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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17日兰州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五章审核与培训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奖励与惩戒
 
  第八章申诉与复议
 
  第九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解聘
 
  第十章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结合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的学校专、兼职教学及科研人员。
 
  第三条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水平学科的重要前提,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水平,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的原则,注重水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631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学风优良,治学严谨,善于协作,能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创新型科研成果。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研究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六)有协助其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七)学术水平根据不同的学科具体要求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五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①在本专业领域CSSCI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含8篇,下同)。
 
  ②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在本专业领域CSSCI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在SSCIAHCI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2篇以上。
 
  ③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1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2)近五年主持国家级、部委级科研项目1项;或到账科研经费累计5万元(社会科学学科10万元)以上。
 
  第六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有博士学位并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席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973计划”项目或课题主持者、“863计划”项目或课题主持者、“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主持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者等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审议是否聘任其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581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19681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学风优良,治学严谨,善于协作,能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硕士研究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六)学术水平根据不同的学科具体要求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五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①在本专业领域CSSCI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SSCIAHCI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1篇以上。
 
  ②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在本专业领域CSSCI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③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1项(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2)近五年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到账科研经费累计2万元(社会科学学科5万元)以上。
 
  第九条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申请者,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有博士学位并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项目。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程序如下:
 
  (一)拟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填写《兰州大学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提交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等有关材料,由学院进行初审并组织学术答辩。
 
  (二)各学院将初审通过者的下列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审查后聘请3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议。
 
  1、《兰州大学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4份;
 
  2、申请材料用A4纸印制并装订成册,一式4份,其中包括:
 
  ①封面。
 
  ②目录。
 
  ③五年来以本人为主承担的科研项目及完成的科研成果清单(科研项目需注明项目名称、来源、起讫时间及承担人等,科研成果须注明成果名称、发表或出版单位、发表或出版时间及完成人等,奖励与鉴定同上)。
 
  ④代表性科研成果简介(2000字左右)。
 
  ⑤代表性科研成果3—4篇(部)。
 
  ⑥学院学术答辩记录。
 
  3、随机抽取近三年硕士学位论文1篇并一式4份。
 
  4、五年来承担项目的立项通知书及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原件、复印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原件退还本人)。
 
  (三)研究生院将被推荐者的通讯评议结果反馈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审核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四)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获通过者的《兰州大学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签署意见后一式25份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者名单在校内公示,7日内无异议者,正式聘任其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有本人或直系亲属进行申请者,评议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第八条、第九条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通过者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者简况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结果及决议汇总表)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备案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上旬和十二月上旬。
 
  第十二条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校人字〔200344号)的有关精神,学校引进人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定,可聘任其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章审核与培训
 
  第十三条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其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招生。每年上半年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复核,如被审核者不能满足以下条件,本年度暂停招生。
 
  (一)目前承担科研项目1项以上。
 
  (二)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研究生(参照校研字〔200854号文件中导师助研助学金配套标准计算)。
 
  (三)近三年招收或指导研究生1名以上(新任导师自首次聘任之日起3年内不作此要求)。
 
  第十五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需填写《兰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科招生审批表》,并提交与申请招生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由申请招生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后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复审通过后即聘任其在该专业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其申请招生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聘任,审议通过者的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培养研究生。
 
  (二)在规定范围内享有招生自主权,对评定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拥有建议权。
 
  (三)接受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四)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会议,阅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文件,了解相关政策。
 
  (五)参与所在学位授权专业的建设工作。
 
  (六)在受到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明确的答复。
 
  第十八条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二)将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放在第一位,将研究生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贯穿于课程教学、论文指导等具体培养环节的全过程,引导研究生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三)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及时为所指导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五)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切实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具体要求为:
 
  1、参与制定本学科与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和检查其实施效果。
 
  2、指导研究生选课,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参与编撰研究生教材。
 
  3、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试验设计和进行科学研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做好开题报告的审定、中期考核及筛选工作。认真修改和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根据论文质量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4、对品行不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学习成绩不合格等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章奖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学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奖励政策,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奖金或实物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对违纪违法、违反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暂停招生或解聘的处分,并及时送达本人,其指导的研究生必须转给其他导师。
 
  第八章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受理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即启动复议程序,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并将结果送达本人。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研究生院受理申诉并组织复议。
 
  第九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解聘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将自然解聘,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有关程序转给其他导师。
 
  (一)调离。
 
  (二)不在岗两年以上。
 
  (三)连续五年未招收或指导研究生。
 
  (四)退休。
 
  第二十五条退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如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具备指导研究生条件,可继续指导现有的研究生直至其毕业。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解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并送达本人。
 
  第十章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外单位人员申请担任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需为我校兼职教授、副教授,应提供充分表明其与所申请的学位授权点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材料,其审核程序、基本条件及管理办法与校内人员相同。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已担任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其为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在校期间,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著作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按2SCI收录的论文计算;国家级奖励不分排名。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有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之修订、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研究生院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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