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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西安邮电学院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组织
 
  第三条 西安邮电学院学位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审理学院有关硕士学位工作的学术权力机构。院学位委员会下设硕士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部,负责处理与硕士学位审核与授予工作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于我院目前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情况,院学位委员会下设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是以我院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个或多个相近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依托的系部为主而成立的。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配备一名兼职秘书(简称“分委员会秘书”),处理该学科学位授予日常工作。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研究生部结合系部意见提出申请,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院学位委员会除履行《西安邮电学院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1、做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2、审定院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3、开展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分委员会在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审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3、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建议;
 
  5、推荐院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6、审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完成院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硕士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处理硕士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相关日常工作;
 
  2、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相关日常工作;
 
  3、完成院学位委员会交办的硕士学位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院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硕士学位,主任委员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硕士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且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出席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院学位委员会每年审核硕士学位12次。
 
  第三章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和环节
 
  第十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经德育考核合格,在院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满足规定的成绩要求,按规定发表或被录用学术论文,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且考试及格。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各学科应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额定标准学分为33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9学分),且学位课成绩加权平均不低于75分(含75分),符合陕西省学位委员会英语课程质量检测要求,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论文要求
 
  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 1 篇,统计办法见《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分析和综合的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认真的学习态度。学位论文应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进行,选题应当有实际意义或理论意义,鼓励选择直接面向工程或具有探索性的应用课题。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论文的论点、结论或建议在学术上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成果。
 
  撰写学位论文要求文句简练、印刷工整、图表清晰、层次分明、文风严谨、数据可靠、结论正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要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途径以及本人的工作内容。
 
  2、说明所采用的理论与实验方法或计算方法,并将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讨论。
 
  3、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建议。
 
  4、写出必要的公式、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料。
 
  5、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和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6、论文采用统一封面、统一格式,详见《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见附录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资格审查
 
  1、硕士学位资格审查时间
 
  每年十二月份受理应届硕士生的学位申请,下一年的五月份受理延期毕业硕士生的学位申请。
 
  2、硕士学位资格审查手续
 
  (1)经指导教师同意,申请人到分委员会秘书处领取并填写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关表格。
 
  (2)由研究生部会同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应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是否同意进行论文评阅的结论。
 
  (3)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评阅。
 
  (4)在资格审查时,申请者若不符合发表论文基本要求或因其他非学术原因暂不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可先同意其进入论文评阅、答辩等学位审核前的环节,待其达到要求后再申请学位审核,等待时间从资格审查时算起最长为一年。
 
  3、审查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
 
  (3)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是否符合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4)硕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5)是否符合公开发表论文要求;
 
  (6)学制要求
 
  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半,最长不超过三年半。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答辩,提前答辩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必须申请延期答辩。延期答辩手续由硕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答辩。延期答辩期限从每年十二月份起一般不超过半年,超过期限不受理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7)申请提前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申请提前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必须是思想品德好且学业和论文优异者。除符合一般要求外,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在85分(含)以上,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在全国性大学生科技和发明制作活动中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励;
 
  b.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统计办法见《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
 
  满足以上条件的硕士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研究生部审批后,方可提前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分委员会对论文评阅人进行审查。评阅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学历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名外单位专家。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时间必须保证5个工作日以上。
 
  3、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4、对需要保密的论文,应填写《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由导师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5、论文的评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论文选题是否具有理论意义、学术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是否接触学科前沿;
 
  (2)引用本领域文献资料是否丰富、时新、全面,是否对其了解深入;
 
  (3)学术观点是否科学、严谨,研究内容和成果是否有新见解、新思想、新技术和新应用;
 
  (4)论文反映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实验技能、设计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水平如何;
 
  (5)论文写作方面是否规范;
 
  (6)对论文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存在的不足和主要问题;
 
  (7)综合以上内容给出结论并向答辩委员会建议是否组织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
 
  6、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由评阅人或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分委员会进行审查。《硕士学位论文审批材料》由各分委员会秘书按研究生部要求格式制发。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
 
  学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批由分委员会负责。如果全部评阅人“准予学位论文答辩”,则可批准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对有一位评阅人“不准予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分委员会应充分考虑评阅人(尤其是著名专家)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以及是否允许申请重新答辩等附加决议;如果分委员会作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则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代表)应在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时作出说明。如果有两位评阅人“不准予学位论文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者一般应在接下来一年内再重新申请一次(只能重新申请一次)。
 
  第十七条 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审批
 
  学历硕士毕业论文答辩的审批由分委员会负责。对于学历硕士研究生,若不能批准组织其学位论文答辩,则应审核其是否具有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若全部评阅人“准予毕业论文答辩”,则可批准组织毕业论文答辩;若有1名评阅人“不准予毕业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重新答辩的资格。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必须有1名论文评阅人。硕士生本人的导师(只限一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作为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简称答辩秘书)1名,应由相关学科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的全过程,担任领取、送交、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和费用。答辩日期一经确定,答辩秘书至少应在答辩前三天将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代表)审批。
 
