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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一、  总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2003]1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新增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工作。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议,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新增培养单位建议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  评审组织
  1、评审委员会由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2、MPA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评审工作。
  3、评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MPA秘书处,负责受理新增培养单位申请的日常工作,执行评审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三、  评审原则与标准
  1、评审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以评促建,稳步健康地发展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学科。
  2、评审标准
  以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申请新增公共管理硕士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为依据,综合考虑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地区布局等因素,提出当年评审的具体条件。
  四、  评审形式
  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具体形式。
  五、  评审程序
  1、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委托MPA秘书处根据国务院学位办颁发的MPA培养单位基本条件和要求,对申报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评委提出符合基本条件的初审院校名单。评委有权调看未通过申报资格审查院校的材料,三人联署有权提出进入复审培养院校的名单。
  2、评审委员审核进入符合基本条件复审的院校,经过讨论协商,根据国家教育、人事主管部门意见提出一定数额内的拟增MPA培养院校候选名单。
  3、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评审,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会议方为有效。到会委员对拟增院校以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方式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院校为通过。
  4、将获得通过院校的建议名单及投票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办,
  由国务院学位办审核批准。
  六、  评审管理
  1、评审会议以封闭方式进行,非会议人员不得与会,会议期间不接待来访。
  2、严格保密评审过程与评审内容,不得向外泄露。最终评审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宣布。
  3、评审委员妥善保管各院校申报材料,不得扩散和流失,评审会议结束后统一交MPA秘书处备存。
  4、评审委员应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被评审单位赠送的礼金和礼物。
  5、参加评审、考察工作的专家,有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委员会取消该专家若干年承担评审工作的资格。
  6、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7、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考察过程中不得弄虚做假,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终止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视情节予以2-4年取消申报资格的处理。
  七、  评审经费
  评审费用由MPA教育指导委员会、申报院校、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八、  附则
  《新增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办法》(试行)经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九、  MPA教育指导委员会保留对本评审办法的修改权。
  十、 本评审办法解释权在MPA教育指导委员会。
  报:MPA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顾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
  送: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MPA各试点院校,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抄:MPA教育委托单位,有关院校。
MPA秘书处办公室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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