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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类课程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考试方案,组织考试监督,认定与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承办国家、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考试。
  第四条 学院(含独立教研室,下同)负责考试的实施与落实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命题、建立试题库,评阅、分析和保存试卷,落实监考人员,对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第五条 有关部门负责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试题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负责、教研室承担考试命题工作。
  (一)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指定专人命题,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从试题库中组配试题;
  (二)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三)每门课程应当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120分钟考试时间命题;
  (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难易度要适中,题量要适当,题型要多样化,格式要规范;
  (五)每门课程应当命出覆盖面、难易度、题量、题型相同的A、B两套试题,同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试题印制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学院相互配合,在不同时间段,分别负责试题保管。
第九条 命题教师及其他接触试题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考场安排工作,后勤保障处负责考场布置与保洁工作,保卫处负责考场周边环境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考场记录单、学生签到表、考场规则;
  (二)开考前10分钟,到考场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安排学生签到、到指定位置就坐,督促、检查学生将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宣读考场规则;
  (三)考试中,认真监督学生考试,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没收违规证据,让学生在违规证据上签字,暂扣学生证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场记录单,在试卷上签注“违规”字样;
  (四)考试结束后,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将试卷、考场记录单、学生签到表交课程所在学院;如有缺考、违规等异常情况,在考试结束30分钟内,将考场记录单、学生签到表、违规学生证件和违规证据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校领导及纪检办公室(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院负责人组成巡考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检查考场纪律;
  (二)发现监考人员违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将违规事实记入巡考记录单,交教务处;
  (三)发现学生违规,将违规事实记入巡考记录单,并在试卷上签注“违规”字样,将违规学生证件和违规证据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应当做到:
  (一)携带本人学生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按时进入指定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带有效证件或者不按时进入考场者,不准参加考试;
  (二)除考试必要的文具外,应当将携带的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本、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三)遇试题分发错误或者字迹不清时应当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四)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任何违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和外出,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议论;
  (五)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答卷,亲自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做到:
  (一)按时进入考场,按程序和要求组织考试;
  (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从事阅读书报、接打电话、编发短信、抄做试题、吸烟、谈笑、睡觉等一切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试卷评阅工作由学院负责、教研室承担。
  (一)原则上,教研室应当组织三名以上教师统一流水评阅试卷;
  (二)阅卷教师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评阅;
  (三)试卷评阅后,阅卷教师应当以教学班为单位对每门课程进行试卷分析;
  (四)评阅后的试卷由学院统一装订、保管。
  第十六条 教务处、学院分工负责考试成绩管理。
  (一)阅卷教师应当在阅卷结束后,将试卷和一式三份纸质成绩单一并送交学院;纸质成绩单应当工整、清楚、准确,不得用铅笔或者红笔填写,不得涂改;
  (二)学院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负责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将一份纸质成绩单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负责对学院报送的电子成绩单和纸质成绩单进行审核,将成绩存档;
  (四)考试成绩报送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经学院负责人或者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更正;阅卷错误、需要更正的,经试卷复查、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更正;
  (五)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时,按《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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