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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规和学校的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缓期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六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指定医院检查确定,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经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至迟在六月份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学校指定医院康复诊断证明书,由研究生部审查合格后,经院长批准,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二)经核实,在研究生统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入学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超过二周不报到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其档案材料、户口等转至其来源学校;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其原工作单位;其他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得他人代办)。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于报到注册截止日期之前向研究生部请假并出据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二)研究生必须持研究生证报到注册。无证者,不办理注册手续。若证件丢失,先办理补证手续,然后再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三)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开学报到时,需出具院财务处出具的交费单据方予以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病假(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年级辅导员批准;病假、事假一周以上,须经研究生部批准。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外出访学、实践、查阅资料及参加学术会议等,须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部备案。不按时备案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培养计划以外的因公外出,必须经研究生部批准。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请假超过总课时1/4、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因请假超过总课时1/4者,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考试不作为补考处理;因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经批准,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并交纳重修费用。课程考试按补考处理的,可申请补一次,考试通过者成绩按合格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合格者,经批准,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并交纳重修费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等申请。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研究生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原则上在研究生入学后的前三个学期内不受理研究生登记结婚的申请。研究生登记结婚的审批工作一般只在每学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集中办理。
  已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生育。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生育者必须休学。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结婚、生育,应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报院长批准,予以休学:
  (一)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校医院复查确需休养治疗者;
  (三)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生育者。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普通奖学金停发。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报院长批准,予以复学。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确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学校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无法继续接受培养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必须在学习满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院长批准。
  研究生转学,一般应在山东省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省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部审核,院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后,报山东省和转入省高教部门审批。
  外单位要求转入我院的,须由转出单位发函附上转学材料与我院研究生部联系。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尽快复函说明。对符合条件的,报院长批准,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省教育厅,经批准后,转学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研究生部提出,报院长批准,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或自动放弃参加某个必须的培养环节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未经学校批准怀孕三个月以上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的,由学校原则上按其来源省地(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地。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放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给予研究生处分参照《山东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擅自旷考、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研究生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审批,报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其中若有特殊情况,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档案,不得撤消。
  第三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所需的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具体规定,依照《山东经济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经院长批准,可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经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学期,且不计入学制。延长期内,学校不拨培养费,不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研究生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鉴定要同研究生本人见面。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执行,实行双向选择,由学校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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