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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并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25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别由校长、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磋商,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学院。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人员七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兼任,负责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超过60岁,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担任。任期二至三年,届满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份、12月份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席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批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审查批准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
  3.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4.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6.审定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其申请;
  2.规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议硕士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4.推荐申请硕土、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5.根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以及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6.审定本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凡政治表现良好、学术水平达到硕士学位要求者,均可按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十三条 我校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学位论文、课程成绩表、学位申请书,一般应在论文答辩前二个月提出申请。
  指导教师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学院负责人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理工农医类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原则上要求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或有已被录用的证明)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排前2名)或有1项专利证明或经地厅以上(含地厅级)部门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各学院可自行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论文发表要求)。
  文科类硕士生应至少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排前2名);或有一项经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部门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排前5名);或参加专著或教材的编写,其字数不少于5万字,并正式出版(各学院可自行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论文发表要求)。
  第十五条 我校拟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的学位外语水平按照《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外语学习及考试的暂行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阅论文和组织答辩
  第十六条 由学院为申请者提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报校学位办审批,并由学院以学校的名义发出聘书。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由两位校外同行专家担任,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一般应在答辩前一个半月将论文提交给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如有一位专家的评语属否定的,则应另聘请一人;如仍属否定,则不能举行论文答辩,研究生要将论文作认真修改后,在半年后至一年内再提出第二次答辩的申请。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学科专业组成,一般为五人,且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原则上应是具有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本校专家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导师本人一般不得参加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为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每名研究生的答辩(含研究生陈述、提问、答辩质疑、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决议等)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个小时。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的秘书应由本专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已获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在读研究生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答辩前应对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答辩的接待工作。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有关人员旁听。答辩会开始前,由学院负责人宣布经校学位办批复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然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会的程序:
  1.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申请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着重阐明自己的新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3.委员提问,申请者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允许申请者查阅所携带的与论文有关的资料,并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
  4.答辩会休会。
  5.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由秘书介绍申请人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委员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论文未获通过者,应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经过修改论文或补学有关课程后再申请答辩一次。最后,商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通过答辩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等。
  6.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六章 学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整理后的答辩记录、表决票、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申请书、研究生毕业鉴定等材料交学院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全部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赞成票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分委员会应指定人员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介绍审议情况和补充说明其它情况,经会议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并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方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校档案室建立学位档案,硕士学位获得者个人档案材料应包括硕士学位申请书、硕士学位评定书、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毕业登记表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交存校档案室、校图书馆、中国科技情报所国内文献馆(理科)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图书资料室(文科)各一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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