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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代码:030108
一、培养目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属于法学二级独立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的法制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总目的是探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规律。以培养具有扎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基础和法学基础的复合型法律研究人才。
具体培养目标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掌握一门外国语;
4、具有独立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5、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及简介
1、环境保护法学
环境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型学科,环境保护法学的完善过程就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发展过程。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正反映了决策者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公众意识的觉醒。21世纪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对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方向主要以我国的环境保护实践为背景,研究环境保护法学理论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通过研习,使研究生具有与本方向一致的科研、教学与法律实践能力。
2、自然资源保护法学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物质条件。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平衡性,使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显得十分必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是以人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目的在于积极探寻人类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中的规律。本方向主要以我国自然资源保护为背景,研究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通过研习,使研究生具有与本方向一致的科研、教学与法律实践能力。
三、学习年限与学分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按退学处理。
硕士研究生学分最低要求达到32学分。学分分配:课程30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10学分,学科基础课6学分,专业课8学分,选修课6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科研实践1学分。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详见教学进度表)
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以1年半为准。秋季学期与本科第1、2学期相对应;春季学期与本科第3学期相对应。理论课每18学时计1学分。
2、鼓励研究生跨专业、跨学院、跨年级选修与本专业有关的研究生课程,并计入选修课学分。
五、补修课程
以同等学力入学和跨学科考入的学生,必须补修法学学科核心课程五门以上,补修课程不计入学分。补修课程为:宪法、中国法制史、民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六、培养方式与方法
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并设立硕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其他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实行导师个人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学术团队作用的培养机制。
学科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以教师教学与引导为主,以奠定研究生良好的理论基础;方向选修课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取启发式、研讨式教学。研究生参加一定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并结合教学实践,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研、对前沿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的研讨,加强对研究生自学能力、科研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七、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
1、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1)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等形式进行。
2)选修课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以撰写课程论文为主,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3)实践课程以考查的方式进行,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立法方案的设计等多种方式进行。
2、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程一门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
(二)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末进行,主要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科研能力等,并提出是否可以继续培养的建议。考核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合格。考核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思想政治方面考核。通过综合考察学生的个人思想小结、考核小组的评语、基层党组织的意见等,对学生的政治立场和思想水平做出评定。
2、业务方面的考核。
1)检查各门课程的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
2)组织学科综合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科研能力,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采用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3)考核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结合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组织的科研项目、参与科研实践、学术活动等方面综合评定。
3、身体健康的考核。
中期考核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依据。
八、科研实践、教学实践、学术活动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教学、科研实践环节,教学、科研实践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记1学分。
(一)科研实践
1、参加导师或导师指定的课题组的科研项目,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完成《法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中关于“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二)教学实践
1、辅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
2、参加本科生课堂教学环节,如助课、答疑、辅导等。
3、指导本科生的社会实践。
(三)学术活动
1、在校期间,应至少参加进行一次社会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2、参加一次全国性的专业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3、在论文开题后,根据自己研究的情况在本科生或研究生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
4、必须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对学校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也要积极参加。
九、学位论文工作
(一)论文选题要求
学位论文是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能力的关键环节。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研究课题,鼓励硕士生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体现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性和先进性,并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二)开题报告
1、开题应在第二学年的秋季学期末完成,从开题报告到论文答辩不得少于1年时间。
2、开题报告内容包含与选题有关的文献综述(不得少于4000字)、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完成论文的计划与时间安排、论文的基本内容、预期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等(不得少于6000字)和参考文献。
3、开题答辩和论证。导师组应当公开组织答辩,对开题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写作,论证未能通过者应当重新选题并另行组织答辩论证。
(三)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写作期间,于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中期检查。由导师组进行论文中期检查,研究生在本专业研究生范围内作论文阶段报告,主要汇报论文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中期检查内容包括:1、与论文撰写有关的资料搜集整理情况;2、已有成果的综述;3、拟发表论文的情况;4、论文初稿的撰写情况。5、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6、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论文撰写
论文撰写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要按照《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规定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做到资料翔实、结构严谨、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流畅、注释规范。
(五)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在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有关要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2、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科研成果达到要求,中期考核合格,通过开题报告论证,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3、学位论文至少要经过两位同行专家(其中一位校外专家)匿名评阅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十、教材及参考书目(含主要期刊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松霈:《生态经济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欧阳志远:《最后的消费——文明的自毁与补救》,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陈灵芝、马克平主编:《生物多样性科学:原理与实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
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9.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沈国舫主编:《中国环境问题院士谈》,中国纺织出版社,2001年版。
11.《环境科学大词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12.马骧聪:《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王 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4.文柏屏编著:《西方国家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15.汪 劲编著:《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6.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7.李艳芳编著:《环境损害赔偿》,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18.丘聪智著:《公害法原理》,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
19.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月旦出版社有限公司1993年版。
20.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21.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22.[日]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民法和环境法的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3.胡宝林、湛中乐主编:《环境行政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版。
24.王铨泰著:《欧洲共同体法总论》,(台)三民书局,1997年版。
25.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26.王远明:《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7.林 娅:《环境哲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8.王 伟:《生存与发展:地球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9.计金标:《生态税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30.[美]纳什著:《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
31.[日]池田大作[英]阿·汤因比著:《展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荀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9年版。
32.[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著:《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3.[日]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包智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34.[英]彼得·辛格:《动物解放》,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
35.[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程朝翔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36.世界自然保护同盟:《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37.联合国环境规划暑(UNEP):《全球环境展望2000》,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8.联合国开发计划暑:《人类发展报告—1999——经济转轨与政府的作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39.世界银行:《1999年世界发展指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40.《21世纪议程》,国家环境保护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41.[日]岸根卓郎:《环境论——人类最终的选择》,何鉴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2.[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3.[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4.[美]R.W.芬德利、D.A.法贝尔著:《美国环境法简论》,程正康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45.[日]野村好弘著:《日本公害法概论》,康树华译,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1982年版。
46.[美]芬德利等著:《环境法概要》,杨广俊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7.[日]原田尚彦著:《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8.[日]富井利安著:《环境法的新展开》,法律文化社,1995年版。
49.王玉德、张全明等著:《中华五千年生态文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0.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51.曹明德著:《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2.陈泉生主编:《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3. 余谋昌:《生态伦理学——从理论走向实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4. 王继军、董玉明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5. 王继军主编:《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6. 王继军:《市场规制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57. 汪渊智、王继军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59. 董玉明主编:《旅游法学论点述评》,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60. 董玉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书海出版社,2001年版。
61. 张钧:《明清晋商与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2. 王继军主编:《三晋法学(第一辑、第二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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