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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农大发〔2009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对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安排的教师,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掌握各级主管部门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各级管理规定。
 
  第五条 对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学道德等方面进行引导、示范和监督。
 
  第六条 积极参与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七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有计划地组织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教育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
 
  第八条 指导研究生选定论文题目、撰写开题报告;组织开题论证、指导论文的制作和撰写工作;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审定论文和组织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九条 协助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条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探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向学院、学位授权点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管理使用学校分配的研究生业务经费,筹措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经费。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依托,为所招收研究生提供资助。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㈠职业道德良好,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本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㈡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能完整培养出一届(3年)研究生为限,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㈢为硕士研究生讲授过课程;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㈣研究方向及所提交申请材料与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方向一致。
 
  ㈤在账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近5年的工作业绩须达到以下第一款2次,或第一款1次和第二、三、四款中的任一款:
 
  ㈠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和教材每达到2分计1次,计分方法如下:
 
  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核心库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期刊或《甘肃农业大学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国内刊物认定原则和目录》所列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发表论文被ISTP收录,1/篇。
 
  ⒉主编出版全国统编教材,2/部(累计不超过2分);主编出版学术著作且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副主编出版全国统编教材,或主编出版教材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参编国外著作,1/部(累计不超过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2分)
 
  ㈡获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教学成果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国家级奖为限额内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㈢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制定国家标准,或通过国家新品种审定1项(前2名);或获实用新型专利或制定省级(行业)标准,或通过省级新品种审定2项(前2名);或获省级以上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3项(第1名)。
 
  ㈣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科技部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1项或主持省部级(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加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1项或一般项目2项,或主持其它单项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2项。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㈠职业道德良好,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任职时间不限),年龄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能完整培养出一届(3年)研究生为限,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责任。
 
  ㈢承担科研项目,在账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0.5万元,理工农医类不低于2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近5年工作业绩须达到下列两款中的1款:
 
  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参编出版专著、教材5篇(部)以上,其中CSCDCSSCI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达到第十三条第一款1次者。
 
  ㈡教学、科研成果获厅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授权,或通过省级及以上品种审定,或制定省级及以上标准,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或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专利和省级及以上奖励、标准、品种及省级以上管理部门登记认定具有知识产权成果为获得相应证书者,厅级一等奖前7名,厅级二等奖和获得省级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具有知识产权成果前5名,厅级三等奖前3名,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第1名)。
 
  第五章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审
 
  第十六条 新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程序
 
  ㈠本人申请,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称《博导简况表》),并将《博导简况表》及相关材料交学院。
 
  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博导简况表》、《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汇总表》及有关材料一式1份送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㈢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并将通过审查者的名单和材料予以公示。
 
  ㈣学校确定推荐名单。
 
  ㈤组织校外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㈥学科评议组复审。
 
  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㈧名单公示,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新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程序
 
  ㈠本人申请,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硕导简况表》),并将《硕导简况表》及相关材料交学院。
 
  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名单和材料进行公示。
 
  ㈢学院将《硕导简况表》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汇总表》送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㈣学科评议组复审。
 
  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㈥名单公示,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跨学科和校外人员申请新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审从严掌握,不受理校外跨学科人员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每年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时,学校对跨学科申请者所属学科与所申请学科是否形成交叉研究方向、是否对学科有较好的带动或支撑作用进行评估;对校外申请者是否与我校有实质性科研合作及学科建设是否急需等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将申请人员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第十九条 已经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每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条 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主要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查。跨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还要对其所属学科与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是否形成交叉研究方向、是否对学科有较好的带动或支撑作用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参照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标准,主要考核其招收研究生的数量和培养研究生的质量、所招收研究生发表论文以及科研经费。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由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具体程序是:
 
  ㈠学院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业绩材料》(以下简称《博导业绩材料》)反馈给指导教师本人,有异议者提供相关材料。
 
  ㈡学院组织考核并将经指导教师本人核对的《博导业绩材料》和考核意见送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㈢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博导业绩材料》公示。
 
  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
 
  ㈤学校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由学院组织。具体程序是:
 
  ㈠学院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业绩材料》(以下简称《硕导业绩材料》)反馈给指导教师本人,有异议者提供相关材料。
 
  ㈡学院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硕导业绩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和《硕导业绩材料》送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院考核工作汇报并抽查《硕导业绩材料》,审定考核结果。
 
  ㈣学校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暂缓招收研究生:
 
  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账科研经费少于10万元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账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少于0.5万元、理工农医类少于2万元者。
 
  ㈡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读期间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一稿多投等学术行为失范者。
 
  ㈢所招收研究生的研究方向与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学科的研究方向不一致者。
 
  ㈣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查中平均分数低于60分或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㈤未按学校规定为所招收研究生提供资助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不合格:
 
  ㈠连续3年未招收相应层次研究生者。
 
  ㈡校内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5年工作业绩分别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要求者(论文第一作者单位须为甘肃农业大学,成果的专利权人或申请人或完成人署名单位须为甘肃农业大学);校外兼职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5年以本人或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甘肃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分别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1次者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者。
 
  ㈢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一稿多投等学术行为失范者。
 
  第二十六条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近5年所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奖励者,参加相应层次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时不再考核其业绩。
 
  第七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按二级学科聘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按学位种类或授权领域进行聘任。校内人员可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学科或授权领域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动态岗位管理制。学校每年根据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和科研任务、科研经费及指导能力确定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学院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上岗招收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从考核合格的已任指导教师和评审通过的新任指导教师中遴选聘任。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上岗招收研究生时按新任指导教师评审程序参加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作为聘任人选,竞争上岗。
 
  第二十九条 被具有学位授权单位评聘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校外人员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我校相应学科和层次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人选,与校内人员竞争上岗。
 
  第三十条跨学科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数分别不超过本学科上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五分之一(不足1人按1人计)。跨学科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占上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比例由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工作需要和科研合作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遴选上岗招收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即视为聘任,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聘期以培养出一届(3年)研究生为限。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另发聘书,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校统一发聘书。
 
  第三十二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方向和合作情况选聘1名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其所招收研究生的第二指导教师。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一指导教师)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二指导教师)主要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课程学习及其它必修环节。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科评议组复审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到会的人数须达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人数未达学校或学院规定者,其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的发放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所指导研究生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其享受甘肃省发放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津贴按省人事厅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和《甘肃农业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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