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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目前已有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以及今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门类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4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学位授予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位授予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以学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依托的学院为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学院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半数以上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分委员会人选由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学院提出申请,校学位办公室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1、已办理退休手续;
  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两级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4、无力履行委员职责。
  校学位办公室每年年终提出调整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报校长批准;分委员会的调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做出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2、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审批各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5、评审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6、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做出设立和撤销分会员会的决定;
  7、审查、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审核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
  3、推荐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4、推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5、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6、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7、推荐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8、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名单;
  9、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10、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审核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3、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4、批准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5、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6、协助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发放学位证书;
  7、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授予事宜,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且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2/3(含2/3)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2/3(不含2/3)为不通过。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审核硕士、学士学位两次。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在每年的5月和11月接受硕士学位申请。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1、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学位论文经答辩表明论文有新的见解,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等。课程学习应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方为合格,不合格必须重修,且不得超过两次。非学位课程成绩应达到60分方为合格,不合格可以重修或重选。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文献综述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格式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要求。论文要文字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或数据正确可靠。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
  1、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两个月从网上提交论文答辩申请。
  2、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论文答辩审核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申请人填写《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准备申请材料,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审查。
  3、学院组织由院分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导师等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发表论文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初审通过后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论文评阅人推荐名单,报校学位办审核。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核要求:
  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中期筛选通过。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培养环节,中期考核合格。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两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在《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中除对论文作较为详细的学术评语外,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应写出明确意见。
  2、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学校随机抽选进行双盲评审和学院组织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校学位办公室以一定比例,按专业随机抽选进行双盲评审的论文,评阅人由校学位办公室选定。评阅意见收集后,由校学位办公室反馈给各学院。学校抽查评阅的论文,若该生未能按时提交论文,将继续作为下一次抽查评阅对象。中期筛选成绩为跟踪培养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盲审。其他未被抽选的论文由学院组织评审。
  3、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或认为需要修改后重新评审,则应将论文送第三位专家评阅,若评语仍然是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或认为需要修改后重新评审,则不能组织答辩。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1、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五位专家组成,主席一般应为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
  2、答辩委员会的职责: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提出学术评语,评定论文成绩和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学院研究生秘书于每年4月初或10月初前将《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及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初审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校负责抽审的论文,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5月10日或11月10日前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3、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评审论文时,应严格把关,不得降低要求,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或论文内容摘要,作好提问的准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坚持原则,认真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论文答辩后,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可以毕业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也可以不再申请答辩,但仅发给毕业证书。
  5、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推荐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6、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及答辩人情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公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列席旁听者也可提问;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学术水平做出评语并对学位申请人的业务鉴定;最后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填写“学位论文决议书”;决议书经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价和决议(票数不公布);
  7、研究生致谢;
  8、论文答辩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在答辩委员会宣布评语、决议后,答辩人有不同的意见,可在十日内向答辩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副本可送交校学位办;
  9、答辩委员会结束工作,留下的具体工作由秘书负责处理,即将答辩的全部材料整理好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评定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3、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但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得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1、《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
  3、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书;
  4、《济南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5、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6、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道德败坏、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2、学位论文有剽窃他人成果,情节严重;
  3、在学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仍未撤销的;
  4、有两门学位课程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
  5、未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
  6、学位论文达不到基本要求。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其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撰写。
  第二十五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1、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2、 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3、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除名;
  ②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③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④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于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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