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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把研究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医药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及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已改正错误,有较好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五、盗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引进社会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
  八、以钱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对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严禁传播、制作、出租、收看淫秽物品,如有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十一、与异性非法同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写恐吓信、敲诈、威胁他人者,处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合酗酒、哄闹、摔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意扰乱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3.违反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者;在宿舍私用电炉等电热器,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的;
  4.对教师、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无理取闹的;
  5.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6.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7.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五、违反消防管理条例规定,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依法追究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天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累计达3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7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8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96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凡考试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作零分记录,不准再重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考场上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夹带纸条伺机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2.  窥视别人试卷,偷看书本、笔记、纸条者;将自己的试卷及与考试信息、内容有关的材料送给他人的和接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替他人答卷或代替他人考试者以及让他人代答卷、替考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有下列之一者,加重处罚: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的;
  4.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错误的。
  十九、受处分的研究生在学年内不得参加校内各种评优;其普通奖学金,视处分不同,也相应降低标准。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授予相应学位。
  二十、处分决定均应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家属),对在职代培研究生通知其原单位。
  二十一、研究生发生违纪事件,应由所在学院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执行。对开除学籍者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十二、对违纪的研究生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5天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复查,将复查结论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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