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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培养工作各个环节的根本依据。为使我校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定位、保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文)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办(2000)1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原则
  (一)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21世纪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二)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与科学技术与学科发展相适应。应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角度,充分体现本学科专业的内涵及发展趋势、优势和特色。
  (三)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应为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留有足够的空间,使研究生的培养在满足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对课程选择、科研实践及学位论文选题等进行不同的安排。
  (四)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积极吸收国内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本单位、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经验,不断规范和优化研究生的培养过程。
  (五)培养方案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编制,并在一级学科内统筹处理好如招生对象、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以及有必要统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培养方案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和检查。
  二、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
  培养方案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实践环节、中期筛选考核、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主要参考书目及相关重要学术期刊等方面的内容。
  (一)培养目标
  1、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并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奋斗的献身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有较高的科学素养和优良的学术道德;
  (5)身心健康。
  2、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可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围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要求,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从德、智、体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尤其要对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科研及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这些要求不仅要体现研究生教育的特点,而且要充分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目标要科学、准确、具体。
  (二)研究方向
  1、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研究方向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密切关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充分体现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使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2)充分体现本学科专业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3)有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合理的学术梯队;
  (4)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水平较高的科研成果;
  (5)能开出有关本方向的主干课程和相关课程;
  (6)有培养本方向研究生所需要的图书资料和实验设备;
  (7)确属本学科专业范畴,各方向有内在联系;
  (8)名称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适中(一般2-4个为宜);
  2、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研究方向设置可在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现有情况,合理设置。
  (三)学习年限
  1、全日制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3年中,课程学习、实践工作时间和学位论文工作时间约各占一半。课程学习一般应在前三个学期完成,第四、五学期用于学位论文撰写,第六学期用于论文定稿、打印、送审和组织论文答辩等,专业实习的具体时间根据各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2、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学习年限的规定原则上应符合上述基本要求,也可结合研究生个人情况和培养工作实际提出对学习年限的具体规定,但最少不得少于两年半,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四)课程设置
  1、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学时安排、学分要求、考核方式,必须符合以下总体要求:
  (1)课程设置
  ①应认真分析国内外高校同类学科的课程设置,围绕培养目标配置课程;
  ②要充分考虑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已具有和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水平和结构,形成符合本学科专业自身特征的课程体系。各门课程的教学重点,应既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又要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其中,必修课程(学位基础课程和学位专业课程)应注重课程的基础性、宽广性和实用性,选修课程要体现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注意吸收最新科研成果;
  ③要注意与本科阶段的内容拉开档次,注重突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
  ④若课程内容包括实验或外堂训练、技巧训练等技能训练部分,须在课程设置中加以说明并标明课时分配及所占学分情况;
  ⑤课程名称要科学、规范;
  (2)课程类型
  ①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型必须包括必修课程(即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程、学位基础课程和学位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即非学位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补修课程三种类型。
  ②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在学校未组织或未同意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前,一律不得更改、变动或撤销。为保证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未组织对培养方案进行统一修订前,各学科可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为研究生开设培养方案未列入的新的研究生选修课程(非学位课程),或撤销已列入的选修课程(非学位课程),但必须履行相应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
  ③公共学位课程:指所有学科专业研究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包括“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所有学科必修)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文科专业必修)或“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科专业必修)。
  第一外国语: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以英语为主要语种,其他语种视招生情况而定。
  ④学位基础课程: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一般按一级学科设置。学位基础课程至少应开设2门。
  ⑤学位专业课程:是研究生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的基本课程,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学位专业课程至少应开设3门。
  ⑥公共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是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进一步扩大知识面及相关应用技术所开设的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包括计算机应用和日语。公共选修课程由学校视选课人数情况(达到30人)统一开设,可纳入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
  ⑦专业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是为本学科专业各研究方向研究生进一步掌握专业理论、扩大知识面及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所开设的课程。每个研究方向至少应开设2门专业选修课程。
  ⑧补修课程:补修课程是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应补修的本科主干课程。各学科专业必须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所必须补修的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补修课程的设置可根据本科教学计划并结合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修课程一般为2-3门。
