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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招生工作,必须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第一,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的考生应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 硕士生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当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 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根据招生类别分为非定向硕士生、定向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学习方式为全脱产学习。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根据硕士生招生工作需要,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研究生招生工作;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组织、承担研究生招生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审定本校研究生招生的专业目录;
 
  (三)审定各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语语种要求);
 
  (四)审定招生计划的分配方案;
 
  (五)审定复试工作办法;
 
  (六)审定录取名单。
 
  第七条 研招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办理考生报名,审查考生资格;
 
  (五)负责业务课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的组织工作及业务课成绩上报工作;
 
  (六)组织初试、复试、录取工作;
 
  (七)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标准,提出本校各学科专业参加复试考生的名单;
 
  (八)根据国家录取政策和领导小组的相关规定,审核各学科专业录取名单,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九)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以及存档工作;
 
  (十)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十一)接受上级职能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各导师组由学科专业内全体在聘导师组成,导师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导师组在培养单位的领导下,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学科专业对考生的报考、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建议;
 
  (二)提出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国语语种要求)设置;
 
  (三)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负责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业务课试题的命题工作;
 
  (四)负责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的阅卷和评分工作;
 
  (五)负责本学科专业考生复试的命题、面试、评分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
 
  第九条招生专业目录编制的组织工作由研招办负责,各学科专业导师组负责设置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国语语种要求),列明参考书目。
 
  第十条研招办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要求,编制本校招生专业目录,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本校各学科专业实际情况,由研招办提出各学科的招生计划(含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和领导小组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的招生人数总和不得超过国家每年下达的招生规模数。
 
  第十三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招生计划应由用人单位与我校签订协议书。
 
  第五章 命题、考试与评卷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中的政治理论、外国语及相关学科专业的试题等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初试中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校自己组织命题。
 
  第十五条 硕士点所在学院应成立以院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的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我校当年硕士生招生工作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组成由导师和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的业务课命题小组,负责本学院各专业科目的命题和试题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要求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入学的基本条件,测验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业务课命题小组应根据国家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本科教学大纲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内容安排合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题量适当、难易适中,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试题应避免出现目前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不得有政治性错误。
 
  第十七条 有亲属报考本专业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专业的各科试题的命题工作。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第十八条 业务课试题属机密级材料,命题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所有涉密人员均须签订保密协议书。命题人员的姓名要对外保密,任何人不准泄漏或向考生暗示命题人员姓名。
 
  凡参加命题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试题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得探听与自己命题无关的试题内容。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硕士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更不允许有针对性的个别指导,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命题的业务课试卷由研招办指定专人组织打印,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密封、包装、通过机要按时寄往各试题接收单位。
 
  第二十条 全国统一考试期间,领导小组应指定专人在研招办值班,以便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务课试卷由研招办负责组织阅卷人员评卷。业务课评卷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评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到其他任何地方。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评卷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卷期间,研招办指定专人负责试卷收发、保管工作。试卷交接应办理手续,当天应收回试卷集中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要及时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分统计工作。各命题小组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小结交研招办,以便今后改进命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本人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研招办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有关命题、考试与评卷工作的具体要求,由研招办根据当年国家教育部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复试是对考生进行的复查性考试,也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要按照“择优录取”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查,挑选优秀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参加复试考生的条件,应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并报主管校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复试的考生,应及时进行体格检查、政审复查和函调人事审查工作,必要时应进行外调。
 
  第二十九条 复试工作由研招办组织,由学科专业导师组施行。复试内容应包括业务知识、外语水平及思想政治三个方面,复试形式应采用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参加复试。经复试和同等学力加试后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复试工作的具体要求,由研招办根据当年教育部对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对初试成绩已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而本校招生计划有限无法安排复试的考生,应及时将其报考材料转投第二志愿单位,无第二志愿报考单位的则及时通知考生本人自行办理有关转投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个别符合破格条件拟申请破格复试的考生,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破格复试审批表,由导师组提出意见,研招办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省招办批复后才能对其进行复试。
 
  第三十三条 本校各学科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调剂应在复试前进行。被调剂的考生应参加调进专业的复试。
 
  第三十四条 本校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因缺少生源而难以完成招生计划,可调剂录取外单位转来的调剂考生。
 
  第三十五条 对已通过复试、政审和体检的考生,由研招办按招生计划数提出拟录取名单,经由主管校长主持召开的录取工作会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正式确定录取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在录取前,对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需通知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该生毕业实习材料及毕业论文,经研招办审核合格后,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需由其用人单位与我校签订正式协议书后,方能发入录取通知书。对自筹经费硕士生,需由本人与我校签订正式协议书后,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硕士生招生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参加硕士生招生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良行为。对违反招生政策,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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