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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遴选工作,进一步促进导师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我院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制定招收培养研究生计划,并依据研究生招生计划设置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岗位。
  第三条 根据确定的招生学科、专业和导师岗位以及担任导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遴选导师。
  第四条 在遴选导师的过程中,对过去已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近年来的科研成果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导师工作、履行导师职责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对新申请担任导师的人员则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
  第五条 一般只批准导师在一个学科、专业中招收、培养研究生。为了有利于交叉学科、跨学科培养研究生,可由本院系统跨学科的两名导师联合招生,也可聘请院外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导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导师。
  第六条 兄弟院校因无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需挂靠我院相关学科、专业点,或我院某些学科、专业因科研或临床等培养工作需要,需借助兄弟院校力量的,可采取联合招生、培养的办法,实行双导师制,一般由我院教师任第一导师。  
  
二 导师遴选条件
  第七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八条 新遴选者应为获得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聘人员,或获得副高级技术职称受聘3年以上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凡196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者,须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学院直属附属医院参加导师遴选人员,应为获得副高级以上临床技术职称、且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15年的临床一线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且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10年的临床一线人员。
  院外单位参加遴选人员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15年的临床一线人员。
  外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所在学科及系部同意可上报学位委员会直接确定导师资格。
  第九条 新遴选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6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履行导师职责。国家级专家、国内知名专家、省优秀专家,以及个别学科的学术水平高,科研成绩突出且岗位急需的人员,经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十条 除新设授权专业外,拟新担任导师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应为协助导师指导过硕士生2至3年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显著的科研成绩。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熟悉本学科、专业方向的前沿科研动态。一般应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目前正承担着厅(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项目,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科学研究方面的基本能力指标见附件)。
  第十二条 能讲授1门本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或1门本学科专业的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 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协助本人指导研究生学习的学术队伍(其中副教授1人以上)。
  第十四条 熟悉并能遵守学位条例和研究生工作条例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导师的遴选和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研究生招生情况,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导师的遴选、聘任。
  第十六条 依据研究生处通知,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甘肃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近五年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审核后统一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复审后,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获得导师资格的人员,由院长办公会依据招生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聘任;对聘任人员,由学院向其颁发任职聘书。
  第十八条 学院聘任的导师,聘期以培养满一届研究生(一般为三年)为限。因特殊原因中途离岗的,经学院批准后,为其办理解聘手续,并另行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九条 在聘导师具有导师资格并享受相应待遇;聘期结束未被续聘者,其导师资格及相应待遇自行取消。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单位导师须经所在单位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推荐,报请我院学位委员会审定资格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并颁发聘书。联合培养单位导师不享受我院导师的相应待遇。
  
四 导师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研究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系(部)关于研究生工作所做出的决定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与本专业招生计划的拟定,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和复试等工作,并根据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向系(部)提出研究生初选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依据招生计划及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详细论证、研究制定本人招生专业方向的教学计划,经本人所在教研室主任和系(部)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查通过后,于新生入校当年的四月份前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前沿状况、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科研作风。
  第二十五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带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该计划应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提交研究生处),指导研究生拟定学习计划,并定期指导、检查研究生的学习。开设、讲授研究生的专业课,按时完成对研究生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考试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定研究生教学、临床等实践计划,指导研究生完成该计划,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指导研究生拟定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和开题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指导研究生进行毕业论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参与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评阅、推荐和答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指导研究生学习的同时,应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及时帮助解决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系(部)主管领导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调研工作。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应写出培养工作的书面总结,交系(部)主管领导审阅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 导师资格的复审
  第三十一条 由研究生处组织,系(部)负责每年对导师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主要对聘期内导师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身体状况、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复审,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对能履行导师职责且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将取消其导师资格,逐步形成导师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每三年对导师资格进行复审。在任期内没有新上科研项目及经费,一般应暂缓招收研究生;若在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在聘期内连续三年未指导研究生(或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招生),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直接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硕士生导师科学研究方面应达到以下基本指标:
  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正在承担厅局级以上在研项目,或承担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科研经费不少于5000元。本院导师研究经费由科技处和计财处提供经费证明,院外导师应将不少于5000元的研究经费转入甘肃中医学院账户,用于研究生课题研究。
  近5年来曾经作为主要承担者(研究课题的前二位负责人)完成过1项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以本人为主完成的科研成果,曾获得厅局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导师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两年内,一般不再招收新一届研究生。若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招生者,由院(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报告,经研究生处审查通过,经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批准,可继续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撤销其导师资格。对被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协调转交本专业其他导师或相近专业导师指导。
第三十六条 撤销导师资格由系(部)或研究生处提名,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再次申请导师资格者,需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六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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