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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体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教育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烟台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烟台大学研究生学籍。在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系提出,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
  3.在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
  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取消入学资格者,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其档案、户粮关系退回来源学校;在职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九条 新生到校后,应按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持校医院体检诊断证明、个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到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新生,必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到研究生处重新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完成报到手续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均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并经研究生处批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须经导师和院、系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病假两周以内,报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报研究生处批准;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报学校批准。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须请事假,经导师签字同意后,一周以内,报院、系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报学校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以60分为合格;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文献阅读与综述、读书报告等可实行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分制。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填写“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缓考申请单”,向任课教师、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其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各类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命题仍由原主考教师负责,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与上次考试的要求保持一致。其中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如认为已达到要求,可提前考核。提前考核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指导教师和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所在院系在登记提前考核成绩时须注明“免修”字样。提前考核未通过者必须重修,此类课程的重修可视同正常考核。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请假超过总课时1/4或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因请假超过总课时1/4者,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考试不作为重修处理;因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经批准,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考试通过者,成绩按合格记分,并注明“重修”字样。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除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外,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确有悔改表现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在论文答辩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的成绩应注明“作弊补考”字样。
  第六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专业学习。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而无法继续培养,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征得导师及院、系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研究生处复核,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不属于相同录取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研究生转学,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四年。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九条 已婚研究生,经有关部门批准生育者,必须休学一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且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附校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导师和院、系负责人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回家或原单位治疗,户粮关系仍保留在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休学者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医院的康复证明,由院、系负责人在其复学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满一学年,经校医院诊断仍不能复学者;
  3.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不及格者;
  4.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5.自动放弃某个必修的培养环节,或经考核不合格者;
  6.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7.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8.在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9.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10.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停止一切在校研究生待遇,并须半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办法办理:
  1.原则上,入学前为在职人员者,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送交本人复查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的课程学习和各项培养环节,德、智、体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项培养环节,可以申请提前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者,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提前毕业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学年。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学年。延长期满,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按当年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履行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取消其就业资格,不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已在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6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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