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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商法学    代码:030105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掌握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民商事立法体系、裁判实务及社会生活中的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掌握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能够独立承担民商法理论研究、教学、立法、司法和法律实务工作。
二、研究方向及简介
1、民法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需要,研究与探讨民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指导。内容包括: 1、民法基本理论研究 2、民法总论3、物权法论 4、债权法论。
2、商法
为建构和完善商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和探讨商法基本指导思想,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民法、商法、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商法建构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内容包括:1、商法基本理论研究 2、商法总论3、商法各论(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3、婚姻家庭法
为建构和完善婚姻家庭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和探讨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亲子收养关系,婚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内容包括:1、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论研究2、婚姻家庭与收养法3、继承法。
4、知识产权法
适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与完善的需要,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内容包括:1、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研究 2、版权法研究 3、专利法研究 4、商标法研究。
三、学习年限与学分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按退学处理。
硕士研究生学分最低要求达到32学分。学分分配:课程30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10学分,学科基础课6学分,专业课8学分,选修课6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科研实践1学分。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详见教学进度表)
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以1年半为准。秋季学期与本科第1、2学期相对应;春季学期与本科第3学期相对应。理论课每18学时计1学分。
2、鼓励研究生跨专业、跨学院、跨年级选修与本专业有关的研究生课程,并计入选修课学分。
五、补修课程
以同等学力入学和跨学科考入的学生,必须补修法学学科核心课程五门以上,补修课程不计入学分。
六、培养方式与方法
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并设立硕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其他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实行导师个人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学术团队作用的培养机制。
学科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以教师教学与引导为主,以奠定研究生良好的理论基础;方向选修课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取启发式、研讨式教学。研究生参加一定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并结合教学实践,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研、对前沿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的研讨,加强对研究生自学能力、科研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七、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
1、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1)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等形式进行。
2)选修课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以撰写课程论文为主,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3)实践课程以考查的方式进行,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立法方案的设计等多种方式进行。
2、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程一门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
(二)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末进行,主要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科研能力等,并提出是否可以继续培养的建议。考核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合格。考核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思想政治方面考核。通过综合考察学生的个人思想小结、考核小组的评语、基层党组织的意见等,对学生的政治立场和思想水平作出评定。
2、业务方面的考核。
1)检查各门课程的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
2)组织学科综合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科研能力,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采用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3)考核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结合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组织的科研项目、参与科研实践、学术活动等方面综合评定。
3、身体健康的考核。
中期考核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依据。
八、科研实践、教学实践、学术活动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教学、科研实践环节,教学、科研实践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记1学分。
(一)科研实践
1、参加导师或导师指定的课题组的科研项目,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完成《法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中关于“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二)教学实践
1、辅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
2、参加本科生课堂教学环节,如助课、答疑、辅导等。
3、指导本科生的社会实践。
(三)学术活动
1、在校期间,应至少参加进行一次社会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2、参加一次全国性的专业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3、在论文开题后,根据自己研究的情况在本科生或研究生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
4、必须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对学校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也要积极参加。
九、学位论文工作
(一)论文选题要求
学位论文是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能力的关键环节。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研究课题,鼓励硕士生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体现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性和先进性,并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二)开题报告
1、开题应在第二学年的秋季学期末完成,从开题报告到论文答辩不得少于1年时间。
2、开题报告内容包含与选题有关的文献综述(不得少于4000字)、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完成论文的计划与时间安排、论文的基本内容、预期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等(不得少于6000字)和参考文献。
3、开题答辩和论证。导师组应当公开组织答辩,对开题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写作,论证未能通过者应当重新选题并另行组织答辩论证。
(三)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写作期间,于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中期检查。由导师组进行论文中期检查,研究生在本专业研究生范围内作论文阶段报告,主要汇报论文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中期检查内容包括:1、与论文撰写有关的资料搜集整理情况;2、已有成果的综述;3、拟发表论文的情况;4、论文初稿的撰写情况。5、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6、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论文撰写
论文撰写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要按照《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规定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做到资料翔实、结构严谨、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流畅、注释规范。
(五)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在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有关要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2、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科研成果达到要求,中期考核合格,通过开题报告论证,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3、学位论文至少要经过两位同行专家(其中一位校外专家)匿名评阅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十、教材及参考书目(含主要期刊文献)
(一)著作类
1、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各卷,法律出版社
5、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
6、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1-5辑),法律出版社1
7、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 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9、 王保树:《商事法论集》各卷,法律出版社
10、徐学鹿:《商法研究》各卷,法律出版社
11、中国商法研究会编:《中国商法年刊》各卷
1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3、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一月版。
14、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一月版
15.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6、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一月版。
17、王利明:《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1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19、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0、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21、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多卷),方正出版社。
22、唐广良:《知识产权研究》(多卷),方正出版社。
2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24、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
25、毛瑞兆:《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6.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要论》,南京大学出版社
27.顾项耘:《公司法律评论》各卷,上海人民出版社
28、刘连煜:《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
29、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中、下),北京大学出版社
30、刘连煜:《公司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1、冯·巴尔《欧洲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2、耿云卿:《侵权行为法研究》,1985年台北版
33、周海荣:《国际侵权行为法》,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34、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5、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6、潘同龙:《侵权行为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7、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8、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9、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0、爱德华·J·柯恩卡 :《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1、汪渊智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2、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43、汪渊智著:《民法总论问题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4、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5、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3年版
46、克茨著:《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朱岩:《德国新债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8、曼弗雷德·沃尔夫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9、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0、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1、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2、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3、尹田著:《法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4、孙宪忠著:《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5、田山辉明:《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6、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7、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民商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8、郭峰:《证券法律评论》各卷,法律出版社
59、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0、廖大颖:《证券市场与股份制度论》
61、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
62、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63、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版
64、江朝国著:《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65、孙淑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6、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7、巫昌桢:《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8、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9、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0、郭明瑞、房绍绅著:《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1、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2、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73、陈苇:《家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74、[日]栗生武夫:《婚姻法之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5、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76、林秀雄:《夫妻财产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7、王世贤(译):《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二)期刊类
1.《中国社会科学》
2.《法学研究》
3.《中国法学》
4.《法律科学》
2.《法制与社会发展》
4.《法商研究》
2.《当代法学》
6.《现代法学》
7.《比较法研究》
8.《政法论坛》
9.《外国法译评》
10.《私法》
11.《法学评论》
12.《法学》
13.《法学家》
14、《中外法学》
15、《法学论坛》
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
17、《三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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