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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研究生学院管理职责
  1.研究生学院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2.重点进行全校的研究生培养的宏观管理工作,制订研究生培养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
  3.组织制(修)定太原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4.负责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基础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分配、课表编排、教室落实及考试工作。
  5.负责组织每学期研究生教学考核和教学工作量核算。
  6.负责研究生网上选课,成绩公布等教务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硕士论文答辩工作。
8.组织进行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工作。
 
  二、院(系)管理职责
  1.组织本院(系)各学科每年新入学研究生的导师分配工作,并在9月初上报研究生学院。
  2.组织制(修)订本院(系)各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3.除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基础理论课外,其余课程的教学任务的分配、排课以及考试的组织工作。并将每学期课程总教学任务书及课程安排时间报研究生学院。
  4.组织本院(系)所属学科进行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检查和学术活动。
  5.组织本院(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
  6.组织本院(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7.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单、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的存档。
 
  三、指导教师职责
  1.全面关心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在研究生入学后两周内,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订每个新招收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一经制定,一般不得修改。学位(必修)课中途不得变更。因故变动选修课时,必须在课程开课前提出,经所在院(系)签字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并由研究生学院变更其培养计划(研究生网上选课结束后不得修改)。
3.妥善安排好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
 
  四、任课教师职责
  1.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开课前必须有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教学大纲要求规范认真。
  3.按规定课时数进行讲授。
  4.根据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现状,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改革、调整教学内容。课堂上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倡进行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负责所授课程命题与评卷,公共课考试试题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其余考试试卷须经院(系)审核后方能印制。必修课成绩必须以百分制评分,不能以写总结形式代替考试。试题难易程度适当。
  6.所有课程的成绩必须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在学期末上报研究生学院。考试试卷交各院(系)保留存档。
  9.严格按照教学日历和课程表安排开设课程,学位课不得改动,选修课确因某种原因需要变动,应提前报各院(系)审批,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10.任课教师有事需停(调)课者,须填写停(调)课单,并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公共课还需研究生学院批准。专业课由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公共课由研究生学院通知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停(调)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教学管理人员职责
  1.主管人员责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
  ⑴  各级主管人员应熟知教育部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各种文件及有关条例规定。监督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范化。
  ⑵  各级主管人员应严格按照我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管理规定不明确或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或超出管理规定范围的,应报请研究生学院审批,不得擅自做出决定。研究生学院管理人员对有关文件有解释权,但在发生异议时,报请研究生学院讨论决定。
  ⑶  对各种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研究生学院,以便研究、修改有关文件或做出补充规定。
  2.教学管理人员责任
  教学管理人员指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及研究生学院管理职员。
  ⑴  教学管理人员应熟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各种管理条例和规定,协助主管人员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
  ⑵  具体负责所分管的各项教学管理任务。教学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超出文件管理规定范围的应请示主管人员,要有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⑶  教学管理人员应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各类文档存档暂行规定》做好文档存档工作,工作细心,保证不丢失、不遗漏。
 
  六、其他
  1.跟读、省筹研究生取得学籍者其课程成绩的认定及学位论文答辩
  ⑴  对在研究生学院注册并与校内学历研究生(含博士、硕士)同堂学习和考试的课程进修人员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予以正式认定。
  ⑵  对经学校同意在研究生学院注册(面向单位和地区的)的课程进修班学习人员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
  ⑶  学位课程成绩认定必须与学位申请者所学学科的培养方案一致。
  ⑷  课程成绩有效期为5年。
  ⑸  跟读后取得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1.5年后,博士研究生取得学籍2年后,方能进行论文答辩。
  2.外校课程成绩的认定
  由于其它原因,部分学生采取在外校参加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其成绩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 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
  ⑵ 参加学习的单位必须具有相近学科同级学位授权点。
  ⑶ 成绩报告单必须有所参加学习的单位研究生培养部门的盖章。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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