秘书应做好记录准备,有条件的尽可能录音);
 
  2、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学习情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情况;
 
  3、申请人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介绍自己的学术观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4、答辩委员会向申请人提出需要答辩的问题。申请者可在不超过二十分钟的时间内准备答辩;
 
  5、申请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答辩时可以查阅允许带进会场的数据、文献资料;回答问题必须简明、扼要、准确。言不及义,故意拖延时间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可以制止;
 
  6、宣读指导教师推荐意见、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7、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评议申请人答辩情况,就能否通过论文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举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为通过;
 
  8、答辩委员会起草对论文及论文答辩的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由主席签字,并将决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一次;如答辩仍不合格,不再补行答辩。
 
  第十七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应检查答辩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然后交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通过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指定专人在会上作介绍。会议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授予硕士学位时,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三)论文评阅书;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五)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硕士学位审批表;
 
  (七)论文全文和中、外文摘要以及电子文档等;
 
  (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对于外单位申请人应附加学位课程试卷和成绩,研究生毕业登记表、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审查表一份,初审表一份,专家推荐表二份。对未同意接受申请的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其全部材料及时退回原单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表决票和名单,经复核后存档。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甘肃省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及其摘要应送交学校档案室2份、校图书馆3份保存,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分送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应在校内公布,公布期如无异议,方可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试行。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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