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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鲁东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师、科研人员、管理职员、工勤人员(以下统称教师)和各类学生,及以鲁东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鲁东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鲁东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民主,坚持严谨、科学、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三)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四)教师在岗、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的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学生学位论文应在扉页注明所有权属于鲁东大学。
  (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六)学术论文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
  (七)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八)在科技研究中,必须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学生做实验时应签订实验成果所有权协议;实验记录、实验报告由实验室或课题组保存。
  (九)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十)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一)教师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
  1.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3.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5.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导师在自己未参加工作的学生成果中署名,或将学生的作业、论文以导师个人名义发表、结集出版。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7.在参与各种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二)学生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2.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学位论文。
  3.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4.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5.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签名、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6.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于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7.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8.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9.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10.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五条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
  (一)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教师,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1.经认定,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1、2、3、4、5项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
  2.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6、7、8、9项者,根据影响和后果大小,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处分。
  3.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追回、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行为或成果取得的一切利益、荣誉和资格,并在人事任用和职务晋升中,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理。
  4.教师指导的学生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撤销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1.经认定,违反第四条第二款第1、2、3、4、5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第四条第二款第6、7、8、9、10项者,依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者,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并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4.撰写的课程作业和课程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该课程重修。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学校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取消已授学位。
   第四章 负责部门
  第六条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院级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请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决定对当事人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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