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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考场纪律要求
  
  第一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按指定座次就坐,单人单桌,考试中不得擅自变更座位。
  第二条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前5分钟发放试题,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以缺考论。
  第三条闭卷考试中学生不得将任何书籍、笔记、作业、参考资料和个人的纸张带入考场。有带入者,考试前必须交到教室前面统一存放。
  第四条学生一律凭考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到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第五条学生应使用统一印制的答题纸、草稿纸,不得另用其它纸张答卷。考试试卷及答题纸装订成册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试卷。
  第六条考试进行中学生应关闭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利用手势等传递答案,应保持考场安静。
  第七条考试中凡允许使用的文具和计算工具,应由考生自备,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互相借用。
  第八条学生在考试时若有问题,不准相互询问,应在原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出涉及试题答案的问题。
  第九条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时,写有答案的试卷或答题纸的放置位置不应超出自己的座位宽度。
  第十条学生提前答完试卷,应连同草稿纸一并反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清点、收齐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话。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放,原位坐好,监考人员收齐、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未收卷前不准起立退场。
  
  第二章  违纪认定
  第一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
  (二)拒绝出示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三)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宣布完考试纪律并发完试卷后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四)违反考场要求,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
  (五)考试中以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表情传递答题信息的;
  (六)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试卷者提供方便的;
  (七)考试中违反规定传接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八)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三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阅读、抄写与答题信息有关的物品的;
  (二)闭卷考试中在桌面或试卷下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及字条等物品或在抽屉内、座位周围藏有已翻开的上述物品者;
  (三)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藏匿书籍、笔记和复习要点的;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六)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第四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作弊,或作弊达两次以上者,视情节从重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一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应当场将违纪事实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中,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送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
  第二条 在各学院(系)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当场将违纪事实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中,如果违纪行为达到应予处分的程度,应书面上报至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
  受违纪行为危害的其他学生,也可以直接向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提供他人违纪的事实与证据,请求给予处分。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在接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报告院(系)或违纪行为人是否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处分依据、举报和申请的,可不予回复。
  第四条 如果违纪学生对案件事实、证据、处分依据表示认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由培养办公室根据双方意见和相关规定直接做出处分决定书,并且在五日内将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决定意见书,呈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违纪学生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处分依据有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并于五日内向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递交陈述、申辩书。培养办公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直接做出的以及经过再调查后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分学生的姓名、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违纪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加盖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培养办公室或校长办公会议在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如果无法联系到受处分人的,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可采取公告形式进行送达。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如学生在受处分后真诚悔改并有突出表现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做出评议上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经相关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后,可将评议材料与处分材料一同归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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