  (3)各类型课程的学时安排
  ①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每门课程课内总学时安排36学时,安排在第一学期。第一外国语课内总学时安排162学时,安排在第一、二学期。计算机应用课内总学时安排36学时。日语课内总学时安排54学时。
  ②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每学期均以18周计算(不含复习、考试时间)。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每周不得少于3学时,专业选修课每周不得少于2学时。
  (4)各类型课程的学分要求
  ①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得低于31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总学分不得低于6学分。
  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每门计2学分。第一外国语计3学分。计算机应用计2学分。日语计2学分。
  ③学位基础课程和学位专业课程一般计3学分。专业选修课程只计2学分。
  ④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5)考核方式
  ①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可以是考试,也可以是考查。
  ②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方式评定。
  2、各学科专业可在上述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在下列方面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1)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最低学分要求。
  (2)学位基础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开设门数。
  (3)学位基础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学时和学分。各门课程学分的确定,应根据课程性质及在本学科专业知识结构中的地位、作用、授课时数确定。
  (4)专业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
  (5)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研究生应补修的本科主干课程门数。
  (6)是否开设专业外语(如开设专业外语,一般安排36学时,计1学分)。
  (五)实践环节
  1、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必须包括实践环节,实践环节应包括如下内容,并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专业实习
  ①专业实习是培养研究生专业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环节。专业实习必须紧密结合所学专业进行,参加本专业领域的第一线实践工作。
  ②专业实习的形式可以是参加我校本专科教学工作、到其他学校(高校、高职高专、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教学单位)实习、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或机构实习等多种形式。
  ③如在各类学校进行专业实习,其完全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如在企业事业单位或机构进行专业实习,其完全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④考核“合格”为通过,共计2学分。
  (2)科研实践
  ①研究生必须参加必要的科研实践活动。
  ②科研实践活动的形式可以是参加学术讲座、学术报告、讨论班、学术会议等(一般不得少于10次),也可以结合自己的论文工作在本科生、研究生或教师范围内做学术报告(一般不得少于2次),也可以与导师或其他教师、研究生合作承担科研项目等。
  ③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应发表本学科专业的相关科研成果。
  ④科研实践共计2学分。
  (3)社会实践
  ①研究生应结合专业学习和论文写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了解国情,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②社会实践不计学分。
  2、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环节,可在上述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在下列方面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1)专业实习的具体时间、方式、工作量、考核方式等。
  (2)研究生听取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的次数、应做学术报告的次数、参加其他科研实践的时间及考核办法等。
  (3)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时间、方式、工作量、考核方式等。
  (4)研究生在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档次和数量。
  (六)中期筛选考核
  1、中期筛选考核是研究生培养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研究生培养实行中期考核筛选制度。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中期筛选考核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在研究生入学学习一年半时对研究生进行中期筛选考核,包括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情况、科研能力及有关表现等。
  (2)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的具体办法按原《烟台师范学院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办法》(烟师院字[2005]44号)执行。
  2、各学科专业可根据《烟台师范学院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办法》对有关内容和要求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七)毕业(学位)论文工作
  1、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必须包括毕业(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及其要求,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如下内容,并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论文工作必须经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等程序;
  (2)论文从题目的确定到完成论文,一般应有一年以上的时间。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确定论文题目,写出论文工作计划,并通过论文开题报告论证。第五学期初,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研究生论文的研究及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督促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地完成论文工作。
  (3)论文实行校外同行专家评阅制度,具体办法按《鲁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另文发布)执行。
  (4)论文的答辩工作,按《鲁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另文发布)办理。
  (5)论文工作不计学分。
  2、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可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对毕业(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八)培养方式与方法
  1、我校研究生培养方式与方法的总体要求:
  (1)系统的理论学习、严格的科研训练与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法。
  (2)导师指导和导师组(学科组)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又注重发挥学术群体的集体作用。
  (3)灵活多样,切合实际,有利于研究生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训练与培养。
  2、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可在上述总体要求的基础上,采取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培养方式与方法。
  (九)主要参考书目及相关重要学术期刊
  培养方案应指定本学科专业的主要参考书目及相关重要学术期刊,供研究生学习参考。
  三、培养方案的审批、修订与实施
  (一)培养方案由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全体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集体讨论拟稿,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两个以上单位(包括符合研究生招生条件并经学校批准招生的教学部、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单位)分别招收和培养同一学科专业研究生的,由学科专业归属学院组织相关单位协商,共同讨论制(修)订统一的培养方案。
  (三)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布置。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培养方案中的有关内容,须由学科提出修改方案,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论证后,在新一届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和研究生教学计划制订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以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四)培养方案由研究生部(处)统一组织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科专业负责具体落实。
  (五)本意见自2008级实施,原《烟台师范学院关于制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烟师院字[1998]8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中有与本意见不相符合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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