  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由导师组织(同一研究方向的导师可共同组织一个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日由答辩秘书送达非评阅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3、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答辩除外)。如需申请保密答辩,则应经学院保密组织审定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4、答辩程序
 
  (1)受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名单和学位论文题目。
 
  (2)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答辩委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4)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申请人和列席人员暂时回避,进行如下议程:
 
  a.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b.答辩委员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课程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论、交换意见;
 
  c.对是否通过硕士论文、毕业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
 
  d.答辩委员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会议结束。
 
  5、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达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2/3以上(含2/3)方能做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分委员会。
 
  在学位论文答辩中,若学历硕士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则答辩委员会需明确指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能申请重新答辩。
 
  对于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历硕士生,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同意,可做出申请重新答辩的决议;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申请重新答辩则为不允许申请重新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不能做出申请重新答辩的决议。
 
  答辩秘书要对答辩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要包括下述内容:答辩日期、地点、出席委员名单、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投票表决结果、是否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及其它附加决议。
 
  6、重新申请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被答辩委员会允许申请重新答辩,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只能重新答辩一次),可不再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答辩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辩秘书应于答辩后3日内将《硕士学位论文审批材料》及表决票原件整理好送交分委员会秘书。
 
  2、答辩材料由分委员会秘书整理立卷存档,为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做好准备,并在学位审核完成后交研究生部硕士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分委员会会议
 
  1、分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审核每位学位申请者
 
  (1)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2)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是否合格地完成;
 
  (3)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要求;
 
  (5)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6)发表论文是否符合《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
 
  评审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调查,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2、暂缓审核学位。若申请者发表论文不符合《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或因其他非学术原因暂不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则分委员会暂不审核其学位申请,在规定时间达到要求后可向分委员会申请审核学位。
 
  3、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建议意见分为“同意授予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不同意授予学位”四种。
 
  重新审核学位是指分委员会或院学位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申请者须按要求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时不需要进行答辩,但分委员会应指定12名委员审查论文的修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则分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
 
  申请重新答辩是指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或院学位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或其他规定,但允许申请者在进一步工作和重新撰写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重新答辩不涉及毕业论文答辩。
 
  对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申请重新答辩,硕士学位申请需在本次会议结束3个月之后12个月以内进行。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申请重新答辩均仅限1次。
 
  4、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研究生部。
 
  5、如果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则分委员会应对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按类型和质量排序,将排序在后5%的论文提交院学位委员会重点审查。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委员会会议
 
  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授予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不同意授予学位”四种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学术成果,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原件等。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硕士生,学院将向其出示退学警告。凡被出示退学警告的硕士生,其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由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部聘请,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部聘请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凡属因作弊行为受处分的研究生,一律不授予学位。因其他原因受记过或留院察看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不授予学位;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鉴定和意见,由研究生原所在的分委员会审核是否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建议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参照相应的学位论文答辩过程及其管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凡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院学位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者,若分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不满足授予学位的要求,则分委员会可以做出重新审核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者,若院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不满足授予学位的要求,则院学位委员会可以做出重新审核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院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授予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不同意授予学位”四种。当同意授予学位的与会人数不足1/2(不含)时,按照不同意授予学位→申请重新答辩→重新审核学位的顺序累计计票,并取先达到1/2的为最终表决结果。即若不同意授予学位人数达全体与会委员的1/2(含),则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若不能确定为不同意授予学位,但不同意授予学位与申请重新答辩人数达与会委员的1/2(含),则为申请重新答辩;若不能确定为申请重新答辩,但不同意授予学位、申请重新答辩和重新审核学位的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则为重新审核学位。若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做出明确决定时,则将废票按“不同意授予学位”计票。
 
  分委员会和院学位委员会在做出重新审核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有关原因。分委员会和院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是否允许申请重新答辩。
 
  第二十九条 分委员会须将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暂缓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及其相关情况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十条 对于已进入学位申请程序或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查或复议确认后,中止学位申请程序或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处理程序为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或复议,经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后报院学位委员会,由院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不符合程序的学位申请,分委员会和院学位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理由,并提交申诉报告。对院学位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理由,并提交复议报告。接到申诉报告或复议报告后,院学位委员会责成分委员会或组织人员进行复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如遇重大取证等问题,12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取得硕士学位时间,从院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学位证书由学院颁发。
 
  第三十四条 在我国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院研究生部,院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执行中的特殊问题,重要事项须在学位审核时向院学位委员会汇报。
 
  附录一:《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
 
  附录二:《西安邮电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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