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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内容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及审议处理相关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有学位授予工作的各学院(教学部)行政第一负责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应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分别由分管学位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推荐,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并由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及考试科目;
  (二)审定各学科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七)审议决定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有关工作;
  (八)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批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听取并审议各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学院(教学部)设立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单位有学位授予工作;
  (二)该单位有7名以上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教学部)在本单位内遴选,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向设置及考试科目;
  (二)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各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课程教学大纲;
  (三)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各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导师岗位设置及研究生导师名单;
  (四)审议申请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和学术水平,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申请资格;
  (五)提出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六)审核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评选、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八)审议决定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有关工作;
  (九)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十)审定本分委员会中有关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三)审核申请硕士、学士学位人员条件及名单;
  (四)审批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协助各单位组织论文答辩;
  (五)组织优秀硕士、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六)汇总、审核各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
  (七)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工作的有关材料;
  (八)发放学位证书;
  (九)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外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牵头,其中涉及硕士学位及研究生教育的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涉及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及其学士学位的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涉及非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及其学士学位的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涉及外国留学生教育及其学位工作的由外事处负责。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均为三年。届满学校进行调整。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调离、退休或长期出国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学院(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出递补委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增补。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他决议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学位或其他决定时,都必须召开会议,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烟师院字[1998]8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内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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