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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一、复试组织
  (一)招生领导机构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由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的职责:研究解决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
  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复试办法,确定调剂、录取原则,审定复试、录取名单等)。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执法监督组、体检组。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我院研究生生源调剂、资格审查、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体检、录取等组织协调工作。
  各二级院(系)、所负责组织所属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课考试和面试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过程的监督及复议。
 
  (二)二级院(系)、所工作机构
  各二级院(系)、所成立招生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或三级学科成立面试小组。
  1. 二级院(系)、所成立以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制订面试工作方案和安排,组织领导所属院系的招生面试工作,特别要注意校外联合点及兼职硕士生导师来校面试的安排组织。二级院系复试前将所属院系招生面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 二级或三级学科成立原则上以具有导师资格的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面试小组,面试小组由3-5名指导小组成员(含导师)组成。设面试小组秘书1人。面试小组成员中必须有熟练英语口语和听力人员。校外联合点导师和兼职硕士生导师必须来校参加面试,差旅费由原单位报销。
 
  面试小组的工作职责: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实际情况,及时确定面试内容、命题(含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考查、专业外语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试题)、拟出答题要点和评分标准、组织考务工作、评定面试成绩、写出面试评语并提出是否拟录取的意见。
面试小组秘书要对面试(含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考查、专业外语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填写面试情况登记表,交面试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各二级院(系)、所,各二级院(系)、所招生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章)后统一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复试的基本原则
  复试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和考生志愿,原则上在征求各二级院(系)、所和导师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提交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定后,通知二级院(系)、所进行复试。为提高复试有效性,确保研究生入学质量,将采取差额复试的办法。复试考生的总数,原则上掌握在我院招生总规模的120%以内。
  三、复试内容
  各地考生一律到我院参加复试。复试内容包括:资格审查、体检、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专业课考试和面试。面试总分为300分。
  (一)复试及录取资格审查
  复试资格审查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学历证书、身份证等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1. 对考生身份的审查: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报名的照片一致。
 
  2. 对毕业证书的审查:对非应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原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对其学生证、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进行审查。
  3. 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审查:审查同等学力考生是否大专毕业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习能力。并且,同等学力考生还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相关专业的学术论著1篇以上,或是市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或成果奖的前三名。
4. 对复试合格拟录取的调剂考生,由我校统一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发出调阅考生初试答卷的公函。收到考生答卷后,须对考生初试答卷与复试笔试答卷的笔迹是否相同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不能录取。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含命题、监考、阅卷、成绩录入等)。同等学力考生必须按要求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2小时),试题难易程度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三)面试
  面试小组的面试内容包括:
  1. 专业课考试(按二级或三级学科命题,建议由分析题或论述题组成);
  2. 综合素质考查(含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3. 专业外语笔试;
  4. 临床实践技能(临床研究生)或实验操作技能(基础研究生)考试。
面试由各二级院(系)、所负责领导组织,各学科面试小组具体实施。应侧重考查考生逻辑思维能力、应变与表达能力、科研素质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面试小组组织的面试满分为300分。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考查、专业外语笔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分别为100分、120分、30分和50分。
 
  四、复试时间与复试通知
  我院今年研究生复试安排在4月初开始进行,复试通知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发布。
  五、调剂复试
  (一)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考生,报考的研究方向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此确定进入复试名单。因导师招收名额有限不能进入导师所在研究方向复试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征询考生本人意见和导师意见后在考生报考的二级学科专业范围内调剂复试。
(二)第一志愿报考外校调剂到我院的考生,调剂复试具体要求、调剂程序按照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复试成绩评定
  面试满分为300分。面试总成绩未达到180分者视为复试未通过,不能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满分为100分/门,未达到60分/门,不能录取。
  七、录取原则
  (一)第一志愿考生和从外校调剂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同一专业某一导师名下差额复试的,凡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合格,应优先录取。
  (二)差额复试和录取。差额复试按照总成绩(初试加复试成绩)进行排序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70%+复试成绩×30%)。
(三)为合理调整我院的生源结构,第一志愿或调剂到我院基础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各专业的考生,复试合格,录取为公费研究生。
 
  (四)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护理学各专业复试的考生,按各二级院(系)、所参加复试考生人数,由招生工作领导组划拨公费名额,根据名额数按初试科目考试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为公费研究生,直到公费名额录完为止,其余录取为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五)调剂到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护理学各专业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合格,录取为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六)其他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将由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讨论后,以上网公布的形式通知考生。
(七)根据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录取日程安排,应届和非应届考生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我院拟录取的考生必须在5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查、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逾期不能办理。
 
  八、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
  (一)面试总成绩未达到180分者视为复试未通过,不能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及格的,不能录取。
  (二)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有弄虚作假,初试时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为复审不合格,除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外,还将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或学校。
(四)对复试、复审以及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院将在复试结束后5天内电话告知考生本人。
 
  九、招生复试工作要求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对复试和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指导,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调剂复试原则、公费研究生录取名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上网(我院校园网)公布。
(四)实行复议制度。考生的投诉、申诉由我院纪检部门负责办理。受理投诉和申诉时限为复试期间至复试结束后一周内。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责成面试小组进行复议。
 
  (五)招生纪律
  1. 复试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确定的原则,在征求各二级院(系)、所和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统一确定,任何二级院(系)、所和研究生导师不得在复试名单确定之前对考生作出允准其参加复试并予以录取的承诺;任何二级院(系)、所和研究生导师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生源余缺信息和招生信息,以免影响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2. 严守招生纪律。复试前严禁泄露复试具体内容。任何人不得在复试前将复试内容经任何方式告知或暗示考生;考生也不得向面试小组成员打听面试具体内容。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考生将被取消复试或录取资格。
3. 复试成绩在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相关人员、各二级院(系)、所和面试小组成员不得在面试成绩正式公布前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复试结果告之考生,更不得私自承诺,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复试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校园网公布)。
 
  十、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时在我院附属中医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考生体检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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