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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励项目
(一)全国级项目:全国先进班集体、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等。
(二)自治区级项目:全区先进班集体、全区三好学生、全区优秀学生干部、全区高校优秀研究生、全区高校优秀大学毕业生等。
(三)校级项目:
1.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
2.先进班集体;
3.优良学风班;
4.三好学生;
5.优秀学生干部;
6.优秀研究生;
7.优秀毕业生;
8.优秀毕业研究生;
9.其他单项奖。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五)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全国、全区级项目奖励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校级项目奖励条件
(一)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好,成绩特别优秀者;
2.在全国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个人或团队);
3.对学校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4. 毕业论文三年内获全国100篇优秀博士生毕业论文者。
(二)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活动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参加党校学习的同学多;
2.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班级有较强的凝聚力,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道德;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学年内无人受处分;
5.班级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任课教师评价好。一学年两个学期全班平均学习成绩均高于全院平均成绩,不及格率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6.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
7.讲究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一学年两个学期宿舍内务合格率在95%以上。
(三)优良学风班
1.每学期有班级学风建设计划及总结;
2.任课教师对班级的学风评价全部在良好以上;
3.积极开展和参加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思想教育活动;
4.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能认真按时独立完成各种作业;
5.上课出勤率高,一个学期平均出勤率96%以上,课堂纪律好,无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等现象;
6.遵守考场纪律,无考试作弊现象;
7.全班每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达良好以上;
8.班级期末考试不及格率低于学院同年级不及格率;
9.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在学院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10.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习竞赛和科技活动;
11.积极参加教学实习,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
12.连续两个学期全班同学无违纪受处分者;
13.全班体育达标率不低于学院同年级平均水平。
(四)三好学生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实事求是,言行一致,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注重个人修养,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2.学习努力,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培养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良,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15%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五)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对象为校、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注重品行修养,积极要求进步;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起骨干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热心为同学服务,善于团结同学;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主动,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4.学习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研究生学生干部学年度学位课程成绩优良;本科生学生干部成绩良好,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25%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和公共卫生。
(六)优秀研究生
1.思想品德优秀;
2.中期考核被评为优秀(见中期考核办法,由研究生处考核)或学年度学位课成绩优良;
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积极锻炼身体。
(七)优秀毕业生
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注重品行修养,热爱学校,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积极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有一名院级以上领导,或一名教授,或两名副教授的推荐,并且通过专门考评小组的考评。
各类型优秀毕业生条件:
1.综合类优秀毕业生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两次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同时至少一次获校级以上优秀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奖;或自治区级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同时至少一次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3)获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五名或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个人第一名或一等奖, 同时至少一次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4)在省(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同时至少一次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研究类优秀毕业生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单项比赛二等奖以上;
2)获国家专利;
 3)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3.管理类优秀毕业生条件
1)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或校级以上“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
②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两次以上;
③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各一次。
3)担任两年以上班长或团支书以上职务或担任三年以上其他学生干部职务。
(八)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获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各一次;
2.毕业论文具有较高水平;
3.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按照国家政策就业。
(九)其他单项奖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四章评选比例
第八条 全国、全区级项目评选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校级项目评选比例:
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比例不定,符合条件即可;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20%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本科毕业生人数的5%
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超过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
其他单项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时间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各项奖励组织评审部门
本办法第四条全国、全区级项目、校级奖励的第1—8项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其他单项奖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评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全国、全区级项目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校级项目由组织评审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由学校作出奖励决定。
已上报材料未获批准的,由组织评审部门予以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评审时间
全国、全区级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校级项目: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优良学风班每年4月份评审;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年5月份评审;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每年10月份评审。其他单项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在全校公布各项集体、个人奖励表彰名单,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并给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获得者每人颁发一枚铜质奖章。
(二)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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